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The Independent)
如何判定慕尤丁是否已失去多數議員支持?二〇〇九年霹州憲政危機後的聯邦法院判決,正是往後行政首長究竟獲得多數議員信任爭議的主因。該判決認為不一定得透過不信任動議,來判定行政首長是否仍具多數議員支持,統治者能發揮憲法賦予的角色從中定奪。本文認為,日後不強制如其他共和聯邦國家般,必須在國會殿堂對不信任動議表決,未來若再次出現行政首長的信任危機,這類鬧劇將周而復始不斷上演。
【文/李泰德】
每當全國大選後各界最關注的就是哪一方將成為國會第一大黨,最終獲過半議席,由該政黨或聯盟領導人出任首相。近期,搖搖欲墜的國盟政府是否仍舊獲多數議員的信任,成為當今政府的正當性問題,本文將回顧憲法中「信任」(confidence)與「責任」(responsibility)精神,參考其他共和聯邦國家案例,最後說明二〇二一年七、八月馬來西亞面對的政府信任危機。
二〇〇八年大選掀起「政治大海嘯」前,由於由巫統主導的國陣自一九七四年成立、同年勝選後,這個囊括三大族群代表與沙巴、砂拉越地方政黨的聯盟在接下來七次全國大選都以超過三分之二的大多數議席優勢執政聯邦政府。因此,在二〇〇八年之前,除了一九九六年砂拉越首席部長斯蒂芬(Stephen Kalong Ningkan)、一九七七年吉蘭丹州務大臣納西爾(Mohamed Nasir)事件外,近乎不曾出現過立法機關對行政首長提出信任動議。
縱觀眾共和聯邦國家,當閣魁遭遇信任危機時(即有議員對議會提出不信任動議),國會會在極短時間內召集國會議員,然後就有關動議表決。最為經典的案例是一九七九年三月,時任英國反對黨領袖柴切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對工黨首相卡拉漢(James Callaghan)與其內閣的不信任動議。最終,該動議以三一一對三一〇票,一票差距成功扳倒工黨政府,後者隨後也解散國會重新選舉。由柴切爾夫人領導的保守黨取得該屆大選多數議席,成功入主唐寧街(Downing Street)。
(來源:The Vibes)
府會的信任與責任關係
隨著二〇〇八年選後,馬來西亞朝野勢力不再如同過往懸殊,政府與議會的「信任」與「責任」關係日漸重要。在此,將回顧二〇〇九年霹靂州憲政危機與二〇一五年國會的不信任動議。
二〇〇八年,由伊斯蘭黨、公正黨與民主行動黨組成的人民聯盟以三十一個州議席執政霹州,首次在野的國陣則有二十八席,雙方差距僅有三席。三名來自人民聯盟的州議員在二〇〇九年二月宣布退黨、支持國陣。霹州蘇丹當時是以覲見方式諮詢這三名議員的動向,而非以西敏寺制度的傳統議會不信任動議,來判定政府是否還有多數議員的信任。隨後,蘇丹要求時任州務大臣尼查(Nizar Jamaluddin)辭職,後者即以失去議員多數支持為由,要求解散州議會,卻遭蘇丹拒絕,堅持委任新大臣。雖然該案爭議後來交由司法機關裁定,不過,聯邦法院最後的判決是統治者有權力自行判斷行政首長是否仍獲多數議員信任。這項判決,對後來的類似爭議,提供了重要的判例基礎。惟明確肯定的是,馬來西亞不像其他共和聯邦國家,須以議會不信任動議來判定行政首長與其領導的內閣仍否擁有多數議員支持。
自一馬公司(1MDB)醜聞爆發後,反對黨曾經在二〇一五年九月欲在國會提呈不信任動議,試圖扳倒醜聞纏身的納吉。然而,當時的國會下議院議長班迪卡(Pandikar Amin Mulia)宣稱議會常規未規定國會議員可對首相提呈不信任動議。另外,掌管國會與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阿莎麗娜(Azalina Othman)更直截了當表示「馬來西亞沒有(像不信任動議)那樣的東西」。也因此,當議會欲檢驗首相是否仍獲多數議員信任時,近乎不可能呈上不信任動議。這也使得立法權無法像其他共和聯邦國家般,可履行憲法第43條2(a)與2(c)項的職責與權力,即彰顯首相是必須獲得多數議員信任,始能履行職責向議會負責。倘若首相失去多數議員的信任,則須辭職或解散國會重新選舉。這也是為何「I have numbers」的荒謬現象,不斷在國內政壇出現的主因。
值得一提的是,之前所述的一九六六年砂拉越、一九七七年吉蘭丹行政首長失去多數議員信任時,州議會都曾經上演提呈「不信任動議」,兩項不信任動議最終通過,惟時任丹州務大臣納西爾失去大多數議員信任後,國陣為首的聯邦政府卻在該州頒布緊急狀態,阻止伊斯蘭黨撤換大臣。馬來西亞究竟有沒有不信任動議?實際上歷史早已有明確的答案。
(來源:Nazri Rapaai/The Straits Times/Malaysia’s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反對黨難提不信任動議
