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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保/80年代華人大團結論述——作為一種共同人性身分政治

確實,大團結論可能會激化排外情緒,或鼓勵內向化的馬華意識,又或重新召喚中國情懷;但是,在80年代知識分子的論述中,大團結論卻不是「共同敵人身分政治」,它有強烈的本土意識,但卻不排外,也沒有意圖要為馬華打造一個封閉的、安全的民族飛地,自絕於外,與世隔絕。這一點在馬華公會1971年大團結宣言就已提到:華人大團結是為了進一步促進國民大團結。換言之,大團結並非尋找敵人,並與之對抗;反之,是辨別自我與他者,再透過同心圓原則建立連接。


文/吳小保

五一三事件爆發之後,馬華公會為了重振雄風,擄獲華社歡心,做了許多努力,其中一個就是在1971年初提出華人大團結的呼籲,此觀念往後逐漸主導國內華人政治文化輿論界。

如同上一篇文章〈觀念考古——知識分子與華人大團結運動〉所言,大團結論帶來幾點變革。首先是泛政治化,政治以外的領域,特別是經濟,不再是「在商言商」的自主領域,換言之,商人必須積極關心社稷,才能捍衛本身權益。也因此,它帶動了華社的政治啟蒙運動,對象包括青年、婦女等。其次,知識分子的地位崛起,並且不再受困於冷戰意識形態結構之中,能夠拋開左右成見,促成合作。最後,不利於大團結的因素都遭到批判,包括自私自利的個體主義。

這篇文章繼續討論大團結論,並嘗試把它理解為「共同人性身分政治」(common-humanity identity politics),從而與「共同敵人身分政治」(common-enemy identity politics)作出區分[1]。前者是一種基於「共同人性」而構成的身分政治,它的基本原則是由小而大、由內而外構成一個同心圓的政治論述。相對於此,後者則強調對抗性原則,相對於「己方為善」,則「他者為惡」,簡單來說就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前者尋求與他者連接,後者辨別他者為敵人。

大團結論雖然在70、80年代取得整體華社,尤其是高階層知識分子的積極認可,但在90年代以降,特別是晚近二十年,卻經常遭來批評。這種批評意見有幾種,一些認為政黨層面的大團結不過是緣木求魚,不切實際,因為它違背了政黨政治的基本運作邏輯;另一種則認為,大團結論在鞏固族群政治結構,無助改變現況。這類觀點都合情合理。但,有一種觀點卻認為,「大團結論」是種族主義或大漢沙文主義,這就值得再斟酌。

確實,大團結論可能會激化排外情緒,或鼓勵內向化的馬華意識,又或重新召喚中國情懷;但是,在80年代知識分子的論述中,大團結論卻不是「共同敵人身分政治」,它有強烈的本土意識,但卻不排外,也沒有意圖要為馬華打造一個封閉的、安全的民族飛地,自絕於外,與世隔絕。這一點在馬華公會1971年大團結宣言就已提到:華人大團結是為了進一步促進國民大團結。換言之,大團結並非尋找敵人,並與之對抗;反之,是辨別自我與他者,再透過同心圓原則建立連接。

類似的說法,非馬華公會獨有,在80年代知識分子的大團結論述中俯拾皆是。例如,洪建興在《文道》的文章提到:「團結本族,繼而跟其他民族打成一片,一齊朝向同一個目標邁進,這才是團結的真正意義。」[2]

國民性批判,平等,差異

馬華文化協會創辦的《文道》是大團結論的重要推手。該刊物於1980年11月創刊,發刊詞提到,該刊宗旨是為馬華文化與各族文化交流提供園地,並研究與提倡馬華文化被接納為國家文化的重要部分[3]

這兩項宗旨與前文提到的「同心圓原則」相符合,故此,即便該刊物發表大量探討華人課題——包括華人文史、華人困境、解決方案等——但無一例外,這些文章都不是在為馬華建立民族飛地,或鼓吹排外言論。

從第三期起,該刊主編周福泰定期舉辦以「邁向八十年代華人的大團結」為主題的系列座談會,廣邀各界翹楚與評論人,討論華人教育、社團、政治與經濟的大團結。這些大團結的討論讀起來頗有20世紀初期在中國盛行的「國民性批判」的即視感,與會者各顯神通,為馬華問診把脈,開出藥方。而這種國民性批判,今天看來,雖不乏令人深刻觀點,但卻流於以偏概全、印象批評。比如認為華人的民族性是貪圖私利而不謀大局,這類評論根本無從證明真偽。

至於解決華人困境的藥方,不外就是「大團結」。大部分評論人清楚知道,大團結不過是解決問題的方法而非目的,大團結因此必須有一個具體目標引導,否則既無意義,也難以持續,而這個目標可用「平等」二字概括——在馬來人支配權崛起的70、80年代,華人作為一個政治群體,該如何爭取其在經濟、政治、文化與教育等領域的平等待遇。換言之,「大團結」是以「民族平等」為目標。

