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政治最新文章社會

丁傑隆/透明、有效、問責:地方規劃亟需引回正軌

(來源:Majlis Perbandaran Manjung

缺乏公衆參與,正是導致地方規劃出現不協調的關鍵之一。雪州大臣阿米魯丁最近撂下重話,重申對公務員的貪污濫權絕不妥協。他也許話到嘴邊,忘了說明這些貪污濫權根源是從何引起。沒有地方選舉,政府迫切需要勾劃一個「如何讓公衆可在更低門檻下參與地方規劃」的框架指南,把「異化」的地方規劃引回正道,確保地方政府的運作更加透明、有效和問責。


【文/丁傑隆】

地方政府作爲馬來西亞第三層級政府,其運作主要以一九七六年地方政府法令(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一九七六年城市和鄉村規劃法令(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76),以及一九七四年街道、溝渠及建築物法令(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爲法源基礎。

儘管中央和地方的互動關係傾向「由上而下」的集權結構模式,即地方政府並沒有多少自主權,必須聽命和執行聯邦和州政府的政策,但在法律上,公衆被賦予參與地方政府的程度,卻比在聯邦和州政府層級來得多,特別在决定和影響地方規劃方面。

例如,城鄉規劃法令闡明,地方政府在草擬地方藍圖(local plan)過程必須重視資訊宣傳和公衆參與,如藍圖草案須對外公開展示、允許公衆提出意見,舉行聽證會聆聽公衆回應,最後才將修改後版本呈交州政府,尋求批准和憲報通過。

城鄉規劃法令也規定,任何不在原訂藍圖的發展計劃在取得發展准證(development order)之前,地方政府必須通知有關發展計劃的毗鄰地主(neighbouring lands),賦予二十一天內提出反對權利,若接獲陳情意見,則須召開聽證會聆審。

▲吉隆坡市政局竪立的發展計劃告示牌。(來源:Hannah Yeoh

也許很多人不知道,地方政府法令第二十三條闡明,任何地方政府會議,特別是常月會議,皆須開放讓公衆和媒體代表參與,除非另外說明。地方政府法令第一四二條文下,公衆若對地方政府徵收的門牌稅感到不合理、不符合産業估值,或缺乏繳付能力,如失業、退休、産業滯銷等,其實可行使反對權利,地方政府同樣必須召開聽證會聆審,再定奪門牌稅。

此外,馬來西亞政府爲響應聯合國「廿一世紀地方議程」(Local Agenda 21)倡議——即地方上的永續發展必須視社區爲重要合作夥伴,許多關乎地方上的政策制定,如地方政府預算案制定、社區活動撥款分配、社區基礎建設改善等,都必須提供「公衆參與」元素,如舉辦市民大會(townhall)。

政黨利益凌駕地方利益

所有法律制定的初衷,包括制約政府權力、捍衛公共利益,當然都是美好的。只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所謂「公衆參與」,實際一點也不友善。

經歷國陣長期執政歷史,地方政府黑箱作業無人監督,許多早在上世紀七〇年代制定的法律和慣例,已經異化和變質,以至官僚只視賦予公衆參與的法令僅爲「程序需要」,或爲美化績效報告「意思意思」而做。

這類操作並沒有隨二〇〇八年全國大選五州變天而有顯著改善,不禁讓人擔心。先不說今天已沒有多少所謂「開明、進步、改革派」議員願意公開討論、爭取恢復地方選舉,至少也應致力讓遴選地方縣市議員回到法律初衷,而不是推托「以前都是這樣做」,盲目延續國陣腐敗文化,讓地方縣市民代名額成爲政治酬庸或地方綁樁用途。

成爲地方縣市議員,前提必須是政黨人士?且由政黨推薦?如果細讀地方政府法令第十條,即發現地方縣市議員的資格,乃强調「熟悉地方政府運作,在任何專業或工商界具有傑出表現,或足以勝任代表當地社群利益的意見領袖」。這顯示法律當初並非要州執政黨在地方政府層級「贏者全拿」,而是期望地方政府陣容更具包容,擴大公衆參與。

