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NN)
人們應該接種疫苗嗎?近期有國家嘗試用公權力強制要求人民接種疫苗,不過疫情依然嚴峻,即使達到群體免疫門檻,將使得接種義務失去有力的立足點。況且,民主政治體制中,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那麼是否有權對拒絕接種者施加更多要求?這項要求又是否合理?這些都是有待解決的問題。
【文/陳鳴諍】
應該接種新冠疫苗嗎?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某些國家是顯而易見的,其他國家卻非如此。馬來西亞目前完成兩劑疫苗接種者約佔總人口78%,距離群體免疫80%的目標已經相當近。最先取得疫苗的歐美先進國,接種率甚至比馬來西亞還低很多。據「用數據看世界」(Our World In Data)網站顯示,截至今年11月24日為止,全球只有54.3%人口完成至少一劑疫苗接種,42.7%已接種兩劑。換言之,全球仍有將近一半人口依然完全曝露在感染風險之中,沒有獲得任何保護。
造成這種落差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一開始全球疫苗分配不均,各國購買疫苗的經濟能力,又或是地理環境條件導致疫苗運輸困難。也有不少人囿於認知因素(擔心身體引起不良反應,受假新聞影響,基於宗教信仰理由,純粹反對任何疫苗)選擇不接種。那麼,人們應該接種疫苗嗎?接種疫苗是否為一項義務?以下可區分出三種不同意涵的「應該」。
第一種意涵的「應該」是單純的務實考量,以便指引生活,亦即某項作為在總體上能帶來更好的結果,所以我們應該採用它。日常生活中有許多行為是由個人的價值取向所決定的,如運動能增強身體的免疫機能,所以我們應該常運動;我應該少吃高油脂食物,否則很容易患上心臟病。同樣的,我們也可以說:基於接種疫苗的好處多過於壞處,所以應該接種疫苗。這也是人們對「為什麼應該接種疫苗」的一般理解。由於這是個人的價值取向,即便沒有實踐這個「應該」,也不夠成任何問題。正如一個人選擇不運動,也不會因此受任何讉責。同樣的,當一個人選擇不接種疫苗,也不會因此遭讉責。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類行為不帶有任何義務要求,不作某一行為並不會構成任何問題。在這意義下,運動、飲食、接種疫苗,都只不過是人們生活方式的選擇與取捨。
(來源:The Conversation/Seth Wenig/AP/AAP)
強制人民遵守法律義務
其次,近期有國家嘗試用公權力強制要求人民接種疫苗。因此,「應該接種疫苗」具有第二種意涵:我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行事;不遵守或不根據法律行事,就會遭到懲罰。例如,繳稅是法律義務,每個公民都必須繳稅。一旦有人拒絕繳稅或試圖逃稅,就得受法律制栽。同樣的,當接種疫苗成為法律義務時,所有公民就必須履行這項義務,完成疫苗接種。不接種疫苗就會遭受懲罰,或被剝奪既定的權利。
目前疫情反覆,變種病毒肆虐,有些國家考慮運用公權力強制接種疫苗。主要理由是:社區感染的病患高居不下,接種率遠遠未達群體免疫門檻。當接種率達不到門檻時,多數人可能傾向接受強制接種。在德國,這樣的呼籲越來越多。但是否該強制接種,並非取決於群體免疫門檻。因為即使達標,疫情依然嚴峻,就使得接種義務失去有力的立足點。況且,民主政治體制中,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那麼是否有權對拒絕接種者施加更多要求?這項要求又是否合理?這些都是有待解決的問題。
近例就如美國紐約市規定,所有公職、醫護人員,乃至私人企業員工都必須接種疫苗,否則將只能在家休無薪假。奧地利已成為首個實施接種疫苗義務政策的歐盟國家。由於低接種率,加上新一波疫情暴發,奧地利政府宣布所有拒絕接種者只能待在家中,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不得外出。甚至自二〇二二年起,奧國政府將立法強制接種。接種疫苗並非馬來西亞的強制措施,國人可以自由選擇。不過,衛生部長凱里(Khairy Jamaluddin)曾表示,政府有可能採取更嚴格的措施,限制拒絕接種疫苗者的權利。