不過,政府後座議員與反對黨議員要在國會提呈個人法案,成功的可能性近乎天方夜譚。議長多年來以政府議案為優先、重大法案需由部長提呈來搪塞,間接否決非政府前座議員的議案或動議。另外,從政治現實而言,國會議長通常由首相提名,經多數議員支持而產生,因此是否會做到毫不偏袒(impartial),批准反對黨的不信任動議,確實可議可疑。
去年霹州的信任動議則是重要的參考。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霹州議會原定由州務大臣提呈年度財政預算案。然而,議長在會議開始突宣布收到議員動議,要求將位列議程最後一項對州務大臣的信任動議案提前表決。議長首先接納該提案後,再交由議員表決,結果四十五對九票,同意將該動議列為第一項議程。最終,州務大臣信任案以十票支持、四十八票不支持通過,來自土團黨的阿末費沙(Ahmad Faizal Azumu)較後辭去大臣一職。
雖然以土團黨州務大臣為首的國盟政府倒臺,但巫統作為州議會第一大黨,卻繼續選擇土團黨與伊斯蘭黨組成新政府。所以,更迭的只是州務大臣,國盟仍舊執政霹州。這樣執政黨不換,只是行政首長換人的局面,接下來在聯邦政府上演也不無可能。
今年八月三日,巫統主席阿末扎希(Ahmad Zahid Hamidi)宣布該黨將撤回對國盟政府的支持。他已將巫統議員的宣誓書呈給國家元首,證明首相與其政府不再獲多數下議院議員信任。翌日,首相慕尤丁聲稱仍獲多數議員支持,並同意在來臨的九月國會會期提呈信任動議,以檢驗他與國盟政府是否還有足夠議員支持。行政權是否仍獲立法機關的信任,是首相與內閣面對的重大正當性問題。把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排期在一個月後才表決,不啻為對兩權之間信任與責任關係的重大傷害。
早在今年七月七日,慕尤丁宣布委任來自巫統的依斯邁沙比利(Ismail Sabri)和希山慕丁(Hishammuddin Hussein)分別出任副首相和高級部長之際,阿末扎希在同一天主持巫統最高理事會會議後,便在午夜宣布巫統將撤回對首相慕尤丁的支持(八月四日則宣布撤回對國盟的支持)。總檢察長伊德魯斯(Idrus Harun)認為「沒有明顯跡象」顯示首相已失去多數議員信任。對於握有三十八名國會議員的巫統宣布不再支持首相,他援引憲法第43條2(a)項來支撐其論點。該憲法條文指,國家元首委任的首相「應是獲得多數國會下議院議員信任的」(is likely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at House)。總檢察長的言論,實際上與國家元首在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委任慕尤丁出任首相的方式有衝突的。國家元首當時首輪召見議員後,安華和馬哈迪實際上皆未獲超過一百一十二名議員支持,在第二輪判定時,改由透過各黨黨魁的意向來計算。這也就把土著團結黨包含馬哈迪在內的六人全部算入支持慕尤丁的陣營。也因此,慕尤丁出任首相時,實際上按泛希盟的算法,支持馬哈迪出任首相的議員人數為一百一十三名。
(來源:UMNO Online)
巫統分裂總檢察長挺慕
換言之,阿末扎希宣布巫統撤回對首相的支持,並不等同該黨三十八名下議院議員已對現任首相失去信任。由此可看出,慕尤丁當初成功將巫統分裂成兩派勢力後,就拉攏具有政府官職的國會議員成為「親慕派」巫統議員,至於其他具官司纏身,或與其親近的議員就是以黨主席為首的「倒慕派」。當有三十八位議員的巫統分裂成兩派之際,慕尤丁當然可以宣稱並非所有巫統議員都遵循黨中央指示,再透過總檢察長的法律背書,成功爭取到喘息的時間。
究竟要如何判定慕尤丁是否已失去多數議員支持?除了不信任動議的表決,沒有其他辦法能有效解決這個爭議。其因有二。首先,由於議員能在不同時間簽署宣誓書,來顯示本身是否支持現任政府,一旦出現「兩頭蛇」將使宣誓書總數超過原有議員的人數,增添了危機的不確定性。這也是為何二〇二〇年二月喜來登事件後的亂局,國家元首要一一召見議員來確認究竟誰獲得多數議員支持出任首相。第二,人治將凌駕法治。上一段提及二〇二〇年元首如何判斷馬哈迪或慕尤丁獲多數議員支持之程序,慕尤丁在宣誓前其實未獲過半議員支持。一一數人頭或僅詢問黨魁的決定,將導致截然不同的結果。究竟要用什麼方法計算,這也開啟了統治者在憲政灰色地帶得以扮演人治的角色。
總而言之,二〇〇九年霹州憲政危機後的聯邦法院判決,正是往後行政首長究竟獲得多數議員信任爭議的主因。該判決認為不一定得透過不信任動議,來判定行政首長是否仍具多數議員支持,統治者能發揮憲法賦予的角色從中定奪。本文認為,日後不強制如其他共和聯邦國家般,必須在國會殿堂對不信任動議表決,未來若再次出現行政首長的信任危機,這類鬧劇將周而復始不斷上演。
李泰德 |
生長自馬來西亞鑿石小鎮,現從事民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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