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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兆穎/定期國會法如何回應迪拜行動

(來源:Parliament of Malaysia

倡議中的《定期國會法》能幫助回應兩個問題,即如何鑒定首相在議會期中的信任,和如何阻止首相在政權仍然穩固時肆意尋求解散議會。我們不能奢望一藥治百病,但也不能因噎廢食。《定期國會法》的基本架構以及對《議會常規》的修訂,都是相對簡單明了的。國內外就定期國會做了大量研究,我們可以摘取重點,不必從零開始。如果公眾接受度高,該法最早可以在二〇二四年年中立法,從而平息像「迪拜行動」這類破壞馬來西亞政治穩定的陰謀。


【文/饒兆穎】

「迪拜行動」在二〇二三年十二月浮出檯面。雖然只是傳言,但也非空穴來風。數字遊戲又成為媒體追問的課題,喜來登事件又要發生了嗎?我國政治的亂象可以大概歸納為兩個因素。

第一,議員跳槽。

雖然「反跳槽法」在第十五屆全國大選前五天生效,並對選後組建聯合政府發揮一定的作用,但這項法律仍有諸多不足。例如,選後四名沙巴土團黨議員以沙巴人民聯盟(GRS)支持安華政府,以及現今土著團結黨(Parti Pribumi Bersatu Malaysia)個別議員宣布對敵黨首相的信任支持,就不符合在「反跳槽法」下議員必須懸空議席的條件。然而,倘若縮緊「反跳槽法」,則會導致在決定議員是否應該懸空議席時,政黨權力過大的問題。為此,凈選盟當時主張落實《罷免法》,讓權力回歸選民。

究竟要如何回應議員跳槽的問題並非是本文的重點,但對其的討論必須繼續。

(來源:BERNAMA/FMT

透明化組閣與倒閣程序

第二,以法定聲明鑒定首相信任。

在我國《聯邦憲法》下,國家元首應委任其認為得到議會多數信任的國會議員為首相。唯《聯邦憲法》卻沒有明文規定應如何鑒定首相擁有或喪失議會多數信任。故此,法定聲明成為用以鑒定首相議會信任的工具之一。尤其,在議會期中出現首相信任危機和執政權更替時,各方都以手上有多少份法定聲明書來「證明」自身獲得多數議員信任。部分議員亦趁機透過密室交易代價而沽,朝秦暮楚。密謀倒閣的傳言也因此有市場。政府要為此疲於應對,人民也對此政治疲憊厭煩,連投資者也因政局不穩裹足不前。

我們要如何改變這種現況?安盛專案(Projek SAMA)主張落實《定期國會法》(Fixed-Term Parliament Act)。這是一個簡單,但強而有力的概念。

首先,《定期國會法》可以規範組閣及倒閣只能透過公開透明的議會程序進行。政府的任免不能以點算法定聲明書這種黑箱作業的形式決定。若首相被倒閣,則可向國家元首請求提早解散國會。

其次,向國家元首尋求御准以解散國會的權力,不再由首相一人獨攬,而必須與其他議員共享。如果政府沒有倒台,那麽就必須要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國會議員支持,首相才能向國家元首提出提早解散國會的請求。

第三,除非出現上述其中一種情況,否則國會須任滿五年,因而其解散的日期可提前預測。國會任期的穩定將提高政府和政策的可預測和穩定。人民也不必再猜測選舉時間,並能提前規劃本身婚慶、喬遷、旅遊等重要活動。選舉委員會也可更充分地籌備和規劃選務工作。

(來源:Sultan Ibrahim Sultan Iskandar Facebook/Malaysiakini

制衡首相獨攬大權

這個建議引起了許多的討論。最令人關注的主要有兩點。其一,它會否損害國家元首任免首相和解散議會的權力。其二,它會否剝奪議員選擇政府的自由。安盛專案都對這些問題一一解答,可參考點擊。簡言之,以上的兩個問題答案是「否」。

倡議中的《定期國會法》沒有觸碰到國家元首在憲法下的權力。它只是規範議會組閣及倒閣的程序,以及首相尋求提早解散國會的權力。就算首相獲得三分之二議員支持提早解散國會,國家元首仍可說「不」。目前,為了制衡首相的權力,解散國會必須得到國家元首的御准。倡議中的《定期國會法》只是增加了額外的防護措施(即三分之二議員的同意),並沒有影響原來憲法內的制衡措施。

此外,它也將明確定義如何鑒定首相在國會的多數信任,將其限定為信任或不信任動議、政府預算及財政法案投票等議會程序。其配套措施必然包括修訂下議院《議會常規》,使議會優先處理信任與不信任動議。這雖然關上以法定聲明倒政府的後門,但反而強化了議員們透過議會集體倒閣的權力。由於「反跳槽法」沒有妨礙聯合政府內的盟黨倒戈,後者可以在必要時透過議會提呈不信任動議。因此,把《定期國會法》說成是在挽救「弱勢或不受歡迎的政府」是個錯誤的說法。

內閣制民主的關鍵有兩點。議會可以組閣,也可以倒閣。作為反制手段,首相可以向國家元首提出解散國會,重新選舉。倡議中的《定期國會法》沒有抵觸這兩個關鍵,它只是透過法律明文規定,排除在倒閣過程中濫用法定聲明,並制衡首相獨攬提出解散國會的權力。

(來源:BERNAMA/The Star

助平息政治陰謀

在「迪拜行動」的背景下,副首相阿末扎希(Ahmad Zahid Hamidi)提出我國需要一個「特別」的法律來維持政府的穩定和任滿,引起了很多誤解。從而很多人對《定期國會法》抱有懷疑的態度,也有人認為它並無法解決自喜來登事件至今,產生的一系列憲政問題,其中包括議員及政黨更換黨籍;議員、黨魁、皇宮和國會的角色和關係;如何鑒定首相或其候選人的信任及不信任;看守政府的運作等。這系列問題不止出現在喜來登事件,也發生在二〇〇九年霹靂憲政危機,及二〇二〇後的沙巴,馬六甲,霹靂和柔佛州議會。

上述問題實則需要一攬子的體制修正去回應。但倡議中的《定期國會法》能幫助回應兩個問題,即如何鑒定首相在議會期中的信任,和如何阻止首相在政權仍然穩固時肆意尋求解散議會。我們不能奢望一藥治百病,但也不能因噎廢食。

這個改革的倡議還在初步的辯論過程中。首相署(法律和體制改革)部長阿莎麗娜(Azalina Othman Said)發文告說明政府正對這個建議做出相關的研究和咨詢。最後是否成形還是取決於政府的政治意願以及公眾辯論的進展。《定期國會法》的基本架構以及對《議會常規》的修訂,都是相對簡單明了的。國內外就定期國會做了大量研究,我們可以摘取重點,不必從零開始。如果公眾接受度高,該法最早可以在二〇二四年年中立法,從而平息像「迪拜行動」這類破壞馬來西亞政治穩定的陰謀。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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