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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翰/國家會殺錯人嗎?

(來源:Amnesty International

過去五年馬來西亞的289宗死刑案當中,就有80宗逆轉了高庭判決。如果有人認為有更多的上訴機會將減少誤判,其實不然。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判決,20宗案件中有一半推翻上訴庭的決定,更有其中3宗從高庭到最高法院判決翻轉了兩次。誰有信心認定司法誤判一定止於最高法院?國家殺人是社會不能承受之輕,因為殺人本來就不是正義,殺錯人更是罪孽。如果一種交通工具大約有三成致命機會,你還要不要搭乘?


【文/林志翰】

自从10月10日國際反死刑日,首相署部長劉偉強宣佈政府將廢除所有罪行的死刑懲罰後,民間反彈頗大,幾乎六至八成的媒體受訪者反對廢死,有人甚至要求公投決定死刑存廢。

生命權為基本人權,是不可剝奪的普世權利。這就是為何殺人是侵犯人權的罪恶,應受法律嚴辦制裁。但同時說明就算有公投機制,國家也不應該針對人權課題公投,多數暴力不能成為正義的憑據。

以國家名義合法殺人?

既然殺人違法,為何國家殺人又可以變成合法、正義的事?時任首相署部長納茲里(Nazri Aziz)曾在2010年一場研討會表示:「如果奪走一人性命是錯的,政府也不應該這麼做」。馬來西亞邁向廢死國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前朝政府多年前已認真探討人權進步政策,國會更在去年11月通過修改販毒強制死刑的條文。當時的在野黨不僅支持修法,還把廢除死刑納入競選宣言,可惜反對廢死的民眾未必留意。

死刑能否有效嚇阻犯罪?即使連反對廢死最力的評論人都沒有明確答案,反而強調死刑是罪有應得的懲罰。要遏制犯罪首先需有效執法,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罪成才被接受制裁懲罰。但為何懲罰不可以是死刑?因為這是無法逆轉的懲罰,一旦執行後若判決有誤,無法挽回失去的生命。臺灣的江國慶案就是著名例子。

正義是否得通過殺戮才能彰顯?能不能「寧枉勿縱」?有人認為,只要警方認真辦案、司法改革確保公平審訊,應可摒除冤案失誤吧?可是,每宗案件真的可能有公平審判嗎?刑求、貪污、專業翻譯匱乏、偽證、呈堂證據矛盾、司法界人士的專業態度等人為因素隨時存在,誰能確保絕無司法誤判?

死刑案與司法誤判

數據會說話,如果有人以為馬來西亞司法誤判率低,其實非也。以下我簡單分享即將發佈的研究報告。我與研究團隊從網上的主要法律資料庫搜尋、檢閱、分析過去五年國內上訴庭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審判書面判詞記錄,發現在289宗死刑案件當中,就有80宗(27.7%)逆轉了高庭判決(見表一)。修改判決,意味著原先的判決在事實或法理層面不正確,就表示有誤判。

如果有人認為有更多的上訴機會將減少誤判,其實不然。我們接著分析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判決,從僅有尋獲的20宗案件中發現就有一半推翻上訴庭的決定,更有其中3宗從高庭到最高法院判決翻轉了兩次。那麼,誰有信心認定司法誤判一定止於最高法院?即使是政治案件,安華兩次雞姦案也不是在最高法院仍判有罪?慶幸的是該「罪行」的刑罰不是死刑。

我們也發現,上訴庭針對不同州屬的高庭判決也有不一致的修正比率。檳州與吉打雖為毗鄰,但高庭的誤判率分別是42.9%和19%,差別有23.9%。換句話說,若被告在檳州審訊,比起吉打,有大概四分之一較高的誤判機會。

判決有差別待遇風險

至於性別,我們發現女性被告在販毒案件,明顯比男性被告更易被判罪成(維持判決機率74% :64%)。若種族膚色、國籍檢視,我們認為誤判的差別待遇,除了審訊過程中呈堂證據的強弱,還有很多構成對弱勢群體抗辯不利的社會因素。被審判的非本國籍被告,83.5%皆與運毒有關,明顯比馬來西亞籍被告更難逃死刑。相較於馬來裔和印裔,非本國籍推翻死刑判決的機會大約少了一半(見表二)。影響判決的社會因素包括無法聘請優秀辯護律師(不是每個外籍人士都能請到哥賓星)、不少來自非洲的被告因語言不通但法庭缺乏合格的翻譯,加上販毒罪成從前是強制死刑,擁毒超過特定份量就算是販毒的表面證據,很容易被栽贓藏毒成冤案。

印裔與馬來裔在謀殺案的翻案率,前者明顯比後者相差逾10%。有者或認為馬來裔被告案件的判決較多失誤,又或者是因為印裔被告一般來自低下階層,在某些人的刻板印象中比較「暴力」?我無從解答,但表二正說明司法判決可能存在差別待遇的風險。如果說因國籍或膚色不同,導致被誤判的機率更高,甚至剝奪性命,還能算是正義嗎?

回到27.7%的誤判率,如果一種交通工具大約有三成致命機會,你還要不要搭乘?國家殺人是社會不能承受之輕,因為殺人本來就不是正義,殺錯人更是罪孽。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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