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New Straits Times)
落實以流域爲單位的管理機構,從確保流域的健康、有充足的水供使用,是當務之急。或許在流域機構的合作與磨合過程中,能够逐步建立其州與州,州與聯邦之間的信任,各方不再以己方的利益爲出發點,而是以大家的共同利益爲出發點。更重要的是,各方必須意識到水源管理和治理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必須由全體國民去承擔和保護,否則天賜我國再豐沛的雨量也是徒然。
【文/曾薛霏】
早在1990年代後期,馬來西亞政府已承諾落實綜合水源管理(Integrated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IWRM)以永續管理國家的水資源,而在2012年推出的《國家水源政策》也納入此概念。
綜合水源管理涵蓋了兩個主要層面:水源供給經濟活動以及水源回歸滋養生態環境,並擬定一套管理計劃,涵蓋土地使用、農業灌溉、污染監控到水源集水區保護等。而落實這個管理模式的最核心單位便是流域。這是基於每個流域各有其獨特的地理特質、水文學和生態系統,因此必須全面地規劃和管理整個流域的水資源,考慮一些能影響水源的因素如土地使用、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補給率等。一些國家會成立流域管理機構(river basin authority)作爲流域最高權力的機構來管理流域。
儘管IWRM的概念已爲我國政府接受,但是我國尚未真正成立一個以流域爲基礎的流域管理機構。現有的流域管理機構模式屬於在州層級的水源管理局,如雪州水務管理機構(Lembaga Urus Air Selangor,LUAS)和吉打水源管理機構(Lembaga Sumber Air Negeri Kedah,LSANK)便是落實IWRM的主要機構。
之前談論過吉打州和檳城因爲慕達河流域(Muda River Basin)因水源使用和付費與否的問題産生糾紛。環境與水務部秘書長再尼烏江(Zaini Ujang,下圖右)於今年四月建議設立慕達河流域管理機構(Muda River Basin Authority,MRBA),一個擁有權利和權力(rights and power)的機構管理流域的水源。這個管理機構將有來自代表州政府的河流和水資源專家以及聯邦政府相關機構的代表。
(來源:BH Online/Kementerian Alam Sekitar dan Air)
再尼也表示,他理解水源乃屬於州政府的權限,惟在跨流域管理方面,聯邦政府有可以扮演的角色。惟他並沒有深入討論聯邦的角色是什麽。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共有十七個流域涵蓋至少兩個州屬,如果慕達流域管理機構成立並解决了聯邦-州水源權限的問題,便可以開啓了未來更多跨州流域的合作和管理模式。這對我國未來的水源管理將是正面的發展。
流域管理機構的養成至少必須有三個條件:
一、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簽署一份協議書同意授權聯邦成立這個機構:
例如,澳洲的墨累達令流域管理機構便是在四個流域州簽署一份協議後誕生,該份協議規定了每個州可從流域汲取的水量。在流域州也設立了相應的部門來執行流域管理局的决定。
我國也可以仿效澳洲的例子,由吉打和檳州政府以及聯邦政府須簽署一份協議,同意在慕達河流域設立MRBA,並在州層級設立一個專門部門,如流域管理局來落實此流域的管理工作。其組織架構可以如圖一,即MRBA須要向聯邦的環境和水務部(KASA)彙報其工作進程以及每年的預算和開銷等,但該流域管理機構必須享有高度的自主權,且必須由專業人士來擔任管理機構的重要職位。吉打、檳州的流域局和聯邦部門代表可以出任MRBA裡的委員會專門提供政策方向。而在MRBA做出决策後,必須由州級的流域局執行。
二、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都需要撥款予機構的運作:
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廣泛,需要資金運作。根據LUAS的情况,該局可以從汲水和執照費用中獲得收入,但是該局也必須監控水源污染、收集、管理數據並以此做深入研究和分析,這些都需要經費。
三、聯邦和州都必須通過並使用一套同樣的水資源管理法令,以賦權給該機構執行管理流域的工作。
目前許多州仍使用舊的《1920水事法》(Water Act 1920)。此法並未納入綜合流域管理的概念。吉打已通過《2008年吉打水資源法》賦權成立吉打水源管理機構,惟檳城尚未有類似法令。而此前聯邦政府欲提呈《水資源法案》到國會通過成爲示範法(model law),再由各州采納使用,以便全國的州屬都使用統一的水資源法令來管理各州的水源。
然而,要達成上述三個條件,必須通過不停的溝通以建立州之間的信任以及州和聯邦之間的信任。可以想像,澳洲墨累達令流域管理機構的誕生也是經過了數十年的合作、磨合、協商才達至今天的規模和架構。
(來源:MalaysiaNow)
更重要的是,墨累達令流域的州屬都經歷了嚴重的旱灾而導致無水可用的困境。儘管近年來我們已可以從媒體上讀到馬來西亞的一些州屬如吉打、柔佛、馬六甲等地區都遇到水源乾枯而不得不制水的情况,但是大部分人民還是能够享有自來水,除非發生了重大的污染事件如化學污染、泥濘、氣味,或者水管破裂導致斷水。
落實以流域爲單位的管理機構,從確保流域的健康、有充足的水可以供給人類使用,是當務之急,而或許在流域機構的合作與磨合過程中,能够逐步建立其州與州之間,州與聯邦之間的信任,各方不再以己方的利益爲出發點,而是以大家的共同利益爲出發點。
流域管理機構的養成除了有前述的三個主要條件以外,更重要的是,各方必須意識到水源管理和治理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必須由全體國民一起去承擔和保護,否則天賜我國再豐沛的雨量也是徒然。
曾薛霏 |
前新聞從業員,曾任職《獨立新聞在線》、《The Edge》,目前從事政策研究工作。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喜歡這篇文章請加入當代評論臉書專頁,給予我們支持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