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Scribd/AP)
國陣式的「協商主義」中用協商程序壓制異議的方式,是不會被自由主義式的「協商」接受。因為協商架構需有一定的公開和透明,才能增強公民對制度的信任感,從而使公民內在產生穩定制度的力量,這才是追求多元下「穩定」政治秩序的政治自由主義之主張。在馬來西亞這類群體抗爭的政治對抗總是無法展開有意義的政治對話,那麼何不將「協商」主義,特別是自由主義式的「協商」主義,也視為民主轉型的一種可能途徑來加以考慮,看看在此機制下,國內多元社會能否開啟有意義的政治對話。
【文/吳振南】
一旦提起政治對話需有「協商精神」時,聽者極可能面露蔑視之意,彷彿聽到的是一句髒話,更別提如果將它與民主轉型一起討論。恐怕一般人看來,再也沒有比這更驚悚、瘋狂的主張了。
社會上有這樣的情緒反應,其實是情有可原,尤其歷經了前朝政府多年來以「協商主義」為由,實則卻限制言論、迴避政治監督。將國陣(UMNO)從前的「協商精神」視若敝屣,當然是可理解的。
不過究竟馬來西亞政治史上的國陣式「協商精神」為何?又該如何理解它?時評人曾維龍反思國陣的〈「協商」主義的橫行與反思!〉(以下簡稱曾文),對官方和學界眼裡的「協商主義」,皆有相當準確的解讀,以下援引說明之。
就官方論述而言,1951年成立的聯盟(Perikatan)及後來的國陣,無論在團結各個族群爭取獨立的過程,或「五一三」族群衝突後,各族政治利益的重分配過程,都是以「協商精神」為基石,既打造強調協商的國家政治文化,亦以協商為執政聯盟的主要執政模式。
舉例來說,在此模式下,多源流教育制度應否改制,無需透過民間充份溝通討論,而且公民社會基本上對此也毫無置喙餘地,因為如此議題,只能透過各族群的「代表政黨」來協商就好。
(來源:Malaysia Gazette/Noor Asrekuzairey Salim)
協和式民主流弊叢生
這種政治精神,在學者眼中就成了所謂的「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亦即:一、政府由各大族群領導層結盟組成;二、採共識決,用以保護少數的利益;三、政治代表權、公職、公共開支等分配也採協商進行。
其中國人最熟悉的例子,莫過於部長職位的分配。這個其實只關乎族群政黨核心利益,並非完全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問題,竟成為民眾多年以來最關心的政治議題,卻忘了在民主制度的精神下,部長職的分配,除了考量族群,也應根據其他公平原則,如婦女比例、部門的相關專業職責及效能來提名。
這種只講血統,不論是非對錯,以族群為主的協和式政治之缺點,對國人來說,一點也不陌生。曾文指出協商主義在國陣政府的操作下,凡非國陣的聯盟政黨,在國家層次的議題討論必遭排斥;更有甚者,只要有人質疑協商過程或結果,就被打成分裂國家份子,存有顛覆社會既有安定秩序之心。
如此協商主義,對民主政治體制的破壞,其實更為深遠危險得。當我們事後檢視,從聯盟到國陣如何逐步將國家體制從協和式民主制轉向威權化時,才會赫然發現「協商主義」如何有效地作為對付政敵或異議者的工具,用來消弭在民主社會存在的反對聲音。
正因如此,民眾才會對「協商」蔑視和不信任。簡言之,國陣政權的「協商主義」定義,僅用學界的「協和式民主」來描述是不夠的,因為它不只用在分配利益或犧牲被「協調」掉的某方利益而已,重點還在於犧牲的個人、團體,甚至政黨,不得對這個結果提出再討論的訴求,因為這是破壞「協商精神」的。
至此,國陣式的「協商主義」至少也應在「協和式民主」的三項定義外,再加第四條:協商結果無論是否為民眾接受,或有否違反公眾利益,都會受到「協商」的程序保障,而獲得某種行政上的合法性(legality),而且這種行政合法性還能凌駕在公眾利益或個人權益等正當性(legitimacy)的基礎之上。
威權專斷破壞民主精神
只有加上這項定義,才能解釋為何馬來西亞的「協和式民主」制度造成行政權獨大,日漸侵蝕國會和社會的監督權力,最終邁向了威權制度。隨著這項定義而來的種種政治運作機制,毫無忌憚地一再破壞民主精神,才真正是各界對「協商主義」詬病的原因。
接受以上定義後,再來討論「協商精神」能否成為民主轉型的途徑之一時,就不會覺得突兀了。顯而易見,若根據第一到第三項的描述性定義,相較於其他民主國家的實際運作,「協和式民主」其實是一種更重視或體現群體意見影響力的民主政治模式。當我們這麼解讀時,它其實與政治學的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主張相當接近。
社群主義的核心主張,或是說社群主義者對自由主義者最深刻的批評就是:雖說每個「個人」都是生而自由、生而平等,因此主張每個人都有些不可讓渡的權利,但別忘了在我們所處的社會也很容易發現一個社會性的「自我」。更有趣的是,在很多人的認同經驗裡,其實那個天生先驗的「自我」反而顯得模糊不清,有時還需透過教育來認識。例如我們常常在某在公民運動座談,聽到主講人說什麼(如言論自由)是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一個國家應保障公民等等。
