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FMT)
逆向歧視表明,平權行動在概念上無可避免地會產生兩難的困境。為了消除社會中既有的歧視問題,我們無可避免地會損害到其他群體的權益。然而,我們應該允許逆向歧視嗎?政府作為一個行使公權力的機構,有責任保障所有公民在憲法下被賦予的基本權利,包括公民的自由平等權利。它同樣也有責任透過平權行動,糾正社會之中的各種不平等問題。最常見的作法就是在政府相關的機構單位實行平權行動,政府可以很有效地決定資源應該如何被分配。但是,平權行動並不一定能夠同樣有效地落實在私領域之中。
【文/陳鳴諍】
「配額制」(quota system)亦即俗稱的「固打制」,它在馬來西亞已經離不開種族與族群的意涵。事實上,配額制並不僅僅限於種族上的區分。配額制的問題關乎,一個社會究竟要透過什麼樣的方法途徑,才能夠達到平等(equality)?它預設,在既有的社會裡存在著一個群體遭遇到不平等的對待。這是政治哲學裡的一個重要議題,它涉及一個社會需要透過什麼樣的途徑或方法,才能有效地消除各種可能存在的歧視問題(discrimination)。所謂歧視,指的是一個人在獲取社會的資源或機會時,因為自身擁有的特質(例如:種族、性別、年齡、宗教、痼疾、智力等),而遭遇到比其他人來得更差的對待。簡而言之,歧視源於遭受不平等的對待。
在多元的現代社會裡,追求社會正義與平等是一個艱難的挑戰,除非這個社會不把自由平等視為基本的價值。社會正義與平等被認為一套普世價值,儘管會有人並不認同。但現實的情況是,來自不同背景的群體處在同樣的社會條件裡,以致他們看起來不是平等的。那麼,政府的職責不單是捍衛社會正義,同時也要積極介入不平等的問題。最常見到的積極介入方式,就是配額制。在教育之中,有人主張大學入學應該實施種族上的配額制;在政治之中,有人主張議員或政府單位應該實施性別上的配額制。
最近發生了兩件涉及大學入學的種族配額制事件,發人深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哈佛大學與加州伯克萊大學在大學入學的遴選機制中將種族的因素納入考慮,讓美國非裔群體以明顯低於其他族群的標準被大學錄取,這是違憲的,因為它明顯對其他的族群產生不公的對待。最高法院也認為,雖然種族配額制立意良善,但是它在大學入學資格中包含不相關的因素,進而防礙了其他族群獲得平等的對待。就在不久之後,馬來西亞首相安華(Anwar Ibrahim)在一場對話會上,被問及關於本地大學的種族配額制所產生的不平等問題。首相斬釘截鐵地指出,政府不會廢除種族配額制,但會以其他方式確保其他族群的優秀生也能獲得公平的對待。一直以來,是否應該廢除種族配額制,是人們關心的議題之一,因為它關乎一個多元社會如何實踐平等的價值。
(來源:AP/苦勞網)
人是會做出區分的動物,對周遭的任何事物都區出分類,既使是一對雙胞胎也不例外。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特質區分都會被認為是不平等的對待。任何特質上的區分,都可能會劃分出不同的群體,例如根據生理特徵區分出不同的種族,根據學術成績區分出優秀與不優秀的學生。更重要的是,這些特質的區分不會直接導致某個群體處於劣勢,除非這個區分同時也決定一個人是否能獲得社會中特定的資源或機會。例如:種族的區分與學術成績表現的區分不會直接導致某個群體處於劣勢;但是,如果我們運用它們來決定一個人是否有資格享有特定的教育資源(例如:大學或研究所),這就可能會導致某個群體處於劣勢。
如果進一步分析,我們也可以發現,並不是所有導致某個群體處於劣勢的區分都是一種不平等的對待。如果一間大學根據申請者的學術成績表現來決定他的入學申請時,相應的判準不僅會將申請者區分出不同的群體(例如:高於標準的群體與低於標準的群體),同時也會將低於標準的群體置於劣勢之中(例如:他們的申請資格將不被考慮)。但是,這麼做並不會導致那群處於劣勢的群體遭受不平等的對待。換言之,因為學術成績而被拒於門外的申請者不能宣稱,自己遭受到這個制度的歧視。相反的,如果一個孩子已到了進入小學國民義務教育體系就讀的年齡,卻因為他的學術成績不理想而被拒於門外。那麼,我們會說,這個處於劣勢的孩子遭受了不平等的對待,亦即,他遭受到了歧視。
