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New Straits Times)
1988年的司法危機,是馬來西亞司法獨立死亡的開始。我們今天抱怨司法不公正,正是因為當年三個資深法官被革職所產生的寒蟬效應;當資歷淺的法官看到能夠憑藉討好政府上位,也就不會以伸張正義為己任,而是明哲保身。這種畸形文化在馬來西亞司法界延續了三十幾年。沙烈阿巴斯這位曾經挺身而出,捍衛司法獨立卻遭遇名譽損失和政治羞辱的前最高法院院長,在近乎被國人遺忘的情況下離去,反而當年殘害司法體系的人被擺上救國神檯,繼續享受萬人擁戴。這個國家確實虧欠了沙烈阿巴斯,也不值得擁有轉型正義。
【文/唐南發】
前最高法院(1994年起改稱聯邦法院)院長(Lord President)敦沙烈阿巴斯 (Tun Salleh Abas,上圖)日前因確診武漢肺炎入院治療,兩天後病逝。
很多年輕一代的馬來西亞人不知道國家失去原本引以為傲的司法獨立,就源於馬哈迪(Mahathir Mohamad)在1988年策劃的革職行動,被開除的包括時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沙烈阿巴斯,以及另外兩名法官旺蘇萊曼(Wan Sulaiman Pawanteh)和佘錦成(George Seah)。
事情發生二十年之後的2008,由時任首相阿都拉(Abdullah Ahmad Badawi)任內掌管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再益依布拉欣(Zaid Ibrahim)所設立的調查委員會,承認當年最高法院的三位法官的遭遇既不當且不合理,也違反憲法。
開除最高法院院長和法官無疑是馬哈迪政治生涯一個極大的污點,而他本人也非常在意外界對這個事件的看法,因此他在其回憶錄《醫生當家》(A Doctor in the House)裡特別花了一章來解釋事情的來龍去脈。
馬哈迪雖然愛好閱讀,但邏輯思維向來欠佳,更缺乏嚴謹的政治論述。他厲害之處是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混淆普遍上閱讀風氣低落,不愛思考的馬來西亞社會。他在回憶錄中坦承本身有別於他的三位前任首相,因為不是法律系出身,因此對司法有「非正統」的看法(unorthodox views)。例如關於當年的司法危機,他一開始就質疑英國殖民者所制訂的司法體系是否公正,而當法官無法迅速作出裁決之時,等於延誤了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而法官的判詞為何不能受到批判等等。
用民粹修辭破壞司法獨立
誠然,他所提出的前兩個問題都值得重視,但解決方法不是將法官革職,而是司法改革;至於法官的判詞是否應該受到批判,其實很多判詞都會在上訴期間被嚴格檢視,指出謬誤;而其他三權以外的力量,如媒體、律師公會或學術界等,也有權提出異議。雖然沒有法律規定政府成員不能批評法官,但我們都知道一個不慎,就容易形成政治打壓,嚴重損害司法獨立,尤其是像馬來西亞這樣的政治環境,更是如此。
追根究底,馬哈迪並不在意解決這些問題,而是以此強調他作為一個民選領袖,有權制衡「缺乏民意基礎」的司法界;他長期藐視公民社會和媒體,也源於同樣的心態,結果就是茅草行動。他這種挾選民以自重的傲慢,使他即使訴諸威權,打壓在野和民間力量以及司法體系之時,也不忘動用民粹修辭。
(來源:Malaysiakini/Jabatan Penerangan Malaysia)
但馬哈迪回憶錄關於這場危機的敘述,最大的問題還是試圖以沙烈阿巴斯和當年的最高元首,也就是柔佛蘇丹依斯干達(Sultan Mahmud Iskandar,上圖左)之間存有私怨來自圓其說。根據馬哈迪的說法,是最高元首主動要求開除沙烈阿巴斯。然而,以馬哈迪那種享受與統治者對著幹的強悍個性,怎麼可能因為最高元首對沙烈阿巴斯不滿而順從前者,成立一個仲裁委員會調查最高法院院長的行為?1983年的憲法危機不就是因馬哈迪欲削弱王權而起的嗎?
