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最新文章法律社會

林志翰/平議「傳染疾病防控法」修法爭議

(來源:Malay Mail/BERNAMA

冠病瘟疫釀成許多家庭破碎、社會悲劇。為何不能祭出重罰,將肇事者控上法庭?民眾普遍對執法當局不信任,這點不難理解,尤其在緊急狀態時常見執法單位重罰違規的平民,對政治人物卻雙重標準。我反對濫權,但目前有必要確保「傳染疾病防控法」提供合適的法律基礎和相稱懲罰來應付疫情。國人必須認真看待本次修法,政府、在野黨議員和公民組織應共同研議一般懲罰和罰款上限,在變種病毒引爆新一波疫情前,務必儘速在下季國會會期完成修法。


【文/林志翰】

去年12月,「1988年傳染疾病防範和控制法令」(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Act 1988)(傳染疾病防控法,又稱342 法令)的修正案引起國會與民眾激烈反應。民間發起反對修法運動,原因主要集中在修法正後的違規懲罰 :一、對個人和公司的最高罰款額;二、提高「一般懲罰」(Penalti am)的最高罰款和監禁期。

(來源:MDC Publishers

本文將分析修正案內容(包括一讀和後來協商修改版本),讓讀者全面理解這個議題。

首先,要了解為何倡議修法?現有法令有何局限和漏洞?該法三十二年來歷經六次修改,但僅將新增的傳染疾病納入法令下的第一列表。最近一次修改是2020年6月,增列2019年冠狀疾病。如今應依實際需要適時修法。

修改「傳染疾病防控法」正是因應新冠疫情肆虐。截至今年2月5日,本國疫情奪走超過32,000人命、2,900,000人確診。從篩檢、追踪病例、隔離到疾病管控,民眾對政府的表現有諸多不滿,衛生部的人力資源在疫情惡化時嚴重受限。緊急狀態期間,國家安全理事會(Majlis Keselamatan Negara)的政策不時出自非公共衛生考量,政策不協調令國人困惑,備受爭議,甚至削弱了防疫措施的有效性。如今修法是爲了對症下藥,還有未來其他新興疾病帶來的公衛挑戰。

不乏證據顯示,有些人未遵守規範導致病例飈升,可見違規的風險和後果有目共睹。缺乏有效的疾病控制下,公共資源負擔加劇、無辜生命犧牲,將加深民衆對政府的不信任。要知道,若法律無法阻嚇和懲罰對違規者,若無法公平執行,相信沒有人會認真看待。於是政府迫切修法,避免因2021年杪假期群聚造成社區傳播。相較之前的變種病毒,儘管 Omicron症狀輕微但傳染力更強,民眾需保持警惕避免陷入防疫疲勞,否則若社區傳染如歐洲般嚴重,我國將付出慘重代價。

以下逐一討論「傳染疾病防控法」修正案內容。

首先,修改第二條文是爲了更改負責官員的定義,用「環境衛生官員或任何適合人物」來取代過時的稱呼「衛生檢查員」(health inspector)。新定義也有條文賦權地方政府官員同時協助執法。

第十條第二款修正:「醫務人員需向衛生當局呈報任何可疑的感染病例」,即使尚未經實驗室檢測確認。這將讓衛生部有更充足時間、迅速反應指示案例隔離,防止疾病進一步擴散。不過,有者擔憂若因故無法確實遵守而遭開罰。再來,原文「法規指定的表格」,修正案建議改爲「衛生總監指定的任何形式的文件」。因應疫情發展變化,需要對不同用途發出更多文件之際,總比等待衛生部長經憲報公佈各項新表格來得實際。

舊法規內容只對應「隔離中心(quarantine station)」,目前普遍實施的「住家隔離」措施其實並無法源根據,為此得增設第十四條A。不過,第十四條A第二款讓人有所顧慮,因為官員有權使用必要的強硬手段(kekerasan)來確保患者遵守隔離令,其實現有的第十五條第二款也有同樣字句。我認爲,應考慮添加「munasabah」(合理)一字,並在隨後制定的條例(regulation)裡提出相關例子。雖然有不少違反居家隔離令的案例,執法者若要行使強制力,縱使合法也有相應的權力監督。此外,第十五條A第二款要求確診者或疑似病例或親密接觸者佩戴電子追踪器,方便監控居家隔離。這項重要科技不是三十二年前立法時可以想像的。

新條文第廿一條A下,衛生總監有權發出任何形式的指示,包括對付違令者。這允許衛生當局的管制規定得以因時因地調整。當然有人擔憂這項權力可能遭濫用,但衛生總監確實有必要隨機應變發出指示。惟若疫況沒變,一旦民眾挑戰當局的合法性,該作何處理?

