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woman724 blogspot)
由於誤判李三為移民及「外僑」,而不是土生土長的馬來亞華裔女性,殖民地政府導致她成為被遺棄且無家可歸的人士。此案揭示,殖民官僚機器出現的小失誤,不論是人事疏忽或法律誤讀,偶然地讓時代陰影遮蔽的人物,得以重現在歷史學者的眼前。由於馬來聯邦的警察記錄非常稀有,這個特殊的小失誤,反而留下了一位女販子幾頁的生活事跡,並顯得異常鮮明顯眼。官僚制度的失誤,加上偶然翻閱與研究不太相關的檔案,讓歷史學者有意想不到的收獲。這起案件記錄了一位涉及販買人口的女性,如何漸漸地深陷於殖民地政府無能的治理。
【文/張鳳珊】
我第一次發現李亞山(李三)——這位在1930年代因涉及人口販賣和經營妓院而被判罪的女性——是在吉隆坡國家檔案館的一封褐色文件夾中。我無意尋找她的資料,但是檔案研究的新發現往往如此,依賴與檔案偶然邂逅的機緣。
發現李三的那個下午,我決定暫時擱置英屬馬來亞娼妓的研究,轉而訂閱一疊與殖民時期跟驅逐案有關的文件。我對當時華人進出馬來亞的法律管制,以及移民法和驅逐政策的歷史關聯,都充滿好奇。我想知道在哪種情況下,移民會被強制驅逐離境?
驅逐離境案例高度性別化
我專研那疊文件後很快就了解,驅逐離境的案例很明顯地高度性別化,這在兩次世界大戰間隔期間尤其明顯。在1920年代至1930年代期間,華僑愛(祖)國意識高漲,國民黨在馬來亞活躍,這些都引起英殖民政府的疑慮。當時大部分的驅逐案例都涉及華僑男性,懷疑他們與私秘會社有關係,指控他們從事政治顛覆,或者煽動反帝國情緒。
然而,李三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類,但卻被驅逐。
(來源:馬來西亞國家檔案局)
李三出生馬來亞,是名華人女性、農夫,無論任何情況下看起來與政治毫無掛鉤,然而她卻出現在驅逐離境的檔案文件中,這並不尋常。事實確實如此:文件上印有她的墨色指紋,以及大頭照。在那黑白照中,李三揚起下巴,抿著嘴,那神情似乎在蔑視有關當局。
李三被逮捕時正好是1932年的夏天,那年她五十五歲,住在霹靂州。她被判處三個月的徒刑,然後被終生驅逐殖民地。這對外籍政治異議人士來說,是異常嚴厲的刑罰。
根據犯罪登記處的記載,李三的主要職業是一名農夫。這與許多住在馬來半島內陸的華人女性相似,李三大概是個自耕農,親自照料自己的菜園。她經營妓院的收入,很可能只是輔助,而非主要收入。她的刑事檔案清楚地記載,她在「協助經營一間妓院」和「招攬雛妓」,並沒有為她帶來優渥收入。由於她無法償還五百元罰款,因此被押送到吉隆坡聯邦監獄。然而李三協助經營的妓院,規模相較而言比較小,不同於檳城和太平錫礦場附近的妓院,後者相當有規模,這兩地寺廟甚至記載娼妓和妓院管理人慷慨解囊捐助寺廟。
大英帝國關注人口販賣案
對歷史學者來說,如此近距離邂逅女販子被定罪的案例,相當罕見。有關人口販賣的歷史研究,往往著重受害者被販賣的事跡,而不是販子的事情。學界研究出現這種偏差,其中一個緣由,是因為歷史文獻的案例不平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適逢全球反人口販賣運動如火如荼,女性被販賣的軼事極易引起帝國中心和殖民地整個大英帝國極大的恐慌和關注。殖民地官員、警察、傳教士、以及社會改革分子都大量地地書寫這些女性面臨的困境。
相反地,由白人所撰寫有關奴隸的流行敘事,人口販子經常被簡化成單一面向的平扁人物:危險、(通常是)誘導清純少女墜入「不道德」生活的男性犯人(更詳盡的討論可以參考Julia Laite和Jessica Pliley的文章【註一、二】)。在英屬馬來亞的案例中,販子總被當作邪惡的女人,更具體來說即「鴇母」——這是個流行用語,形容那些老婦人專門購買養女,等她們成人後,再把她們推入火坑賣給性產業。
發現李三的這份機緣,提供了一些細微的歷史材料,讓我們有機會了解販子當時候的生活。雖然李三的刑事檔案不厚,只有區區的五頁記錄,然而從中已經可以推斷很多訊息。