這種對「平等」的注意不僅止於族際關係,也延伸到對族內階級的關注,比如探討「縮短有者與無者的差距」。之所以有此思考,是因為放任富者愈富,窮者愈窮,將妨礙華人身分認同的形塑[4]。換言之,身分政治不完全忽視階級,「大團結論」讓他們以族群本位來思考階級問題。進一步,透過國民團結來思考跨族群的階級問題。

而這種以「團結為手段」,以「平等為目標」的大團結論述,不見得就一定擠壓差異或多元。原因在於,其主張的是一種基於共同體的平等觀,強調在多元社會中各個共同體的文化、政治與經濟權益應得到承認,故就此語境而言,平等就意味著對差異的承認,對多元的擁抱。

即便面對族內關係,他們也強調求同存異而非排除異己(至少在討論中是如此說的,實際情況卻不一定,詳後)。比如,雖然主張打造一個華團總機構,同時大家卻認為在舉辦活動方面沒必要凡事都由上而下統籌統辦,應保留給個別組織有發揮餘地[5]

圖/The Star
由小團結而大團結的矛盾

然而大團結論最值得關注的是其同心圓結構,一種把小圈納入中圈,把中圈再納入大圈的思維原則,由此推論可達成一種無外部性的世界觀,消解現實中的可能對立。當時人們的用詞是「由小團結而大團結」。

「小團結而大團結」可運用在各個領域,包括華團組織架構、馬華身分認同等。例如,各華團的整合,可先由小而中,再由中而大,最後整合到構想中的華團總會或總機構之下。同個邏輯也可用在身分認同上,透過華人的小團結,進一步推動國民的大團結。

然而,奇怪的是,在當時,這個原則卻沒有貫徹始終,而把一部分的「小小團結」給排除在這個同心圓結構之外。署名非我(本名待查)的作者就持這種觀點。他認為,華團在提供福利、社交、發揚文化的確發揮正面作用,但卻也曾經造成破壞。

有人慣於喊出「由小團結達致大團結」的口號。根據這些人的邏輯,幫派的存在不但不應抹煞,反而應該受到鼓勵,因為幫派是「小團結」,許多不同的幫派合起來便是所謂「大團結」了。如果這些人的論點站得住腳的話,那麼,幫派主義也應該受鼓勵了,因為它是「導致大團結的工具」。但是,試問,從幫派割據的局面中,怎麼能產生一個團結的、融合的華族社會呢?它又怎能維護與爭取民族的權益呢?

(氏著,1981,〈社團應走的道路〉,《文道》第四期,頁6)

同一期發表文章的譚亞木也持同一種觀點,批評人們一方面鼓吹不分宗族、不分幫派的華人大團結,一方面又致力於鞏固宗親鄉族的小團結[6]

然而,仔細閱讀非我和譚亞木的文章,他們卻非主張華人應放棄「團結」,更別說放棄本身的文化身分,融入同質的國民身分中。反之,他們也支持華人團結,然後跟其他族群一起形成國民大團結。換言之,這也是一種「由小團結而大團結」的觀點;區別在於,華人共同體身分不接納次團體,而應該讓各個次團結解散或變得更次要,然後讓各個個體直接歸屬於馬華身分。故此,雖然他們批評「由小團結而大團結」,但他們並非真正反對這個同心圓結構或原則;反之,他們僅僅是反對特定版本的團結論。

事實上,他們所主張的「由小團結(華人)而大團結(國民)」版本是當時知識分子之間的主流意見,如前所言,就是先團結分裂的華人,讓每個華人不經任何中介(如次團體)直接歸屬於馬華,使之成為融合、統一的共同體,然後與其他共同體(如馬來人、印度人、原住民等)攜手創造國民大團結。

然而,也正因此,「由小團結而大團結」出現了矛盾,而讓人詫異的是,這種矛盾在當時知識分子看來卻不是問題,或他們未察覺是問題。根據這種團結論,首先,他們認為,若不排除次族群認同(宗親鄉族)可能導致華人團結的難產。然而,為何他們會一廂情願認為,馬華身分不會導致國民團結的難產?

非我在文章中提到「試問,從幫派割據的局面中,怎麼能產生一個團結的、融合的華族社會呢?」就已經說明問題,試把「幫派割據」改為「各族分裂」,把「華族社會」改為「國家民族」,不也合理?然而這麼明顯的矛盾,非我,以及大部分論者,卻未察覺。

其次,如果因現實所需而接受打折扣版的「同心圓原則」,即否定掉次族群認同的合理性、並保留馬華身分,但這不就違背了同心圓原則,否定了求同存異,並導致雙重標準?

