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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榮、黃玉琪/《馬美對等貿易協議》典當國家主權?想多了!

Whitehouse

在一個跨境貿易、金融及通信系統緊密地交錯結合的全球體系里,各國的情報、信息及政策早已是高度互換,彼此配合,更別說美國佔據著全球系統的霸權地位,扮演主導角色,沒有任何國家會忽視其要求。但滿足美方要求和典當國家主權不是同義詞。霸權的行使,往往就是一把雙刃劍,孰是孰非,說穿了,立場而已。


 

黃錦榮、黃玉琪

首相安華在東盟高峰會議上簽署的馬美對等貿易協議,如意算盤本該是場外交勝利,奈何隔日卻惹來國內反彈,協議被定調為典當國家主權,大馬甘做美國的馬前卒。

要是細讀協議,那些貌似於馬方必須受美方指點、國家政策得取決於美方喜好的條文,實際上並不存在所謂的美國可隨意干預大馬政策、插手大馬和第三方的貿易往來,甚至是要求大馬罔顧自身法規來迎合美方的論調。字裡行間所強調的,是在那過程中大馬不能歧視美國公司,損害美方利益。

釐清「歧視性」數碼稅的迷思

舉個例子,協議里關於數碼服務稅的3.1條文是如此說的:

“Malaysia shall not impose digital services taxes, or similar taxes, that discriminate against U.S.”

中譯:「馬來西亞不應徵收歧視美國的數碼服務稅或類似稅務。」

美國在意的顯然不是大馬數碼服務稅,而是歧視美國企業的數碼服務稅。換句話說,美國沒有理據也不會干預大馬執行數碼服務稅,因為我國數碼服務稅的本質,是針對所有為大馬客戶提供數碼服務的外國公司以及低價值進口商品,並無歧視美國公司之嫌,更何況稅務最終承擔方是大馬消費者,而非外國公司。這和法國或加拿大的數碼服務稅完全是兩碼子的事,因為該國數碼服務稅本來就是針對大型科技公司,而此類巨頭卻又以美國公司為主。

同款的3.5條文也聲明,該條款並非要求任何一方放棄行使國內徵收稅務及費用的權力,只不過權力的行使得符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1994及《服務貿易總協定》。

所以,如此讀來,大馬又怎會喪失主權呢?除非國會立法施政的緣由,就是為了歧視美國。

Malaymail

投資美國:是「欺人太甚」還是走向全球?

另外一項讓大馬人氣憤的,為6.1條文的第三項:

“Malaysia shall facilitate, to the extent practicable, approximately USD70 billion in job-creating investment, including greenfield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ver the next 10 years.”

中譯:「馬來西亞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促進未來10年在美國進行約700億美元能創造就業的投資,包括綠地投資。」

憤慨之處就在於,大馬身為發展中國家,為何需要投資美國?那簡直就是欺人太甚!

但換個角度思考,若大馬企業借此投資開拓全球最大的消費市場,或投資進入擁有巨大潛在回酬的美國初創生態圈,並反饋國內商業及技術發展,投資美國有何不妥呢?我們總不能一昧停留在只吸引外資,不求本土企業走出國門,面向全球的框框吧?那些我們耳熟能詳的日本、韓國、台灣及中國企業,哪家不是投資海外,尤其是以能進入美國市場為重要發展里程碑,但為何大馬企業投資美國卻被看成犧牲國家利益?

更何況大馬也並非未曾投資美國。大馬在美直接投資的存量至今超過130億美元,單是僱員公積金局就有約1000億美元的美國組合投資,國家銀行那1000億外匯儲備當中,估計也有一半以上屬於美國短期國債投資,所以年均70億美元的於美投資,並不會要了大馬經濟命根。

如果勢必要逐字斟酌,那麼留意條文使用“shall”(應該)而不是“must”(必須),“促進facilitate”而不是“directly invest”(親自投資),中譯就是“美方敦促大馬在可行程度上促進於美投資”。

如此要求,又豈是脅迫大馬罔顧國家經濟利益?除非國人以為,得以走進美國市場、投資獲利並擴大都是賣國行為。

Whitehouse

配合美國的霸權:是新威脅還是既定現實?

最受爭議的,莫過於與經濟及國家安全相關的聯合行動的5.1條文:

“If the United States imposes a customs duty, quota, prohibition, fee, charge, or other import restriction on a good or service of a third country and considers that such measure is relevant to protecting the economic or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States intends to notify such measure to Malaysia for the purpose of economic and national security alignment. Upon receiving such notif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Malaysia shall adopt or maintain a measure with equivalent restrictive effect as the measure adop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gree to a timeline for implementation that is acceptable to both Parties, to address a shared economic or national security concern, guided by principles of goodwill and a shared commitment to enhancing bilater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Malaysia.”

中譯:「若美國對第三國的商品或服務徵收關稅、配額、禁令、費用、收費或其他進口限制,並認為此類措施對保護美國的經濟或國家安全至關重要時,美國有意將此類措施通知馬來西亞,以實現經濟和國家安全(立場)的協同。一旦收到美國的通知,馬來西亞應採取或維持一項與美國所採措施具有同等限制效力的措施,或同意雙方都能接受的實施時間表,以處理共同的經濟或國家安全關切,並遵循善意原則與強化美馬雙邊關係的共同承諾。」

然而,美國以國家安全為由要求大馬採取聯合行動,難道不是行之已久之事,何須詫異?

當年美國本土受到恐怖襲擊以後,便以美元及美國金融體系在全球支付系統的霸權地位,在全球啓動反恐融資舉措,全球各國無不給予配合。拜登任期內,美國也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美企向中國出口高端芯片,和美國有生意往來的大馬公司也得遵守,否則將同樣遭到制裁。而在關稅談判期間,川普針對洗產地事件要求大馬嚴厲遵守原產地條件,貿工部也給予配合,收緊發放原產地證書。

在一個跨境貿易、金融及通信系統緊密地交錯結合的全球體系里,各國的情報、信息及政策早已是高度互換,彼此配合,更別說美國佔據著全球系統的霸權地位,扮演著主導角色,沒有任何國家會忽視其要求。但滿足美方要求和典當國家主權不是同義詞。

霸權的行使,往往就是一把雙刃劍,孰是孰非,說穿了,立場而已。

美國以高端芯片可為中國軍事所用,從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要求他國配合出口禁令,或許他人看來,是無的放矢。然而,當美國聯手英國打擊柬埔寨大規模跨國詐騙集團,對涉及詐騙業務的個人和實體進行制裁時,大概不會有人以為美國在干預他國內政,反而認同美國是在處理共同國家安全需求。

正如當年美國司法部以「涉嫌挪用資金以進行洗錢」的名義申請沒收1MDB的10億美元資產,而此發展也成了壓垮1MDB醜聞的最後一個稻草,恐怕當時沒多少國人以為美國在侵蝕著國家主權。

無論如何,除非我們心意已決,選擇如同朝鮮及伊朗那般,退出美國為首的主流體系,與世界經濟隔絕,否則5.1條文中所謂的「按合理的腳步配合美國需求處理共同的經濟與國家安全需求」,實在說不上是賣國條文。

此番論述,無意為政府洗白,更非為該協議喝彩,只不過要是把協議定調為典當國家主權而唾棄之,除了販賣道德感,沒有絲毫意義,反而白白浪費掉從中檢討貿易結構及國家權力的糾結,並釐清大馬在中美貿易博弈中的戰略意義。當然,這些都是後話了。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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