人民聯盟曾一度提名地方意見領袖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出任縣市議員,後來因爲僧多粥少,逐漸不了了之。縣市議員若清一色都是執政黨員或國州議員代理人,並不足以反映地方的多樣性和代表性,不論從年齡層、性別、族群、專業背景和地方關注組。每當關鍵表决時,也必定會以黨利益爲優先,而非地方大衆利益。

(來源:Majlis Perbandaran Klang

民眾參與公共事務受阻

常理上,任何從事政治、公共行政或具有規劃背景的工作者,必定知道「公衆參與」對地方規劃的重要性,且决定「公衆參與程度」其實有賴民選代議士的堅定支持。在馬來西亞卻剛好相反。

不論政治人物或公務員,似乎不期望公衆參與太多公共事務。瑪拉工藝大學學者Dasimah【註一】和理科大學Zikri Muhammad【註二】等人研究顯示,儘管大多數受訪者皆表示樂意針對地方規劃提供意見,但真正曾經參與地方規劃的大衆比例卻呈現嚴重偏低。

當地方政府習慣遊走在法律邊緣,不情願主動面對公衆、卻又被迫按法律開放「公衆參與」,這麼一來「公衆參與」就會變得十分困難。

例如,常月會議閉門進行、選擇性直播,抹煞了公衆知情權;關乎地方長期發展的藍圖草案,以及環境與社會影響評估等重要文件,只在政府大樓或少數冷門地點展示,而不是人來人往的公交轉運站或商場,甚至不提供上網下載;參與公共聽證會或市民大會的條件諸多限制,如選擇在工作日白天進行,而不是周六日或晚上更多人可參與;就算參與,也會限制參與資格、發言人數和發言時間。最近雪州政府在沙亞南的地方規劃聽證會【註三】,甚至拒絕媒體入內報導。

▲制定地方藍圖過程的焦點小組訪談。(來源:安邦再也市議會/丁傑隆)

大部份民衆認爲,參與地方規劃的最大障礙正是「缺乏時間」【註四】。畢竟,政府(政治人物)也看穿因「缺乏時間」而「不方便」的百姓並沒有足够抗議成本,從時間、金錢、資源、專業知識、情報收集乃至影響力都難以抗衡。

但發展商卻相反,一般百姓缺乏的,發展商都有。他們不但可以左右地方政府决策,甚至毫不費力碾壓任何負面聲音。他們可以聘僱專業者全職駐守,整個參與地方規劃過程,從私下進諫和諮詢,到「專屬」而非任何普通百姓可以參與的焦點小組訪談(focus group discussion)和規劃工作坊,乃至公開展示及公衆聽證會。更不必說,許多發展商都是政治人物背後的金主或贊助者。

缺乏公衆參與,正是導致地方規劃出現不協調的關鍵之一。雪州大臣阿米魯丁(Amirudin Shari)最近才撂下重話【註五】,重申對公務員的貪污濫權絕不妥協,因爲今年內多位雪州前市議會主席和規劃部門主任遭反貪會逮捕。

阿米也許話到嘴邊,忘了說明這些貪污濫權根源是從何引起。沒有地方選舉,政府迫切需要勾劃一個「如何讓公衆可在更低門檻下參與地方規劃」的框架指南(practice framework),把「異化」的地方規劃引回正軌,確保地方政府的運作更加透明、有效和問責。

正如前檳島市議員林馬惠在其專著《被否决的地方民主?》【註六】一再强調,選舉日投票不該是百姓在民主政治唯一可做的事。

【引註出處】

一、Omar, Dasimah. (2009).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laysia District Local Planning System. Universiti Teknologi Mara, Malaysia.

二、Muhammad, Masron& Majid (2015). Local government service efficiency: Public participation matter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and Humanity, 5(10):827.

三、〈沙亞南社區森林公聽會:市政局阻媒體進入報導〉,當今大馬,2021年4月8日。

四、Manaf, Mohamed & Lawton (2016). Assess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initiatives in local government decision-making in Malaysi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39(11):812-820.

五、〈雪數名公務員疑涉貪被捕 阿米魯丁:絕不輕饒〉,東方日報,2021年7月25日。

六、Lim Mah Hui (2020). Local Democracy Denied?: A Personal Journey Into Local Government in Malaysia. SIRD.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喜歡這篇文章請加入當代評論臉書專頁,給予我們支持與鼓勵!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