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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進發/反跳槽法,所為何事?

(來源:CNA/Prime Minister’s Office of Malaysia/Afiq Hambali

「反跳槽法」可以是階段性的工具,保護「以政黨為基礎的政府」之新政權模式,讓政府的成立到國會的倒閣,都由政黨對政黨談判;但是,國會議員在信任與財政預算案以外必須能獨立投票,並且避免議員因在野或抱持異議,導致其選區所獲得的發展資源受到有選擇的差別待遇,乃至受到歧視。在下一階段,選民應該有權直接投選政黨,而議員也應該取回投票的全部自由。是的,民主化的路的確要一步步走。但是,這絕對不應該變成我們拒絕思考,甚至以目光短淺為榮的理由。二〇二二年給了我們「反跳槽法」。接下去五年,我們需要的是強化政黨,推動內閣制走上軌道。


編按:本刊即日起推出「馬來西亞第十五屆全國大選評論系列」,歡迎各位讀者交流指教。

【文/黃進發】

二〇二二年效果最深遠的體制改革莫過於十月五日生效的「反跳槽法」。然而,它在選後立即面對兩個爭議:第一,沙巴的土著團結黨(Parti Pribumi Bersatu Malaysia)四名國會議員選後退黨而未被撤銷國會議員資格;第二,希望聯盟等五方簽署的《聯合政府協議》要求其簽署的各政黨將在信任與財政預算案投票中拒絕或不願支持首相,或者發生失誤的議員視同辭職並失去議席。前者過寬,後者過嚴。但是,這都對執政的各政黨有利,因而讓人產生質疑:反跳槽法,到底是立法失誤,還是本身有問題?本文將介紹「反跳槽法」重點條文,再評析以上兩個爭議,進而提問:反跳槽法,所為何事?如何才不會本末倒置?

「反跳槽法」不是獨立存在的法令(因而請勿誤稱為不存在的《反跳槽法令》),而是《聯邦憲法》的一部分:新置入的第49A條、被修訂的第10條文、第160條文與第8附表,以及被刪除的第48條第6節。

第10條文修訂後,允許結社自由被限制,排除「反跳槽法」被宣布違憲的障礙;第48條第6節被刪除,是要廢除辭職後五年不得參選的限制;第160條的修訂,是要加入 「政黨」 的定義,因為《聯邦憲法》在一九九三年之前完全不提及「政黨」,即使在一九九三年後也沒有賦予其定義;第8附表的修訂,則是要將此法實施於各州;主條文第49A條的重點則有三項:(一)列出議席懸空的三種情況;(二)列出議席不用被懸空的三種情況;以及(三)議席被懸空的程序。

(來源:BERNAMA/MalaysiaNow

爭論一:被開除算不算跳槽?

「反跳槽法」立法時的最大爭論是:議員被政黨開除,算不算跳槽?

如果不算,那麽要跳槽的議員只要留在黨內極盡破壞之能事迫使政黨開除,就得其所欲了。如此的「反跳槽法」就可能淪為無牙老虎。

如果算,那麽政黨領袖只要開除黨內政敵就可以藉「反跳槽法」把他們趕出議會。如果議席是在議會任期的最後兩年懸空,被開除者就連藉由參加補選討回公道的機會都沒有。如果執政黨有堅固的多數,這樣強勢的「反跳槽法」就會讓執政黨牢牢控制住後座議員,那麽一切政府議案動議都會在沒有懸念下通過,國會就成為政府的橡皮章。要避免「反跳槽法」把政黨養成怪獸,替代的選擇就是「罷免法」,把開除議員的權力交給選民。

「反跳槽法」立法時,土團黨強力反對把開除當成跳槽,以免二〇一六年遭巫統開除的慕尤丁(Muhyiddin Yassin)被汙名化成「青蛙」,土團黨變成「青蛙政黨」。負責審核法案的國會專責委員會(parliamentary select committee)最後決定明文把跳槽排除在外,把能夠引起議席懸空的情況局限於三種:議員辭職、議員失去黨籍(英文為「ceases to be a member」,意即「不再成為黨員」)及獨立議員入黨。

爭論二:政黨脫離聯盟受不受罰?

「反跳槽法」的第二個爭議點是:要不要涵蓋政黨脫離聯盟?這關係到馬來西亞的特殊國情:我們不但有永久的政黨聯盟,而且其在法律上與政黨並無差別。

如果涵蓋,那麽政黨就變成聯盟的派系,失去了進退的彈性;如果不涵蓋,那麽「反跳槽法」就只能約束「喜來登政變」中(公正黨)議員脫黨的部分,而無法約束政黨(土團黨)脫離聯盟(希盟)的另一部分。使得這個問題更復雜的是馬來西亞的另一個國情:政黨所提名的候選人不必是自家政黨黨員。

國會專責委員會決定只限制議員脫黨,明文排除政黨脫盟,而定義適用範圍的詞句是「以政黨成員身份當選……「(having been elected …… as a member of a political party);而第160條對政黨的定義並不區分政黨與政黨聯盟,為沙巴「退黨四人組」的爭議埋下伏筆。

(來源:BERNAMA/Berita Harian

沙巴「退黨四人組」的爭議

土團黨在沙巴競選7席國會議席,其中6席是以沙巴分部為首,即沙巴首席部長哈茲茲(Hajiji Noor)所領導的「沙巴人民聯盟」(Gabungan Rakyat Sabah,GRS)旗幟出征。上述國席包含在沙盟與沙巴國陣經協商及分配所得的13席,結果贏得4席;另一席則是柏鲁兰(Beluran)國會議席。該國席被分配給沙巴國陣,但由於土團黨原任議員羅納建迪(Ronald Kiandee)堅持上陣,結果以國民聯盟旗幟成功衛冕。

