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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振豪/信任投票制度化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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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馬來西亞想推行建設性不信任表決,就必須同一時間將信任表決納入聯邦憲法,允許執政陣營的議員也有權利提呈針對首相的信任案。當然對首相來說,信任案也是一項保障,可以趁機拉攏在野黨的支持,尤其在野陣營找不到一位適合的替代首相人選時,首相通過信任表決之後進行內閣改組,組織新政府,避免國會重選。


 

文/馮振豪

7月26日,國盟發起百萬人為目標的倒安華集會,但是這場運動被社會質疑用非正當手段推翻首相,於是若干倡議體制改革的非政府組織接二連三跟這場集會切割。726倒安華集會前夕,馬來西亞乾淨與公平選舉聯盟(BERSIH)發佈文告表態不支持國盟的政治動員,另外呼籲國會修訂《1952年國會(特權與權力)法令》(Akta Majlis Parlimen (Keistimewaan dan Kuasa) 1952),將不信任表決制度化。

淨選盟旨在回應近期在野黨國盟發動726倒安華群眾集會,以及首相安華拋出在野黨應遵循制度推翻政府的言論。根據7月21日的文告,淨選盟建議政府引進建設性不信任表決(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 ),賦權國會議員表達不信任的權利,首相可以通過不信任表決鞏固正當性來源。淨選盟補充道,未來國會修法設不信任案應該滿足幾個要件:(1)最低法定人數為26名國會議員(大約12%);(2)不信任案附上替代首相人選;(3)如果不信任案通過,就得馬上進行替代首相人選的信任表決,假定替代首相的信任表決失敗,則看守首相(被不信任案推翻的首相)覲見國會元首,尋求解散國會舉行大選。

這個發想的源頭顯然來自德國的憲政體制。根據德國國會的情況,國會議員提出不信任案必須附帶替代總理人選。必須先說明的是,淨選盟的構想非常正面的,如果不設定附帶替代首相人選,在野黨肯定三番五次提不信任表決打亂政府,如同我們的鄰國泰國,2023年國會改選以後,人民黨(前身是前進黨)不滿足於獲得相對多數席次卻淪落在野黨,數次祭出不信任動議威脅為泰黨主導的聯合政府,希望觸發閃電大選,後來退出政府的泰自豪黨也加入以不信任動議要挾佩通坦的行列,而泰國提呈不信任案的門檻為五分之一眾議員連署(100席),如此一來,反而激化執政陣營的鬥爭,耽誤政府的施政力道,延續國內政治對立,乃至損害國家整體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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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德國:不信任案的門檻與彈性

不過,我們也應該同時思考一件事,不信任案附上替代首相人選的門檻極高,成功通過的機率很低,即便在二戰後的德國也通過2次建設性不信任表決,那麼這項改革的用意又何在呢?所以,我們也應該要考慮將不附帶替代首相人選的信任表決納入憲政體制。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因為不信任表決門檻太高,德國政黨更傾向於信任表決,同時又基於德國政黨長期通過聯合政府的模式執政,執政陣營的政黨選擇採取辭去內閣部長,然後率領全黨議員退出政府,以癱瘓執政黨來推動國會解散,施壓總理自提信任案。前一任德國總理蕭茲就是最典型的範例。2024年11月,蕭茲跟自由民主黨(FDP)在財政政策上發生意見分歧,開除自民黨籍的財政部長,隨後自民黨2名部長辭去部長並退出聯合政府,蕭茲的紅綠燈政府淪為少數政府,剩下社民黨(SPD)和綠黨維持政府運作,此時德國輿論開始施壓蕭茲自提信任案,而蕭茲在2024年12月17日的信任表決闖關失敗,3月25日蕭茲內閣向總統提出總辭,4月9日舉行國會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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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軌並行:大馬憲政改革之路

如果馬來西亞想推行建設性不信任表決,就必須同一時間將信任表決納入聯邦憲法,允許執政陣營的議員也有權利提呈針對首相提的信任案。當然對首相來說,信任案也是一項保障,可以趁機拉攏在野黨的支持,尤其在野陣營找不到一位適合的替代首相人選時,首相通過信任表決之後進行內閣改組,組織新政府,避免國會重選。

為了推動此類強化政治正當性的改革,安華既是主張體制改革出身的首相,政府、政黨和非政府組織必須有事前的溝通,從相互瞭解達致共識,告訴全國民眾信任表決和不信任表決的重要性,共同推進馬來西亞的民主化改革。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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