他們一直強調區分手段和目的

誠然,上述矛盾是致命的,但有一點卻必須注意,論者在討論大團結時,包括上文引述的非我,都會特別強調團結不過是手段,目的在於為華社爭取權益,如前所言,此目的是「民族平等」。

我的推測,當時人們不覺得自己的言論有矛盾,或不覺得這是嚴重問題,其中一個原因可能就出在這個手段與目的的區分。

原因在於,既然「團結」不過是手段,則團結論中的「同心圓原則」、「由小團結而大團結」,都不過是次要的事情。因為衡量手段的是工具理性,而非價值,故是否有貫徹始終或雙重標準並非關鍵。重要的是,作為一種追求價值的手段,是否符合工具合理性的考量。換言之,當人們談大團結時,重點在於是否與如何有效達成目標,而不是在作價值判斷;而前述提到的「雙標」或「矛盾」,是在作價值判斷是才會思考的問題。

然而,即便如此,往深一層思考,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合理性也不容忽視。舉個例子,追求自由誠可貴,但卻斷不可讓奴隸代替自己勞作從而掌握更多的自由時間。同個問題可質問大團結論,我們可以為了馬華共同體的權益,而犧牲次族群共同體的權益嗎?這問題在當時甚少提出討論。

圖/隆雪華堂
為何他們要切掉傳統的尾巴?

所謂次族群共同體,主要指鄉團宗族,包括親人(家庭),由此延伸的家族,以及更廣大的鄉里,這樣一種關係構成了充滿人情溫暖的傳統社會。它雖然凝聚了特定群體,並提供由生至死的照顧,但卻讓華人分散於各自同鄉門戶之內,無法被整合到更高層次的共同體。

另外,這種講求私人關係的人情社會,在當時知識分子看來,不僅分裂華人,也是華社無法現代化的根源。例如,講求私人關係的邏輯被廣泛運用在經商領域,而這種由親友所構成的私人關係,往往被歸咎為營運不當的原因;另外,在擴大經營時,也受限於私人關係網而困難重重。時人在談大團結時,常批評華人傳統經商模式,並強調要多向西方學習區分擁有權與營運權。

就此而言,次族群共同體的文化,包括講究私人關係、方言、傳統價值等,不僅成為華人團結的絆腳石,同時也是追求社會現代化與文化現代性的障礙。換言之,次族群認同是華社現代化(進化)不完整的礙眼物;要成為現代人,必須忍痛截去這個傳統的尾巴。正是這層面的考量,在追求價值的道路上,馬華知識分子合理化了其手段。

私與公

討論至此,上述的問題,其實也可用私與公來理解。當時大部分的討論,「個體」或「個人」往往是以負面的情況出現,比如自私自利、私人關係、或指相對於普遍的特殊性等。然而,「私」不僅指個體,也擴大到超越個體的次族群。相反地,「公」則指馬華共同體;換言之,舉凡聲稱代表全體華社利益的就具有公共性。

另一方面,即便聲稱超越族群的國族論述,如果不把馬華包括在內,也不能名正言順稱之為「公」。國家文化論述雖然名義上是「國家」,但卻被視為偏私特定族群而顯得「不公」。故此,公和私不全然以人數多寡來計算,而是以馬華——正確說是民族平等原則——為決定性標準。

以上就是作為共同人性身分政治的大團結論,它本身僅是「手段」,並由「民族平等原則」所指引。雖然這個身分政治以馬華為單位,但不表示其忽略族內與族際的平等。另一方面,「民族平等原則」雖然以尋求承認差異為己任,例如透過同心圓原則建立一個無外部性的世界。但,實際情況是,同心圓有其局限,上無法容納無邊世界,下無法接納或忽視民族單位以下的次群體與個體。換言之,所謂「共同人性」指的是「民族平等原則」,故乃以此為度,丈量世間的公與私、內與外。


[1]  參強納森·海德特和葛瑞格·路加諾夫《為什麼我們製造出玻璃心世代?》(The Coddling of the American Mind),作者以美國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為共同人性身分政治代表,並批評當代美國進步派的身份政治為共同敵人身分政治。

[2]  見氏著,1981,〈如何促進華裔團結〉,《文道》第六期,頁57。

[3]  黃昆福,1980,〈發刊詞:初試啼聲〉,《文道》第一期,頁1。

[4] 周民均、傅金來整理,1981,〈「邁向八十年代華人的大團結」座談會之四:華人經濟的大團結〉,《文道》第六期,頁11-12。

[5]  見〈「邁向八十年代華人的大團結」座談會之二〉,頁19、20。

[6]  見氏著,〈從轉型期社會特徵看華人社團現象〉,《文道》第四期,頁8-9。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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