我們可以看到,在一些情況中,如何有效地在一個社會之中落實平等概念,相對來得簡單。但是,在多元社會裡,當教育的入學標準(理應根據申請者的學術成績來決定)之中也考慮了種族背景的因素,問題就變複雜了。我們總是可以把問題理解為,在歷史中的某個階段,不同族群帶著不一樣的條件背景,共同生活在一個社會之中。不同族群之間的差異是自然的,但是有些差異卻會在獲取資源與機會上產生一些我們不想要的結果。尤其,當一項資源與機會是相當稀缺的時候(例如:接受大學教育),有些差異可能會使特定群體處於劣勢而被排除在外的。因此,在許多國家裡,消彌這種不平等的狀況,幫助處於劣勢的群體成了政府的其中一項政策,亦即所謂的「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其背後的精神是,政府有責任透過積極介入的方式,消除各種因不平等所產生的歧視,以達到社會正義的目的。
(來源:Asia Sentinel)
當一個人因為種族上的區分而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這就產生種族歧視(racial discrimination)的問題。例如,一家企業在招聘員工的過程中,刻意排除某個族群的申請者,這就是一種種族歧視。因為,這麼做不僅是對該族群不公平,也讓他們處於劣勢之中。那麼,當一個政府實行種族的配額制時,這是否完全沒有問題?根據定義,任何不平等的對待而導致人們處於劣勢的行為都算是歧視,那麼,政府實行種族配額制的政策也無可避免地落入一個種族歧視的困境之中。因為,種族配額制的原初目的是希望消除社會之中既有的不平等現象,這麼做確實幫助到了原有處於劣勢的群體,但是同時也對原有的優勢群體(甚至是其他沒有受惠到的弱勢群體)產生了不公。換言之,具有優勢的群體在這政策之下成了被歧視的對象,這種弔詭被稱為「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
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是一個相當普遍的問題,任何致力於平權行動的政策似乎都無可避免地會出現逆向歧視的問題。簡而言之,一個平權行動為了幫助某個弱勢群體,以糾正既有對他們的歧視,但同時卻對另一個群體不公而產生了另一個歧視,因為他們獲得同學資源的機會相對地被降低或壓縮。然而,逆向歧視在多大程度上是能夠被允許的,以便能實質地消除原有的歧視問題?
在馬來西亞,關於大學種族配額制的討論,會留在一個印象:許多優秀的申請者因為配額制(可能也伴隨著行政上的偏差)而被拒於門外。這些被拒於門外的優秀申請者會主張,自己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亦即,遭受到了逆向歧視。其理由於大致如下。大學教育被認為是一項稀有的資源,它設立了一個入學資格的門檻,這門檻是根據申請者的學術成績表現而決定的。如果根據相同的一套標準,該名學生沒有被錄取,但是成績更差的學生卻被錄取了,那麼我們可以斷定該學生遭受到了歧視。而逆向歧視告訴我們,成績更差的學生被大學錄取,是得益於種族配額制,這個糾正社會不平等的配額制卻反過來讓其他族群(包括既有占優勢的群體)遭受不平等的對待。
(來源:BERNAMA)
平等概念有時候指涉的是個體的人(individual)之間的關係。例如,每個國民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在沒有阻礙的情況下完成小學與中學的國民教育。因此,在定義什麼是平等時,我們總是強調不去考慮個體的任可背景,包括種族、宗教、社會地位、性別等的差異(包括《聯邦憲法》第8條亦是如此)。而社會的現實有許多不平等的問題卻是由於這些差異所造成的。因此,政府的平權行動在糾正這些不平等的問題時,必須把這些差異納入考慮之中。種族隔離(racial segregation)與分而治之(divide and rule)正是區分了種族上的差異而造成社會的不平等,政府的平權行動自然對準這個種族上的差異。