關於這點,巴里韋恩(Barry Wain)的《馬來西亞的獨行俠》(Malaysian Maverick: Mahathir Mohamad in Turbulent Times)一書提供了故事的另一面,而且還更為詳盡。根據作者採訪和蒐集的資料顯示,柔佛蘇丹因為涉及一起嚴重事件,馬哈迪不予追究而有恩於後者。馬哈迪在和韋恩訪問中直言不諱:「我不能叫他(最高元首)辭職或怎樣……對我而言,那是個非常困難的局面。」【註一】
但馬哈迪並非沒有選擇,因為半島所有的馬來統治者有權召開會議商討當任最高元首的去留。他選擇保護柔佛蘇丹,當然是有自己的盤算。沙烈阿巴斯在和韋恩的電話訪談中提到,蘇丹依斯干達在結束最高元首任期以後,曾於1992年召見他,親自向他道歉,並直言自己「被人利用」。1995年,伊斯蘭黨黨報《Harakah》和民權刊物《Aliran》都報導了這則新聞,馬哈迪從未反駁。
此外,馬哈迪也在回憶錄中強調儘管在1988年的前兩年,法庭經常作出對政府不利的判決,但這些都不是他成立仲裁委員會審理沙烈阿巴斯「行為不當」的原因,真正問題所在是沙烈阿巴斯連同一群法官上書最高元首,投訴馬哈迪干預司法,導致最高元首不滿,要求撤換最高法院院長。
砌詞掩飾彈劾阿巴斯動機
為了說服讀者他不是出於對法官的偏見而採取革職行動,馬哈迪還指出在好幾個重要的判決上,沙烈阿巴斯都站在政府這邊,例如當時的反對黨領袖林吉祥控告馬哈迪藐視法庭以及要求法庭宣判當時南北大道的合約並非合法文件,結果都敗訴。
(來源:Malaysia Gazette/Fareez Fadzil)
在內安法令的議題上,幾個茅草行動中的被扣留者申請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也遭他否決,理由是「法庭沒有以本身決定取代行政決定的責任」,以及「我們只關注行政單位的裁量權是否符合程序」。這和2001年高等法庭法官希山慕丁尤諾斯(Mohd Hishamudin Yunus,上圖)在類似案件中,直接裁決內安法令下的扣留行為不合法且存有惡意(malafide)的態度大相逕庭。
然而,縱使沙烈阿巴斯是個相對保守的法官,卻不意味著他認同行政有權干預司法,這完全是兩碼子事。馬哈迪的目的在於混淆視聽,以此說明彈劾最高法院院長一事毫無政治動機,純粹是後者的個人操守惹怒最高元首所致。
要證明馬哈迪口是心非,只需回顧1980年代上半期所發生的事。當時土著金融醜聞,財長達因再奴丁(Daim Zainuddin)涉及的「合眾銀行事件」以及拖垮馬來西亞錫礦業的「馬明閣(Maminco)弊案」都獲國際媒體廣泛報導,兼任內政部長的馬哈迪為免政敵爆料,於1986年9月凍結《亞洲華爾街日報》(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sia)准證,並驅趕其記者出境,此舉卻遭最高法院裁決違法,使馬哈迪龍顏大怒,促使他對司法體系展開一系列攻擊。
1986年11月,他在寫給《時代周刊》(Time)的文章中「控訴」法庭不按照立法單位制訂法律的初衷詮釋法律,因此「我們(政府)唯有想個方式制訂能夠依據我們的意願詮釋的法律」【註二】。
此外,由林吉祥等人發起的法庭行動一再延宕當年南北大道合約的簽署,這對面對巫統黨內鬥爭,必須仰賴政府發放資源壯大本身派系的馬哈迪更是一大挑戰,也讓他益發不能容忍法官們的獨立意志。而對他政權最大的威脅,當然就是1987年4月巫統黨選他險勝之後,有一批跟隨B隊領袖東姑拉沙里(Tengku Razaleigh Hamzah,下圖中)的黨員以做票為由,向高等法庭提出訴訟,即所謂的「巫統十一人」。
(來源:Buletin TTKM)
權位黨爭令三權分立失衡
這宗政治案件突顯了馬哈迪對三權分立的蔑視。他抱怨法庭一再干預政治將使政府癱瘓,實情是在巫統遭判非法之前,高庭給予原告與被告兩個星期時間協商,以期達致庭外和解,期間新巫統最高理事會不能行使職權,形同凍結馬哈迪黨領袖的地位。但當時法庭審理的是巫統黨選是否涉及舞弊,而非時任首相的馬哈迪所領導的是否一個合法政府。巫統最高理事會暫時無法運作,並不影響馬哈迪政府的功能,因為能夠決定他首相一職的是他是否掌握多數國會議員的支持。以馬哈迪的知識和經驗,他不會不知道兩者之間的差別,因此他的怨言不過是在刻意誤導民眾,為自己將來對付司法體系鋪陳。
