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The Stringer/BERNAMA)
國會首要職務應是決定誰為首相人選,這應優先於一切立法或監督功能,馬來西亞首相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應源自國會。2020年政治危機暴露了國會的缺陷,也突顯國會確立首相職位的重要性。朝野國會議員應有提呈首相信任動議,並在國會辯論和表決的權力。如果國會體制連檢驗首相的正當性也沒有,其立法或監督行政的功能將備受質疑,這難免讓行政機構更容易凌駕國會。
【文/鄭至健】
人們對國會普遍的認知為:三權分立的民主體制下,國會屬於最高立法機關。除了制定法律,馬來西亞國會也肩負制衡行政機關的責任。然而,除了立法與監督,國會的職責也包括以二百二十二名國會議員爲首的間接選舉方式(Indirect Election)遴選首相。國會因此也可被詮釋為首相的個人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選舉人團大致上是一群代表不同政黨的固定人數,以多數方式遴選行政機關最高領導人——首相或總統。在剛落幕的2020年美國總統選舉,得票最多的候選人未必就是下一任總統,而是以各州的選舉人團制度定勝負。
爲何說馬來西亞國會是首相的個人選舉人團呢?簡單的回答:因爲選民基本上無權選擇首相人選,慕尤丁在「喜來登政變」成爲我國第九任首相正是最佳例子。希盟在第十四屆大選推出「兩年馬哈迪、三年安華」的首相配套雖獲選民委托,但首相人選實際上是由在任的二百二十二名國會議員推選出來,所以才出現慕尤丁這位程咬金。
依據聯邦憲法第43(2)(a)條,首相應出自一位來自國會下議院議員、且能在國會掌握大多數議員信任以領導內閣。國會當下最重要的責任,其實是決定哪位議員可在大多數國會議員支持下出任首相。倘如國會無法行使這項責任,將無法發揮議會民主制度賦予的立法、制衡行政機構權力。試問在沒有內閣和首相的國會裡,通過的法案將由誰來執行?國會的制衡行政機制也間接失去監督問責的對象。
(來源:The Star/BERNAMA)
首相正當性應源自國會
國人總認為在君主立憲制底下,君主的恩准和祝福是成為馬來西亞首相的「最後一哩路」,但這未免違背了君主在立憲制的超然地位,將君主卷入黨派利益之爭。當然在我國憲法下,君主有判斷何者掌握國會多數下議員信任的裁量權 (Discretionary Power),但也受限於國會議員對誰投下信任票。換言之,馬來西亞首相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應源自國會。
在英國,首相上臺的首要任務就是要以他帶領的國王或女王陛下政府(His or Her Majesty’s Government)在國會通過御座致辭(Speech from the Throne, 英女王登位後簡稱為女王致辭Queen’s Speech)。這篇演辭雖由英國君主在國會宣讀,實際上由內閣所撰,內文道出政府施政大綱,詳述政府在國會尋求通過的法案。
御座致辭就如同任何國會法案或動議,朝野雙方將在國會為之辯論,反對黨領袖亦根據常規對致辭作出相對回應。最重要的是,英國國會議員會為御座致辭進行投票,一旦未獲通過,首相必須代表其陛下政府宣布辭職或解散國會。御座致辭的性質,基本上無異於預算案或首相信任動議。同理,在馬來西亞每逢國會開幕由最高元首發表的施政御辭(Titah Agong)也可視為為對現任首相或政府的信任動議。
(來源:Getty Images)
國會首務決定首相人選