她在1932年被逮捕,其實標記馬來亞娼妓史一個重要時刻。二十世紀初,儘管馬來半島沒有給予妓院合法地位,殖民地官員依舊縱容當地經營妓院。妓院管理——如果是由一名女性負責——在海峽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s)和馬來聯邦(Federated Malay States)法律中,並不屬於刑事案。然而這種情況在1931年出現驟變,當時馬來聯邦通過「婦女和女童保護法案」(Women and Girls Protection Enactment),積極廢除妓院,並且將與娼妓有關的所有活動判當作為刑事案處理。
性產業政策逐步走向壓制
法案通過之後,李三賴以維生的重要經濟來源,在一夜之內成了違法活動。隔年她就被逮捕,這顯示當時候性工作和性產業刑事化越來越嚴重,然而這並非英屬馬來亞獨有的趨勢。橫跨整個大英帝國,尤其是兩次世界大戰間隔期間,性產業政策從放任逐步走向壓制。
按照判決,李三出獄後,必須在當年年尾驅逐離開吉隆坡。然而,她離開監獄後的進展,卻無從考察,因為刑事檔案只記載至此。
無論如何,她的故事有些不尋常轉折,提供我們一些線索。
當時雪蘭莪警官(李三服刑的州屬)把她放逐到吉打(李三的出生州屬)後,吉打政府卻拒絕收留她。吉打官員援引《1910年驅逐州令》(1910 Banishment Enactment)其中一項條文,指遭受任何一州政府驅逐者,不得遣送到另一個州屬,並下令驅逐李三回祖國。(事實上)法律條文隱約暗示,驅逐並不適用於出身在馬來亞的英國人或受保護對象,因為不論種族,這些人都無「祖國」可歸。驅逐離境,由此可見,並不適合用於李三身上。
李三在釋放後的幾個月,頓時成為無國籍人士。從服刑州屬驅逐離境,爾後不被出生州屬和居住州屬接納入境,她成為霹靂、吉打以及雪蘭莪三州政府的難題。殖民地政府對於此事的回應非常混淆,來來回回的搪塞,都不願意承擔李三案子的法律責任。由於誤判李三為移民及「外僑」,而不是土生土長的馬來亞華裔女性(因此為英殖民政府庇護對象),殖民地政府導致她成為被遺棄且無家可歸的人士。
我們其實還可以探討更多此案背後的種族政治。然而在現階段,此案足以揭示,殖民官僚機器出現的小失誤,不論是人事疏忽或法律誤讀,偶然地讓時代陰影遮蔽的人物,得以重現在歷史學者的眼前。由於馬來聯邦的警察記錄非常稀有,這個特殊的小失誤,反而留下了一位女販子幾頁的生活事跡,並顯得異常鮮明顯眼。
官僚制度的失誤,加上偶然翻閱與研究不太相關的檔案,讓歷史學者有意想不到的收獲。比如這起案件,記錄了一位涉及販買人口的女性,如何漸漸地深陷於殖民地政府無能的治理。
【註解】
一、Julia Laite, “Between Scylla and Charybdis: Women’s Labour Migration and Sex Trafficking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Int Rev of Soc Hi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Social History 62, no. 1 (2017): 37–65.
二、Jessica Pliley, “Vice Queens and White Slaves: The FBI’s Crackdown on Elite Brothel Madams in 1930s New York City,”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25, no. 1 (2016): 137–67.
※ 感謝作者授權翻譯和轉載,本文由李志勇(業餘者成員)翻譯、傅向紅(獨立研究員)校閱。原文連結在此。
![]() 張鳳珊 |
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歷史系博士候選人、近代人口販賣歷史研究網絡(Trafficking Past Network)成員。研究旨趣涵蓋移民和人口販賣、性別和情慾、以及東南亞華人,目前正撰寫題為《橫跨南洋:英屬馬來亞性別、親密勞動與華人移民史,1870-1930》的博士論文,探索「被遺忘」的華人女性移民歷史。這些女性當年以太太、女傭和妓女的身份來到馬來半島時,正值當代移民控制趨向更為嚴密的系統,開始排除特定性別與族群。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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