在AB隊雙方談判破裂以後,高庭於1988年2月以黨選涉及沒有註冊的區部為由,宣判巫統非法。事實上,馬哈迪當時已經做好心理準備,一旦巫統被判非法,他可能必須維繫一個沒有政黨的政府,因為「政府透過選舉產生,而我們以個人身份上陣,儘管我們用的是政黨的標誌。」【註三】這番話充份說明他徹底了解該場官司的實質問題何在,也證明他其實知道即使沒有了政黨,他作為首相的地位卻未必受影響。
由此可見,2020年2月的喜來登政變並不是他第一次突發奇想,早在三十二年前他就領悟到擺脫政黨束縛,延續政權的種種可能性,包括「無政黨政府」或「跨黨派團結政府」等念頭。
當然,後來他選擇立馬籌組新巫統,為的是搶在B隊之先成立能夠接管巫統資產和動員機器的新黨,並且趁機開除B隊人馬的黨籍。有了這些資源和條件,就能夠繼續與東姑拉沙里被迫成立的四六精神黨(Parti Melayu Semangat 46)斡旋。
事實上,法庭裁決巫統非法反而對馬哈迪有利;萬一判決是1987年4月的黨選結果無效而巫統依舊合法,馬哈迪就慌了,因為巫統B隊領袖東姑拉沙里僅以微差落敗,一旦重選,形勢或許有利於他。
動搖國本修憲剝奪司法權
渡過了這個危機之後,馬哈迪於1988年3月在國會通過修憲,刪除聯邦憲法121(1)條款中「司法權」的字眼,規定法院只享有聯邦法律所賦於的權限【註四】。換言之,以前法院可根據聯邦憲法的精神詮釋法律,如今卻受制於國會的立法,再也不能質疑法律背後的動機是否合乎憲法,而高庭也失去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的權力。
此外,馬哈迪也在聯邦憲法中加入145(3A)條款,使總檢察長有權決定聽審案件的法庭。這項修改直接導致馬哈迪在1998年安華(Anwar Ibrahim)的案件中佔盡優勢,以及多年後納吉(Najib Razak)在任內調查一馬弊案(1MDB)時處於有利地位,包括總檢察長最終決定不提控納吉。而總檢察長有權決定聽審涉及政府官司的法庭,也存在著利益衝突。
(來源:The STAR/Mohd Sahar Misni)
當馬哈迪回鍋當首相並委任湯米托馬斯(Tommy Thomas,上圖)為總檢察長之時,有些人誤以為那是司法改革的一部份,其實根本不是。首先,總檢察長就是政府的首要法律顧問,同時具有提控的權力,為行政權的一部份;再者,雖然托馬斯是第一個非巫裔總檢察長,馬哈迪在二十二個月任期內並沒有推動任何實質改革,尤其沒有修正憲法145(3A)條款,以恢復司法體系原有的權限。
因此,當年馬哈迪多番抨擊司法體系,並付諸行動修憲以限制司法獨立,逼使沙烈阿巴斯和其他法官向最高元首上書,可說師出有名。但馬哈迪後來採取革職的舉措,主因卻是因為「巫統十一人」決定上訴,而作為最高法院院長的沙烈阿巴斯決定採取當時馬來西亞史無前例的九司聽審【註五】,足見事態嚴重。馬哈迪必須趁上訴案裁決前動手革除獨立意志強烈的沙烈阿巴斯,以儆效尤,否則東姑拉沙里派系一旦上訴得值,舊巫統死而復生,剛註冊的新巫統主席馬哈迪恐怕就得搬出首相官邸。
當時四六精神黨署理主席萊益士雅丁(Rais Yatim,現任上議院主席)也在其博士論文當中闡明:「行政機關對司法機關展開猛烈的攻擊,是因為他們懷疑最高法院可能批准『巫統十一人』的上訴案,進而導致巫統黨選重新選舉。」【註六】
瞭解了當年的政治狀態尤其是巫統黨爭以後,就會明白馬哈迪堅持在革除法官的事情上並非他聲稱的無辜或被動,而是為了保住權位,精心策劃的司法危機。當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後來暫時擋下仲裁委員會的結果之時,馬哈迪又另設一個仲裁委員會,一併凍結他們的職務。其中三人之後獲得復職,另外兩人,即旺蘇萊曼和佘錦成,則遭遇和沙烈阿巴斯同樣的下場。
昔日毀憲亂政今為救國者?
