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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至健/定期國會法在馬來西亞行不通

(來源:Daily Sabah/Nazri Rapaai/Malaysia’s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AFP

以政治穩定為由提出定期國會法,並不如預期般確保政治穩定,首相失去解散國會主動權後,有可能因弱勢而持續癱瘓國會。馬來西亞當前政治僵局,除了源自政黨各自爭權與利益盤算外,也因疫情無法舉行選持續惡化。就算有著相似法案,政局也不會因選舉日子法制化而改善。國會更應該著重於本身制度改革,包括檢討首相和議長控制議事的權力,或優先考慮首相不信任動議,這些改革更能糾正我國自喜來登政變後的政治動蕩。


【文/鄭至健】

二〇二一年政治僵局和憲法危機持續,上議院副議長阿莎麗娜(Azalina Othman Said)屢次建議我國應提呈類似英國《二〇一一年固定任期制國會法》(Fixed-Term Parliament Act,簡稱定期國會法)。據其說辭,這有助於緩和國盟政府內部的政爭,加強議會的自主性,還有對首相的權力限制。

定期國會法是英國在十年前由保守黨和自由民主黨組成的聯合政府通過的法案,二〇一二年正式生效。在定期國會法下,國會的任期將明確劃定為屆期五年,往後的大選則固定在上一屆大選後的第五年的五月第一個星期四。倘若英國要在定期國會法下提前閃電選舉,必須獲得下議院三分之二議員支持,又或者國會在通過對首相不信任動議後十四天,沒有任何一位議員可在下議院獲得多數支持。換言之,首相尋求元首解散國會閃選的特權,將在定期國會法下被削弱,選舉日期和規定則由國會定奪。

除了約束首相權力外,憲政專家學者普遍認為,定期國會法將確保在野黨在更公平的選舉制度下競爭。在西敏寺制下,首相在獲得最高元首認可後,得以自行解散國會舉行大選,確保執政黨握有優勢,也可在民意高漲時解散國會,或以閃選突襲反對黨。在選舉日法制化下,首相或執政黨不再享有選舉任期優勢,朝野雙方在選舉日固定下公平備戰。在某種程度上,國會決定選舉日減少元首拒絕或接受首相解散國會酌量權,避免元首介入政治的尴尬局面,維護君主立憲制。

(來源:CNBC

然而,國會定期法當時是保守黨和自由民主黨在政治協商下的政治産物。雖說當時立法意在削弱首相權力、改革政體,但國會定期法在二〇一一年提呈、通過,旨在確保當時的保守黨首相卡梅倫(David Cameron)不會自行閃選,偷襲共組聯合政府的自由民主黨。在該法約束下,卡梅倫的聯合政府從二〇一〇至二〇一五年完成任期。卡梅倫雖在執政時期不滿自由民主黨領袖兼副首相克萊格(Nick Clegg),但礙於閃選需三分之二支持下選擇妥協。

英國經驗暴露新法弊端

英國在二〇一六年公投後脫歐,此決定徹底暴露定期國會法的弊端,癱瘓國會運作。接過卡梅倫棒子的首相特雷莎梅(Theresa May),為了在脫歐課題尋求選民委托,遂在二〇一七年向國會動議提呈閃選。反對黨陣營也支持特雷莎梅的動議,英國繼二〇一五年後在二〇一七年閃選。如此情況下,定期國會法並未約束首相舉行大選的權力,也未以任何形式迫使首相定奪大選日期時有任何妥協。定期國會法雖賦予國會大選決定權,但無法確保國會將如常屆任五年,相反的首相仍享有決定大選日子的先發優勢,在野黨若無太大分歧也將支持其動議。倘若在野黨拒絕首相動議,將在政治博弈上顯得被動,況且首相還可用「在野黨不敢還政於民」等論述作出反擊。

倘若把定期國會法放在馬來西亞的政治框架,政治體制也無法確保定期國會法在法制化選舉日期,或對牽制首相有任何作用。若無發生疫情,首相在國會提呈選舉動議必然獲得在野黨支持,輕而易舉得到三分之二支持。這是因為我國體制上並未善待在野黨,確保它善盡監督制衡行政之責,說穿了在野黨唯一的任務是取代執政黨,選舉就是取代執政黨的民主管道。我國在野黨基本上對首相任何提前選舉動議無任歡迎。

(來源:Getty Images/Tengku Bahar/AFP

回顧近年各届選舉史,首相歷來也沒有在決定選舉日期時佔有任何優勢。阿都拉(Abdullah Ahmad Badawi,上圖中)在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憑其幸運號碼「十三」解散國會,卻未在同年三月八日大選報捷,反而賠上國陣的三分之二國會議席優勢。納吉(Najib Razak,上圖左)也沒有在二〇一三年或二〇一八年決定選舉日期時,為本身或其陣營帶來任何優勢,反之遲至二〇一八年四月國會自動解散前夕才願舉行選舉,結果造就了馬哈迪和希望聯盟的整合。

政治僵局癱瘓國會運作

倘若在野黨不支持首相選舉動議,又向政府一切立法和政策說不,這就會癱瘓國會運作,令人民厭惡政治。從特雷莎梅接過相位的約翰遜(Boris Johnson)在脫歐立法上,依然無法在國會得到多數支持。英國慣有制度下,倘若首相或政府在重要決策無法得到國會支持,首相將請示君主解散國會,讓選舉來決定政府之前建議的重要決策。在野黨在國會拒絕約翰遜的脫歐政策,諷刺的是,當約翰遜依照定期國會法,提呈提前選舉動議尋求人民委托時,同樣遭在野黨拒絕。約翰遜政府因定期國會法一度在脫歐政策陷入僵局。無何奈何之下,自行制定《二〇一九年提前國會大選法》(Early Parliamentary General Election Act 2019),繞過定期國會法三分之二議員支持的嚴苛條件。這也為何保守黨和工黨在2019年英國大選競選宣言,提出廢除定期國會法。

回到馬來西亞,副議長阿莎麗娜以政治穩定為由提出定期國會法,但如本文提及,定期國會法並不如預期般確保政治穩定,首相失去解散國會主動權後,有可能因弱勢而持續癱瘓國會。況且當前政治僵局,除了源自政黨各自爭權與利益盤算外,也因疫情無法舉行選持續惡化。馬來西亞就算有著相似法案,政局也不會因選舉日期法制化而改善。

國會更應該著重於本身制度改革,包括檢討首相和議長控制議事的權力,或優先考慮首相不信任動議。相較於定期國會法,這些改革更能糾正我國自喜來登政變後的政治動蕩。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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