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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蕙穎/國會改革無法用《國會服務法令》一步到位

(來源:Focus Malaysia

雖然坊間對《國會服務法令》寄予厚望,但筆者相信仍有許多國會改革是需要其他手段來補足,包括後續修訂議事常規,在議事慣例上給予更多法案準備時間,而最困難的,也就是讓議員擺脫「蓄意挑起吵架逞英雄」的思維,讓議會回歸法案討論,相信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文/林蕙穎】

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阿莎麗娜(Azalina Othman Said)二〇二四年三月表示,制定《國會服務法令》(Parliamentary Services Act)的工作進度已達90%,該法令最快或將在七月國會提呈下議院一讀。該部雖在五月召開公聽會收集各個公民社會組織及專家意見,但未展示法案初稿,因此法案內容仍不得而知。

我國曾在一九六三年制定《國會服務法令》,而該法令在一九九二年被廢除。被廢除的版本只有八個簡單條文,涵蓋國會服務的人事任命(第3、4、5條)、薪酬制定(第6條)、國家元首能制定規則的權限(第7條),以及退休金(第8條)。此外,落實《國會服務法令》還需要修訂聯邦憲法第65條及第132條。

若要維護國會獨立的精神,《國會服務法令》的財務及人事任命都必須獨立。前者包括財政部是否每年都願意批准足以讓國會獨立運作的經費(特別是在我國致力削減財政赤字的此刻),後者則涵蓋國會職員是否應被歸類在公務員體系之內。

(來源:Focus Malaysia

舉例來說,服務於國會的法律顧問若是從總檢察署調派過來的官員,其職涯將受制於總檢察署高層,若要提出有別於政府看法的法律意見,該名官員必須面對職涯風險。另外,若從薪酬就是獨立於行政的角度來看,直接隸屬國會的研究員才能針對關鍵法案提出真正屬於國會的獨立意見,比如在公民權法案時提出反對政府讓更多人無法自動成為公民的條文。

另一方面,許多學者專家提出的國會改革事項,其實不會直接在《國會服務法令》的條文中被提及。因此,該法令其實並非國會改革的萬靈丹,而是需要追蹤後續是否有修訂議會常規。

舉例來說,經常被提起的增加國會開會天數、國會在野黨日,加拿大和紐西蘭都是放在議會常規內;而公平的選區撥款、國會助理期希望能有更充裕的法案準備時間,許多國家的國會都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筆者列舉數項國會改革訴求的現狀和修法需注意事項:

(來源:WellingtonNZ

一、增加國會開會天數

現況:國會開會天數由行政決定,翌年的國會開會日期和天數通常會在年末出爐,因此若要落實這項改革,其實只要團結政府在年末公布翌年天數時予以增加即可。

注意事項:需注意《國會服務法令》中的議長權限是否包括制定國會開會天數。

二、在野黨日

現況:我國議會目前仍是政府事務優先。因此,在野黨議員的動議,甚至是朝野議員的私人法案,除非獲得政府批准,否則都沒有機會獲得辯論

注意事項:法案一讀時要留意議長權限是否涵蓋決定議事排程,即議會是否有權不以政府事務為優先。法令生效後,需注意是否有修訂議會常規,列入在野黨日。

三、公平的選區撥款

現況:選區撥款目前只給執政黨議員,團結政府仍在針對公平的選區撥款和在野黨進行協商。儘管沒有法令約束也能落實這項改革,但政府也有權收回這項決定。

注意事項:這項修法料不會出現在《國會服務法令》,而民主及經濟事務研究所(IDEAS)建議另立《選區發展資金法》來確保選區撥款的公開及透明

(來源:FMT

最後,筆者身為國會議員的研究員,希望國會改革能包括更充裕的法案辯論準備時間。目前,國會法案從一讀到二讀的時間很短,例如重要的公民權法案就是週一提呈一讀,週三就進入二讀辯論;而二〇二四年三月國會結束後更是沒有任何新的一讀法案可以提前準備。這讓研究員難以在短時間向多方請教,寫出更有實質內容的辯論稿。

不過,議員助理就算能力超強,能寫出扎實且有實質內容的辯論稿,未必代表議員在議會中的表現就會很有素質。筆者某次參與朝野議員助理工作坊時發現,國盟議員的助理不乏關心政策課題者,有者甚至熟記聯邦憲法條文,但其議員在議會廳內僅以真偽不知的言論挑起議會廳吵架。席間甚至有研究員透露,議員不但不了解課題,甚至也不關心議題,但這就是國會法律條文及議事常規的局限了:無法改變議事風氣。

總結來說,雖然坊間對《國會服務法令》寄予厚望,但筆者相信仍有許多國會改革是需要其他手段來補足,包括後續修訂議事常規,在議事慣例上給予更多法案準備時間,而最困難的,也就是讓議員擺脫「蓄意挑起吵架逞英雄」的思維,讓議會回歸法案討論,相信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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