(來源:Financial Times/Joe Klamar/AFP/Getty Images)
個人自由vs社會整體利益
拒絕接種的問題之所以看來更加嚴肅,是因為這不僅涉及個人選擇,也不只是法律對個人施加的要求,而是關乎自身的道德責任與義務。因此,「應該」具有第三種意涵,一種道德上對於行為的要求——道德義務。接種疫苗不只有對自身的義務(保護自己的生命),同時也有對他人的義務(避免傳染他人)。一個出於自由意志的人拒絕接種疫苗,不只可能殘害本身生命,也有可能殘害他人生命。保護自身生命和他人生命,都是道德上應該做的事。
不願接種者通常主張:接種與否是個人的自由選擇。只要自由與個人權利依然是社會組成的要素,那麼就沒有機制可以強迫一個人接種疫苗。如此理由雖然精簡,卻強而有力。這種主張在西方世界是正常不過,對於亞洲而言,卻是不可思議的想法,很難理解為何會有人把個人自由推崇至這種地步。
一般而言,人們會把不接種疫苗理解為個人自由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衝突。尤其在西方疫情反覆不定,主要緣於低接種率。有人因此批評,人們無法回到正常生活,就因個別人士拒絕接種。這種指責很容易將社會整體問題化約成個人過錯。這種指責通常預設,社會的整體利益是比個人自由來得更加重要的。這種批評不免引發另一問題:如果社會利益比個人自由重要,是否意謂著任何個體都必須為了整體利益而被犧牲?這顯然違反我們的道德直覺。例如:我們無法在道德上犧牲少數弱勢群體,而去成就社會整體的利益,我們會同意,弱勢群體應該是受保護的。同樣的,當一個人出於自由意志而拒絕接種疫苗,我們也沒有辧法訴諸社會整體去強迫他。
(來源:The Straits Times/Reuters)
「傷害原則」與「自我挫敗」
倘若如此,我們是否還有其他理由來反駁這種個體自由的觀點?既然無法訴諸社會整體,那只能再次回到個人層面。在此,十八世紀英國哲學家彌爾(John S. Mill)的「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或許最能清楚闡明,個體自由並非毫無限制,而是建立在不傷害原則的前提下,否則它將落入「自我挫敗」(self-defeating)的窘境。根據傷害原則,一個人對任何只涉及自身的權利,是絕對自由的;然而,當涉及其他人時,他也必須負起應有的責任。在個人自由的解釋框架下,人們可以拒絕接種疫苗,甚至拒戴口罩,惟這僅僅在涉及自身而不防礙他人的情況(猶如私人空間裡,可以不必戴口罩一樣)。
事實上,人們的行為無可避免地與其他個體掛鉤。主張個人自由而拒絕接種者有著思想上的盲點,認為注射疫苗純粹是私人事務,單純涉及個人身體的自主性與完整性。這好比感冒時,人們有權拒絕看診,選擇自然痊癒。可是,病毒大流行關乎的是人與人的接觸,以及病毒在人群之間的傳染。注射疫苗無疑是為了自我保護,免於受到感染,也避免將傳染他人。拒絕接種者不僅可能傷害他人,也有可能傷害自身。這樣的自由概念是自我挫敗的,完全站不住腳。因此,只有遵循不傷害原則,我們才能達到真正的自由,因為真正的自由是不會導致任何自我挫敗的。
無可否認,凡事皆有例外。萬一一個拒絕接種者,本身既未受病毒感染(甚至不戴口罩),也未傷害其他人,因而沒有導致自我挫敗。關於這一情況,有兩種可能原因。首先,這有可能是運氣的問題,他有可能很幸運地一直沒有受到感染。這個是經驗的問題,無人不曉得在不打疫苗也不戴口罩的情況下,受感染機率有多大?不受感染機率又有多大?其次,理論上只要達到群體免疫門檻,疫情就會逐漸趨穩,最後消失。在這種情況下,拒絕接種者就成為「搭便車者」(free rider),因僥倖而佔盡便宜。至於搭便車者涉及的道德問題,本文暫不詳談。
![]() 陳鳴諍 |
國立臺灣政治大學哲學系博士。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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