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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蕙穎/國會門前的衝突:執法者思維亟需改變

(來源:東方日報

在巫統一黨獨大的局面結束後,我國也應該要逐步告別不必要地以維護當權者尊嚴為優先的作法。真正民主國家的殿堂是有底氣的,而不是拘泥於表面形式。筆者希望政府能重新檢視警隊在面對民眾執法時的命令及標準作業程序。同時,提供與時並進的培訓,改變警察甚至是反貪會等執法機關內部對執法的思維和想像,包括將警察過度執法時可能造成的民間反彈列入考量,讓我國逐步走向更能容許民主空間的執法程序。


【文/林蕙穎】

首相安華於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同意重查趙明福案。這可說是近期對追求改革的群體來說少有的好消息。趙明福民主促進會(前身「趙明福民主基金會」)為了讓政府正視重啟此案調查的訴求做了許多努力,除了在新古毛(Kuala Kubu Bharu)補選期間到該選區「尋找首相」,也舉辦苦行。最後一站還在國會門前道路兩度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

趙明福當年是雪蘭莪州行政議員歐陽捍華的助理。他是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配合反貪會針對一宗選區撥款事件的調查而到反貪會錄供,翌日即被發現墜樓身亡。雖然此案經常被視為零星個案,但筆者現在身為國會議員的研究員,看到同事處理選區撥款時都是小心翼翼,就知道這是很容易在下野後被敵對陣營用來攻擊的武器。而所有政治人物的助理都有可能不幸成為下一個趙明福。

筆者認為,不管是當年遇害的趙明福,後來淨選盟2.0和3.0集會中被毆打的集會者、扣留所死亡案件,還是二〇二四年七月在國會門前道路小規模肢體衝突,都只是規模大小的區別。這背後都牽涉執法單位對自己職務的想像、對前來抗議或被逮捕者的想像、對維護當權者尊嚴的定位。而不管政黨如何輪替,執法單位職場文化的改變都是緩慢的。這除了需要當權者的政治意願,也需要執法單位內部轉變對自己的職務想像。

▲趙明福民主促進會的黃業華在國會門前的道路,與下議院議長辦公室代表交涉,以爭取到更接近國會的地點呈交備忘錄。(來源:作者提供)

確實,每次選舉落幕後的第一次國會會議,遴選議長和宣誓後的首項動議,就是內政部長要求確保通往國會議會廳的道路通暢的動議。該動議內容為命令全國警察總長在本屆政府期間確保所有通往議會廳的道路通暢,確保沒有任何阻擾國會議員前往議會廳開會的障礙,通往國會的道路不能有任何干擾,議會廳及國會附近不能有任何騷亂(如附圖)。

▲內政部在本屆政府的下議院首日,也就是2022年12月19日的議程,包括要求全國警察總長確保通往國會議會廳的道路暢通及沒有騷亂。(來源:截圖自國會網站)

若從上述動議看來,警方確實是按照國會通過的動議駐紮該道路,確保不會有任何「障礙」「騷亂」。不過,根據筆者在現場的觀察,其實當天前來交備忘錄的與當天接收備忘錄的,其實都是朋友或同路人。議長辦公室的代表過去也曾經積極參與街頭抗議,他當天是拿著接領印章出來會面,另一名議長辦公室代表則曾與當天在國會門前的淨選盟幹部在反跳槽法立法期間有密切合作,雙方在現場也和善地想尋求共識,找到能最大程度拓寬民主空間和兼顧議會規範的做法。

筆者認為,警方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過度執法,以肢體阻攔前來呈交備忘錄的抗議者,因為執法單位必須體認到,過度執法其實將損害警方乃至執法單位在民眾心目中的正當性(legitimacy)。研究警方執法的學者德拉波塔(Della Porta)在研究二戰後德國和意大利的警方執法後點出,集會抗議被視為公民憲賦權益的行使,還是干擾公共秩序的騷亂,對不同行為者的正當性至關重要。當警方擔心公眾輿論指控他們有所偏袒時,警方通常都會避免進行強硬的鎮壓。

(來源:民主行動黨

更何況,在巫統一黨獨大的局面結束後,我國也應該要逐步告別不必要地以維護當權者尊嚴為優先的作法。真正民主國家的殿堂是有底氣的,而不是拘泥於表面形式。儘管目前國會議員進入議會廳可以不打領帶,但這個鬆綁不適用於前來採訪的記者和國會議員助理,筆者的男同事就曾因為進入議會廳坐在旁聽席時沒有打領帶,被傳令官請出議會廳。

無論如何,當天遭受警察暴力的集會者已前往隸屬內政部的獨立警察行為委員會(IPCC)報案,而其中一名受害者王玟皓收到的投訴序號是231/2024。報案當天是二〇二四年的第207天,但序號已經安排至231號,這代表當局平均每天都收到超過一個關於警察的投訴。

筆者希望政府能重新檢視警隊在面對民眾執法時的命令及標準作業程序。同時,提供與時並進的培訓,改變警察甚至是反貪會等執法機關內部對執法的思維和想像,包括將警察過度執法時可能造成的民間反彈列入考量,讓我國逐步走向更能容許民主空間的執法程序。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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