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The Merdeka Times)
法令終究有侷限,譬如只能處理已成燎原野火的案例,卻不能拔走暗中生長的秧苗。許多人都說教育很重要,但在這個抖音世代,教育越來越難發揮原有大家所期待的傳統角色。筆者認為開明派公民社會有必要通過社交媒體,涓滴滲透式地展開對話,讓己方的論述佔有一席之地,才不至於讓輿論場全面右傾。
【文/林蕙穎】
廢除《煽動法令》是公民社會長期以來爭取的目標,該訴求也曾被希望聯盟列入競選宣言。不過,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阿莎麗娜(Azalina Othman Said)在二〇二三年七月杪時指出,內閣已同意檢討《1948年煽動法令》,但該法案的功能將被限縮在保護王室免受挑釁;至於種族和宗教挑釁的部分,則將草擬國家和諧與團結的新法案予以約束。
儘管團結政府不廢除《煽動法令》的決定令部分公民社會失望,但前下議院議長阿里夫(Mohamad Ariff Md Yusof)在二〇二三年八月中指出,基於目前的事態發展,曾經支持廢除《煽動法令》的他已轉為支持不完全廢除該法令,而是修法因應當前狀況。他也強調,「切勿廢除任何法令而沒有任何替代」。
筆者認同阿里夫的這個說法。許多國家就算沒有《煽動法令》,但也設有針對預防種族衝突、維持社會秩序的法律。比如英國就是用《公共秩序法》第3部分及《2006年種族及宗教仇恨法》予以對付。筆者過去採訪時任律師公會主席梁肇富時,曾詢問他廢除《煽動法令》後究竟要如何對付發表種族、宗教言論者;他認為除非是鼓動暴力(incitement of violence),否則其他種族、宗教相關的言論都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不過,筆者認為種族宗教言論仍需要管制,而梁肇富當年主張的約束目前看來太寬鬆,畢竟TikTok上有許多短影音都是用非常隱晦的方式發表種族宗教言論,等到野火燎原時為時已晚。
我國現有《煽動法令》最為人詬病之處,就是法條寫得不清楚。筆者嘗試在此文中,對比馬來西亞的《煽動法令》,以及英國皇家檢控署在網站上公開的《種族主義及宗教仇恨犯罪檢控指南》,作為未來修法與判決的參考方向。
首先,我國《煽動法令》的第3(1)(a)至(f)條文闡明可能含有「煽動傾向」的情況,如下:
(a)挑起對政府的仇恨或蔑視,或挑起對任何統治者或政府的不忠誠情感;
(b)煽動人民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王室;
(c)挑起對聯邦或各州司法制度的仇恨、蔑視或不忠誠情感;
(d)挑起國家元首或任何周元首的臣民的不滿或不忠誠情感;
(e)煽動不同種族或群體之間的惡意和敵意情緒;
(f)質疑受聯邦憲法第3部分或第152、153、181條所保護的任何事項、權利、地位、地位、特權或主權。
雖然該條文寫了很多項,但每一項都沒有具體的狀況,或是基於何種原則及精神判定是否屬於「仇恨」、「不忠誠情感」,人民只能誠惶誠恐不要踩線,而這樣的做法,無論對民主的健康成長還是自由的言論空間都相當不利。
(來源:Terence Tang/Malaysiakini)
不過,英國皇家檢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的《種族主義及宗教仇恨犯罪檢控指南》(Racist and Religious Hate Crime – Prosecution Guidance)則極為清楚地闡明具體情況,除了讓檢控清楚執法原則,也讓人民理解何種行為屬於觸法。筆者節錄「事件」及「肇事者」兩個主要項目:
(1)事件(Incident)
—是否使用針對種族、國籍或宗教使用貶損性字眼(包括種姓、改教,或無神論者)?
—是否為連續性攻擊?
—是否涉及過度的暴力?
—是否涉及虐待、侮辱或貶低人格的行為?
—事件是否發生在與特定種族或宗教有關的的特定社區;或者事件是否是因應某個特定種族、國籍或宗教的特定節日、嘉年華會或宗教儀式而發生?
(2)肇事者(Perpetrators)
—肇事者是否基於受害者的種族或宗教而表現出敵意?
—肇事者是否曾涉及相關事件、表現出敵意或有出現反社會行為?
—若有,上次事件的性質和地點是什麼?
—事件的嚴重性和頻率是否有增加?
—機會主義式的冒犯是否已系統性且頻繁地鎖定目標?
—現場旁觀者是否扮演任何角色?
—是否有複數的造勢者包庇或鼓勵,甚至是拍照或錄影?
—是否有任何能證明這並非因為種族或宗教而程度更嚴重的犯罪?
(來源:Getty Images/The Independent)
若以英國的標準來回顧我國過去數年在《煽動法令》下的提控,批評政府在試圖以疫情為由不召開國會,甚至是在喜來登事件時期批評組織政府的方式,都不應該被列為煽動。或許法律條文無法寫得跟英國皇家檢控署的指南那麼清楚,但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做出讓條文更清楚的努力,或至少效仿寫出類似的指南公佈在網絡上,供民眾參考。
不過,立法仍然只是社會上處理種族和宗教言論的其中一環,筆者認為光是立法還是有兩層憂慮。第一就是緩不濟急,畢竟阿莎麗娜的談話較多觸及《煽動法令》範圍限縮至保護王室的部分,但對於另立新法保護種族及宗教關係卻甚少著墨。另立新法往往需要更長的一段時間研究,在這段「法案空窗期」,種族.宗教言論難以受到對付,法令出台時可能為時已晚。
最後,法令終究有侷限,譬如只能處理已成燎原野火的案例,卻不能拔走暗中生長的秧苗。許多人都說教育很重要,但在這個抖音世代,教育越來越難發揮原有大家所期待的傳統角色。筆者認為開明派公民社會有必要通過社交媒體,涓滴滲透式地展開對話,讓己方的論述佔有一席之地,才不至於讓輿論場全面右傾。
林蕙穎 |
台灣國立政治大學中文系、日本同志社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畢業。前政治線新聞記者,研究興趣為社會運動及田野調查。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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