新條文第廿一條B,賦權官員引用刑事訴訟法調查,並有權要求任何人提供防疫相關的資訊(第廿一條C),這使得衛生部更有效執法,收集重要資訊防止疫情擴散。

新條文第廿二條A添加了一個新的違規類別——公司、團體或機構 (pertubuhan perbadanan)。目前的「傳染疾病防控法」僅含個人責任,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對付公司。很多公司的決策者如董事、執行長、營運長都有需要為其機構違規負責。第廿二條A第二款也包含勞工的仲介,同樣需為違規負責。然而現有法令並未劃分不同等級的違規者,針對個人的最高罰鍰僅1,000令吉。

雪州巴生有一家手套廠在2020 年被爆違反防疫規定,業者僅遭開罰1,000令吉,輿論嘩然。去年杪為首相依斯邁(Ismail Sabri Yaakob)宣傳百日新政的主辦單位違反防疫規定後,同樣僅接獲1,000令吉罰單,相較於緊急狀態期間小市民遭開罰10,000令吉,民眾無不怒斥雙重標準。這是最高罰款額。按通貨膨脹計算,1988年的1,000令吉大約是2021年的2,310令吉。

這就是現有法令的局限。如此裁罰,千元罰單像是兒戲。相信大多數民眾都贊同提高罰款額,爭議只是增幅大小而已。這個共識很重要,法律必須要有相稱的懲則對付違規者,才有合理的阻嚇效果,將危害公共衛生者繩之以法。

輿論批評第廿二條A根本是舉證責任錯置,有失公平。其實這類確立公司責任的法律條文相當普遍。另一方面,公司可以證明對違規不知情或不同意,同時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防止。如此辯護理由也寫入第廿二條A。

有三項修正案最備受爭議。首先,第廿五條允許衛生當局對未依照規定的個人(最高10,000令吉)或公司(最高1,000,000令吉)開罰。政府隨後下調至公司500,000令吉,個人1,000令吉。

第廿四條(一般懲罰,Penalti am)對個人最高罰款不超過100,000令吉,監禁不超過七年,或兩者兼施。民眾抗議後,衛生部同意下調至最高2,000令吉,或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公司、團體或機構則最高罰款不超過2,000,000令吉。

第卅一條新增第三款:在這法令下制定的條例,違規者一旦罪成,將罰款不超過50,000令吉或不超過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政府已同意下調至最高1,500令吉或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公司、團體或機構最高罰款為1,000,000令吉。除了罰單罰款(第廿五條),其他懲罰將由法庭裁决,涉案者或公司/團體/機構將在「傳染疾病防控法」下被提控。

衛生部曾經公開建議三個等級的罰單制度,並與違規嚴重程度挂鈎。不少民眾仍以爲會因違規,如未在强制區域戴口罩,或進入公共場所時未使用MySejahtera應用程式登記,將被開最高額罰單。這是極為普遍的錯誤認知。

爲了消除民眾疑慮,政府應直接列出清單,建議各種違規類別和相應的罰款額。不過,最新發展卻是,政府已妥協,維持個人的最高罰款額爲1,000令吉。有反對者以刑法如企圖殺人、疏失致死罪的最高刑罰作比較,認為當初「傳染疾病防控法」修正案的最高懲罰不公平和不相稱。我不同意這種說法。

(來源:Coconuts/Tharma Pillai/Twitter

2021年3月至9月,單單職場感染群就有2,369個,造成近200,000宗病例和522人死亡。平均每個感染群有82個病例,每4.5個簇群就有1人死亡。期間最大的感染群出現在森州新納旺工業區,爆發2,178宗病例和15人死亡。

雇主真的無需為違規或疏失導致人命傷亡,造成雇員或親屬悲痛,負上法律責任嗎?這或已違反了「生活與生計權利」(Right to Life and Livelihood)原則,意即工作環境必須安全衛生,不踐踏勞動者尊嚴。倘若雇主是慣犯,僱員為此因傷住院甚至喪命,比起刑法疏失致死案例,對防疫疏失或違規的最高懲罰額真的不相稱或太過份?冠病瘟疫釀成許多家庭破碎、社會悲劇。為何不能祭出重罰,將肇事者控上法庭?若認為最高罰額不公,反對者也應明確提出建議數額。擴大執法範圍,區分公司企業規模可以保障公平。

民眾普遍對執法當局不信任,這點不難理解,尤其在緊急狀態時常見執法單位重罰違規的平民,對政治人物卻雙重標準。我反對濫權,但目前有必要確保「傳染疾病防控法」提供合適的法律基礎和相稱懲罰來應付疫情。國人必須認真看待本次修法,政府、在野黨議員和公民組織應共同研議一般懲罰和罰款上限。事不宜遲,在變種病毒引爆新一波疫情前,政府務必儘速在下季國會會期完成修法。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