1924年,時任英國首相斯坦利•鮑德溫(Stanley Baldwin)就因無法通過御座致辭而黯然下臺。鮑德溫當年大選丟了失部份議席,無法湊足簡單過半議席組成穩定政府,但反對黨陣營也因理念相左也無法達到過半國會議席。皆因首相席位難産,鮑德溫因憑屬政黨仍在國會享有最多議席的前提之下繼任首相,並以御座致辭來試探是否得國會衆議員的信任。歷史並未善待鮑德溫,往後保守黨甚至指名譴責他在缺乏過半支持下,貿然以御座致辭尋求信任失敗後斷送執政權。無論如何,鮑德溫明白首相的正當性應源自國會,而首相一職若有任何爭議,也應回歸讓國會檢驗。鮑德溫讓國會決定他的拜相命運。誠如英國憲法專家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所言,國會首要職務應是決定誰為首相人選,這應優先於一切立法或監督功能。
曾幾何時,馬來西亞政壇也明瞭國會與首相正當性的道理。1976年首相阿都拉薩因白血病突然病逝,當時的副相胡先翁臨危受命被委任為馬來西亞第三任首相。就算在國家皇宮宣誓後,胡先翁明白在沒有選舉或國會洗禮下,其首相職位還是名不正言不順。他用議會領袖的權力在1976年1月26日召開緊急國會,為本身在國會是否獲得過半的信任進行表決。當年反對黨國會勢力薄弱,根本不會對胡先翁政權構成任何威脅,更何況當時的國陣絲毫未有造反之意。胡先翁的信任動議雖不含政治角力目的,但其重要性是正當化本身為首相的政權。
國會議長阿茲哈(Azhar Azizan Harun)遭指控未優先處理首相信任動議後,近日在《透視大馬》撰文為本身辯護。他在文中否認阻擾反對黨議員信任動議,並聲稱議會常規第15條已清楚說明,政府法案必須優先於任何事項,這也包括任何首相信任動議。換言之,政府若不願見信任動議有機會浮出檯面,大可全數列入各種政府法案,以確保信任動議永遠卡在議事日程表末端。議長阿茲哈甚至引述國外例子,認為任何信任動議需有一名部長附議,否則不獲加速處理。難道世上有部長得知其內閣之首面臨信任動議不通過的危機,還主動附議讓國會議員的表決?
常規僅限緊急動議辯論?
除此之外,話望生國會議員東姑拉沙里(Tengku Razaleigh Hamzah)也援引聯邦憲法,以首相必須取得國會下議院信任的任相基礎,要求議長以緊急事項動議(Motion on matters of urgent public importance)之名,辯論表決首相信任動議。惟議長阿茲哈卻以議會常規第18(1)條指出,以緊急事項提出的動議只限於辯論,議會常規並未表明議員可為任何緊急事項動議進行表決或投票。
話雖如此,但近日的霹靂政治風波,對時任務大臣阿末費沙(Ahmad Faizal Azumu)的信任動議,正因霹州議長以緊急事件動議之名加速處理,列為當日的首要州議會議程。霹州議會常規也未表明州議會可為緊急事件動議投票表決。州議長「違背」議會常規破天荒讓動議逕付表決,也促成霹州議會的倒臣計劃成功。
霹州議長此舉,無疑離不開本身為巫統黨員,讓一衆霹州議員決定土著團結黨籍的州務大臣阿末費沙的命運,無非想確保巫統得以名正言順坐上大臣寶座。撇開土團黨與巫統的政治角力,筆者認為州議長此舉並無折損霹州議會民主制度,皆因議長貴為議會之首,前在議會的裁決是不容質疑,甚至超越議會常規。州議長此舉也無疑壯大州議會權力,讓後者決定大臣的去留。國會議長阿茲哈無妨借鑒其州同僚,參考霹州議會開創的先例。
總之,2020年政治危機暴露了國會的缺陷,也突顯國會確立首相職位的重要性。朝野國會議員應有提呈首相信任動議,並在國會辯論和表決的權力。如果國會體制連檢驗首相的正當性也沒有,其立法或監督行政的功能將備受質疑,這難免讓行政機構更容易凌駕國會。
鄭至健 |
群議社社員,目前為獨立研究員,研究興趣包括政黨政治、政治體系、地方民主和國際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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