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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薛霏/碳權交易市場,大馬準備好了嗎?

(來源:The Star

政府宣布我國的自願碳市場將由財政部和股票交易所共同發展後,相信未來碳市場的交易將由後者負責。很多分析並未提到如何確保有關計劃落實過程中尊重人權、地方社群的參與以及分享成果的方式。甚至必須權衡馬來西亞在遏制氣候變遷的道路上,究竟是體現新自由主義經濟的價值觀,還是珍視在地社群與環境之間的共生關係?


【文/曾薛霏】

氣候變遷已經成為全球治理的重要議題,各國致力通過各種政策減少進入大氣層的溫室氣體,同時也要準備好應對海洋水位上升、水災、林火等災難。

早在1992年,多達165個國家締約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以攜手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衝擊,並於1997年制定《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後來在2015年獲得193個國家締約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該協定的目標是減少碳排放量,以便全球平均升溫幅度限制在前工业化水平之上2° C以内,並努力控制在1.5° C之內。

馬來西亞簽署上述協議後已在國內設置治理框架,如2011年落實《再生能源法令》並設立大馬永續能源發展機構(SEDA),落實電力收購機制(FiT)推動再生能源,減少依賴石油和天然氣等依賴。

制定嚴格碳排放標準

為了減少碳排放量,很多國家開始使用碳定價機制,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碳稅(Carbon Tax)和碳信用機制(Carbon Credit System)來達成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NDC)承諾的減碳量。

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以市場為導向的政策工具,主要來自一些能夠減少碳排放量的計劃,以每兆噸二氧化碳當量為位,出售給欲減少碳排放的公司或政府。這些計劃可分成兩種,避免碳排放(如落實再生能源、節能計劃)和移除溫室氣體的項目(如重值森林或碳捕獲和埋存計劃)。

(來源:Reason Magazine/Andrew Milligan/ZUMA Press/Newscom

今年11月13日剛落幕的「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The 26th U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上圖),協議落實《巴黎協定》中有關全球碳排放權市場的條款(第6條款),確立了不得重複計算的機制,亦即出售國不能將計劃減少的排放量計算在該國減碳量之中。

這項協議為目前正在崛起的「自願碳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帶來更明確的方向,即未來各國將推行碳排放權買賣。相信自由選擇市場將逐步與國家之間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銜接起來,通過更有誠信的方式監測報告核查這些計劃,鼓勵私人企業注入資金,好讓國家能將公帑用於其他減碳排放領域。市場分析認為,這能夠達到雙倍的減碳排量。

落實減碳首重執行力

馬來西亞政府在2022年財政預算案宣布即將推行國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domestic emission trading system,DETS),由財政部、大馬股票交易所和其他利益團體共同推動,讓綠色資產持有者之間互相交易。

同時,環境與水務部也公布《國內自由選擇碳市場方針》(National Guidance on Voluntary Carbon Market Mechanisms)列出相關落實框架;而能源與天然資源部則公布《國內森林碳市場方針》(National Guidance on Forest Carbon Market),提出相關森林碳排放的執行框架。雖然如此,這兩項方針並沒有法律的約束力,主要供有意落實的公司或單位參考。

不過,在這兩份方針下,任何相關計劃都得向負責氣候變化和森林的政府部門匯報,並且必須證實真正能減少碳排放量、減少的數量等、獲得認證,且不能重複計算。而政府收集這些資料後將匯報UNFCCC。

(來源:Global Climate Change Alliance

這兩份方針與《巴黎協定》相符,相信能讓國內企業的減碳計劃參考,逐步與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接軌。這樣一來,政府有望減低財務負擔,培養專業治理能力以及從事相關認證的專才,達致減少碳排放量的同時,也吸引綠色資金。

政府宣布我國的自願碳市場將由財政部和大馬交易所共同發展後,相信未來碳市場的交易將由後者負責。簡言之,這些計劃產生的碳排放單位,就像股票一樣得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甚至作為投資選項,而碳排放權的價格將決定一項計劃能產生多少收入。按照這個邏輯,只要價格高、收入好,便可鼓勵更多資金進入減碳計劃,或鼓勵研發更多低成本的科技產品或服務。

人權與碳排應列評鑑

然而,很多分析並未提到如何確保上述計劃落實過程中尊重人權、地方社群的參與以及分享成果的方式。而且,市場導向的機制會否導致它們都湧入能夠帶來收益的領域,而忽略了其他更重要卻沒有收入的領域?

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政府推行的自願碳市場並未與限額和交易(cap and trade)政策結合。如果沒有為國內高碳排放量領域(如石油和電力)訂出排放上限,又如何促使它們積極採取相應措施減少碳排放量?

(來源:The Star

今年,政府提高了我國的自主貢獻目標,以無條件在2030年減少相較於2005年水平的碳排放強度(carbon emission intensity)至45%,原本的自主貢獻為35%。碳排放強度是指每單位國民生產總值所帶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較於2005年的水平,我國在2016年的碳排放強度減少了6.2%,但碳排放量增加了57.7%。這意味著,我國需要更積極減少碳排放才能在2030年達成目標。

雖然碳排放權交易的最終目的是希望通過經濟效益吸引或收取資金,用於減少碳排放。但政府選擇特定政策的設計和落實時,必須權衡我國在遏制氣候變遷的道路上,究竟是體現新自由主義經濟的價值觀,還是珍視在地社群與環境之間的共生關係?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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