在沙盟加入聯邦政府後,土團黨沙巴分部與堅持作為在野黨的國盟明顯不同調,進而導致其在十二月十日宣布集體退黨,暫時成為沙盟的直接成員,為日後即將加入沙盟的新政黨鋪路。這導致土團黨在沙巴的國州議員都變成沙盟的直屬議員,只剩羅納建迪一位孤臣,仿佛如四年前沙巴巫統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集體出走的翻版。而當時巫統只剩官司纏身的一國一州議員。由於聯邦版「反跳槽法」尚未復刻到沙巴州憲法,因此脫黨的15位州議員都不被受罰。而4位脫黨的國會議員則成為土團黨及國盟討伐的對象,要求議席懸空,重新補選。

當中的關鍵是土團黨、國盟與沙盟都是「反跳槽法」下所定義的政黨,「退黨四人組」該不該罰就要看他們到底「以『哪個政黨』成員身份當選國會議員」。沙盟的說法是他們四人在選前已退黨,是沙盟的直接代表,因而不受「反跳槽法」約束。土團黨則宣稱他們四人是以該黨黨員身份成為沙盟候選人,因而一旦脫離土團黨就失去沙盟的身份,而選前退黨雲雲不過是把信件回溯日期的伎倆。

現在球在國會下議院議長腳下,他有二十一天決定到底四人是否已脫黨;然而,不管他決定為何,不利的一方必然入稟法庭挑戰。因此,事件可能要一、兩年才能定案。然而,即使土團黨成功引發補選,跳槽議員還是會高票當選。選民可能視議員為恩庇(patronage)工具,議員跳槽到當權的一邊正是識時務的俊傑,換來更多發展撥款,理應得到選票犒賞。

(來源:AP/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聯合政府協議》違憲爭議

另一邊廂,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簽署的《聯合政府協議》被國盟乃至一些輿論領袖指責為「違憲」。其爭議之處在於,《聯合政府協議》第四條要求各政黨確保自家的議員在信任與財政預算案投票時支持首相,而拒絕、不願如此投票或者投票時發生失誤的議員將等同辭職,將在「反跳槽法」下失去議席。

詳閱《聯合政府協議》,我們將發現其只能約束結盟五方,完全無法直接約束五方屬下的144位國會議員(另外4位政府議員屬於小黨或獨立人士,不受邀結盟)。真正能藉「反跳槽法」導致違反黨指示議員失去議席的關鍵,是黨章條文中的「失去黨籍」。行動黨與誠信黨已經在全國大選前如此修訂黨章,而《聯合政府協議》真正影響的是公正黨、國民陣線、砂拉越政黨聯盟(Gabungan Parti Sarawak,GPS)、沙盟及民興黨(WARISAN)將依樣畫葫蘆。

不同於需要黨領袖做決定,甚至有機會上訴的「開除」。「失去黨籍」 是黨員若幹行事的自動結果,其意涵視同如「辭職」,是黨員的自願行為,因而符合「反跳槽法」的本意。傳統上,「失去黨籍」還包括不繳納黨費,或者在黨章明文禁止雙重黨籍時參與其他政黨;以違反黨指示裁決處置議員會否違憲則需要等待有議員入稟法庭挑戰方能知道;但是,上述做法對議會民主的破壞卻是急需在目的層次展開辯論。

這個辯論不能不正視為引發「反跳槽法」的政治沈屙,即:議員任意跳槽、無視政黨與選民委托、對政治問責與政治穩定的破壞。

完全不約束議員的自由,明顯違反厭惡跳槽的廣泛民意,也可能導致選民放棄民主,讓低投票率產生少數人的專政與濫治。反過來說,讓政黨利用「反跳槽法」把議員變成政黨領袖的投票工具,則可能會產生另一種反烏托邦的民主夢魘:以個人崇拜、恩庇網絡乃至民粹政綱的小黨林立,黨領袖以手上議席作為談判籌碼,加入聯合政府,然後以「反跳槽法」挾持議員為政府一概政策護航,讓國會完完全全成為政府的橡皮章。

以上兩個爭議點出「反跳槽法」立法時所缺乏的討論:它真正要達到的目的是什麽?僅僅是為了阻止議員背叛導致的政府倒臺嗎?如果是,只要選民支持有利可圖的跳槽,那麽「反跳槽法」並無法根絕跳槽;而「反跳槽法」讓政黨領袖狼狽為奸、結黨營私的弊端,我們就不用埋怨了。

如果我們看得到「反跳槽法」的局限和危險,那麽「反跳槽法」的終極目的不應該是消極地遏止跳槽,而必須服務於一個積極的目標:真正的多黨競爭。在這目標下,我們需要強化以政策、政績為彼此根本差異的政黨(們),鼓勵政黨之間健康而專業地競爭,讓選民擁有更有意義的選擇;並在選舉後建立以政黨為基礎的政府,而非任由議員以烏合之眾擁立政府以分官祿。

在這目標下,「反跳槽法」可以是階段性的工具,保護「以政黨為基礎的政府」之新政權模式,讓政府的成立到國會的倒閣,都由政黨對政黨談判;但是,國會議員在信任與財政預算案以外必須能獨立投票,並且避免議員因在野或抱持異議,導致其選區所獲得的發展資源受到有選擇的差別待遇,乃至受到歧視。在下一階段,選民應該有權直接投選政黨,而議員也應該取回投票的全部自由。

是的,民主化的路的確要一步步走。但是,這絕對不應該變成我們拒絕思考,甚至以目光短淺為榮的理由。二〇二二年給了我們「反跳槽法」。接下去五年,我們需要的是強化政黨,推動內閣制走上軌道。

馬來西亞第十五屆全國大選評論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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