縱使馬哈迪試著狡辯,在其回憶錄中卻刻意迴避關鍵的幾點:一,仲裁委員會主席是最高法院副院長哈密奧馬(Hamid Omar),一旦沙烈阿巴斯被彈劾,他就是接替院長的人選;而仲裁委員會設有六名委員,是雙數,一旦出現三對三的局面,哈密奧馬就必須投下決定性一票,明顯存在著利益衝突;二,哈密奧馬之前也參與了上書最高元首的討論,本應規避對沙烈阿巴斯的仲裁【註七】;三,受委出任兩個仲裁委員會的法官,資歷幾乎都比沙烈阿巴斯和其他最高法院法官淺,佘錦成法官後來的形容是「上校受委審判將軍」,可謂非常傳神【註八】;四,1988年8月9號,沙烈阿巴斯正式被革職的隔天,哈密奧馬領導的最高法院立刻聽審關於巫統黨選的上訴案,並當庭銷案,等於確認了新巫統最終的勝利。這個時候的馬哈迪,當然不會再抱怨司法干預行政了。
(來源:The STAR/S.C. Shekar)
沙烈阿巴斯(上圖)在後來的訪談中明言巫統的黨爭導致他提早結束司法生涯。因此,1988年的司法危機,是馬來西亞司法獨立死亡的開始。我們今天抱怨司法不公正,正是因為當年三個資深法官被革職所產生的寒蟬效應;當資歷淺的法官看到能夠憑藉討好政府上位,也就不會以伸張正義為己任,而是明哲保身。這樣一種畸形文化,在馬來西亞司法界延續了三十幾年。
遺憾的是,隨著希盟一眾領袖當初不計任何代價與馬哈迪結盟並組織政府以後,他們也失去了替沙烈阿巴斯尋求正義的勇氣。就連當年一再批判馬哈迪摧毀司法獨立,喜歡天天發文告的林吉祥,至今仍然沒有對沙烈阿巴斯的逝世有任何表示。
東姑拉沙里曾經在1990年的一場演講中提醒民眾:「馬哈迪無懼革除沙烈阿巴斯,因為人民在新的課題出現以後就會遺忘舊事。」【註九】他說得沒錯。沙烈阿巴斯這位曾經挺身而出,捍衛司法獨立卻遭遇名譽損失和政治羞辱的前最高法院院長,在近乎被國人遺忘的情況下離去,反而當年殘害司法體系的人被擺上救國神檯,繼續享受萬人擁戴。這個國家確實虧欠了沙烈阿巴斯,也不值得擁有轉型正義。
【註解】
一、Barry Wain, Malaysian Maverick: Mahathir Mohamad in Turbulent Times, Palgrave Macmillan, 2009, p.74.
二、Khoo Boo Teik, Paradoxes of Mahathirism: An Intellectual Biography of Mahathir Mohamad, Kuala 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288.
三、1988年2月18日《遠東經濟評論》,轉引自The Paradoxes of Mahathirism。
四、莊迪澎,《強勢首相,弱勢媒體:給馬哈迪的媒體操控算賬》,八打靈:破媒體傳播事業社,,2004,第50頁。
五、饒兆穎,〈失守的正義底線〉,收錄於林宏祥編著《馬來西亞大崩壞:從1MDB看國家制度腐敗》,吉隆坡:大將出版社,2016,第97頁。
六、同註四。
七、Diane K.Mauzy & R.S. Milne, Malaysian Politics Under Mahathir, Routledge, 1999, p.48.
八、同註一。
九、Rahman Shaari, Politik Mahathir: Sikap dan Pemikiran, Kuala Lumpur: D’Enterprise, 1990, p.126.
唐南發 |
馬來西亞自由撰稿與評論人,同時也是聯合國獨立顧問,參與難民甄別與安置工作長達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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