平等概念有時候指涉群體之間的關係。但是,說某一個族群的權益因為種族配額制而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這有點含混。儘管實施種族配額制會讓某個弱勢群體受惠,使這個群體能夠拉近與其他群體之間的距離。但是,這並不意謂著弱勢群體中的每一個人必然都會受惠於種族配額制。大學入學的配額制讓馬來人與土著受惠,這並不意謂著配額制讓所有的馬來人與土著都自動進入了大學。因為,那些學術成績沒有達到入學門檻的馬來人與土著依然無法進入大學,而這與種族配額制無關。同樣的,其他受到種族配額制影響的群體亦是如此,它們雖然沒有受惠於種族配額制,但是這也不意謂著它們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因為,如果他們的學術成績原本就低於大學入學門檻的標準,那麼他們自然不會受到影響,也就不會有逆向歧視的問題發生在他們身上。換言之,受到逆向歧視的,是那些原本有機會進入大學就讀,最後卻因為配額制而失去資格的學生。某個群體遭到逆向歧視,但是這並不意謂著該群體中的每一個都遭到了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表明,平權行動在概念上無可避免地會產生兩難的困境。為了消除社會中既有的歧視問題,我們無可避免地會損害到其他群體的權益。然而,我們應該允許逆向歧視嗎?政府作為一個行使公權力的機構,有責任保障所有公民在憲法下被賦予的基本權利,包括公民的自由平等權利。它同樣也有責任透過平權行動,糾正社會之中的各種不平等問題。最常見的作法就是在政府相關的機構單位實行平權行動,政府可以很有效地決定資源應該如何被分配(例如:國立大學)。但是,平權行動並不一定能夠同樣有效地落實在私領域之中(例如:私立大學)。
(來源:Focus Malaysia)
有人認為,一旦我們參與了某個制度,既然這個制度實行平權行動並存在逆向歧視的問題,那麼我們的參與事實上也是對這個逆向歧視的認可。因此,如果我們最終受到逆向歧視,我們也不應該有任何異議。我們也不能夠顯得利己、不一致:當逆向歧視發生在我們身上時,我們提出異議,當它沒有發生在我們身上時,我們卻選擇靜默。在政府的公權力領域範圍內,我們的參與同時不僅代表認同了平權行動的政策,同時也默認了它所衍生的逆向歧視問題。相反的,我們對於私領域似乎有更高的要求,以致於我們很少會認同私領域實行平權行動的政策,這也就不存在是否認同逆向歧視的問題。
也有人認為,逆向歧視是被允許的,只要這個平權的行動在糾正原有歧視後,其所產生的正面效益勝於逆向歧視所產生的負面效益。就結果而言,這麼做在整體上仍然是好的。這個平權行動是合理的,因為要求占有優勢的群體渡讓出自己一部分的利益,這被認為在整體上不會有太大的損失,卻能夠成就更大的善——社會正義。換句話說,儘管逆向歧視是不好的,但是為了更大的善,我們應該容忍它。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們不應該無止盡地實行平權行動,因為逆向歧視終究侵犯了個人的權利,同時也加深了社會對於弱勢群體的偏見。平權行動固然讓弱勢群體有機會享受到社會的資源與機會,但是我們無法避免地讓社會加深對他們的偏見。那麼,他們的處境是否獲得了實質的改善?或許有人會認為,如果平權行動在過去取得了不錯的成就,並且大大改善了一些群體的處境,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繼續沿續這樣的政策。既使政策所產生的逆向歧視可以成就更大的社會效益,畢竟被犧牲掉的權利依然是不正義的。
(來源:FMT)
最後一種觀點則認為,種族配額制是有其法源上的根據,因為《聯邦憲法》第153條文已經清楚闡明馬來人的特殊地位(special status)。因此,要改變現有的憲法框架需要全民都有一個基本的共識。而這樣的共識在經驗上是不可能達成的,因為有人始終認為,馬來人的特殊地位是永遠不能受到任何挑戰。作為一項特殊的權利,種族配額制在特定的歷史脈絡裡雖然是為了幫助當時處於劣勢的馬來人,是帶有時效性的。
如果馬來人的特殊地位是不能受到任何質疑與挑戰的,那麼從它延伸出來的政策似乎永遠會沿續下去,而這個社會將永遠不會有平等的可能,歧視與逆向歧視將永遠存在。
陳鳴諍 |
國立臺灣政治大學哲學系博士。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喜歡這篇文章請按贊和追踪當代評論臉書專頁,給予我們支持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