另一方面,有一種屬於社會性或群體性的「構成性的自我」(a constitutive conception of self,政治哲學家桑德爾Michael Sandel用語)卻常常是有清楚的身份認同作用。這樣的自我認同方式,在馬來西亞這樣的多元社會並不陌生。至少我們本身經常出現鮮明的社群性認同的自我,無論那個社群屬於族群式的馬來人、華人認同,或屬於階級式的工人、富人認同,也有屬於宗教式的伊斯蘭認同、佛教認同,甚至還有屬於性別認同式的同性戀、異性戀認同等等。
社群主義的這個批評,對某些自由主義者來說,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它可以解釋社會上擁有多元族群、文化與價值的現象。不過,當社群主義者以此社會現象,去推論出有所謂的社群的權利,以相對於傳統政治哲學設定的個人權利(如天賦人權的宣稱)時,這個主張卻與自由主義思索著建立多元價值兼容平等的政治制度想法有所隔閡。
較早前撰寫拙作〈為什麼政治對話困難重重?〉時,我觀察到,在多元價值的社會,如果出現採取群體抗爭的政治對抗時,因以群體角度出發,所以各個群體對自身的價值立場往往異常堅持、不容妥協,這就造成了社群間只有爭取資源的對抗,卻無在民主機制下的對話。
缺乏對話難解群體爭端
我也就此下了一個註腳:一旦出現只注重群體權利,而社群間卻不寬容,也不尊重個人權益的情況,那麼在一個多元社會,幾乎註定無法展開政治對話。換言之,社群主義解釋了社會裡有多元並存的社群存在,也對社群的權益有所論述,惟對如何解決社群與社群間,或社群與個人間的權益爭端,缺乏完整的制度性思考。更遑論萬一這樣的社群主義思維偏離民主的想法,就很容易導致多數暴力,就算不至於出現偏離民主的多數暴力,也可能發展出如同馬來西亞協商主義那種將公眾利益或個人權益置於協商程序下的情況。
問題就在,容許社群擁有權利時,我們就必須處理眾人權利相對個體權利到底孰輕孰重的悖論。如果兩者是平等的,可能嗎?在實際政治中,任一社群的選票,不都比一個人票還多嗎,這樣說來兩者有何平等可言?如果兩者不平等,那麼權利會有高低之分嗎?人多的難道在價值選擇上就更優越嗎?
諸如此類的爭議,突顯出社群主義與自由主義之爭論,對照馬來西亞的協商民主產生群體壓倒個體之流弊,實有異曲同工之處;也正因如此,自由主義者對社群主義式詰問的回答,其實對我們如何來重新看待協商主義,可能也是極具啟發性的。
基本上,針對社群主義的質疑,當代自由主義宗師羅爾斯(John Rawls)的回應可能對一個如馬來西亞般的多元社會最為有用。對他而言,與其像傳統自由主義者那樣論證個體權利的道德基礎(一如其成名作《正義論》的做法),倒不如建構一種承認現代社會多元面貌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
政治自由主義不提供全面性的學說(即不再提出道德價值的理論證明),也不會提倡特定的價值觀(這包括過去的自由主義價值觀),而是藉由承認社會是由許多不同、甚至有所衝突的價值觀組成,因此提出政治自由主義的主要任務,就是去建構一個各方能接受的政治架構,來形成合理的交疊共識(reasonable overlapping consensus),以此社會共識處理社會可能的衝突,恢復社會的穩定。換言之,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欲建構的,實際上可修正為某種自由主義式的「協商」架構。
(來源:The ANSWER Tampa/AP)
凝聚社會共識化解衝突
其實,羅爾斯的交疊共識是不能透過協商產生,而是從不同的群體和個人,將彼此的價值體系相互重疊而來,但許多學者指出,這種設想只會讓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變得不切實際,缺乏現實的「政治性」。如政治學者巴柏(James Barber)便批評,由於在現實政治中,衝突性是其重要屬性,因此交疊共識在現實裡是不可能的,這會導致羅爾斯提出的政治自由主義,根本上是一種沒有政治的政治哲學。
這些批評並不妨礙我們修正羅爾斯的主張。正是為了因應現實的需要,即使各個社群彼此不一的價值、信仰或許無法交疊而來,但卻可能透過協商方式達致共識。如2008年的人民聯盟(Pakatan Rakyat)提出政綱,超越了族群和宗教歧見,當時的在野黨就是採取協商方式,提取出各造都能接受的兩個核心價值:公平與公正,並以此建構民聯的政策。看吧,這不就是一個很接近自由主義式的「協商」架構實踐嗎?
如果這樣的解讀沒錯,那我們就必須問,這一種自由主義式的「協商」架構和國陣式的「協商主義」有何不同?
有別於馬來西亞的「協商主義」已限定由族群作為政治協商的主要代表,自由主義式的「協商」更強調政治協商必須要從價值中立(value free)的架構進行。值得注意的是,羅爾斯強調的是價值中立,而不是「非關價值」(free from value),那是因為若要解決衝突,政治的協商架構最終會去尋求出一個合理的交疊共識,而這一共識本身其實還是源於一個社會原有的特定價值觀,只是我們不能確定最終的社會共識,是選擇自由主義的正義觀、跨族群的政治價值,抑或重回族群政治的老路,甚至從宗教價值觀出發。
若是如此,一定會有人問,這樣的話,自由主義式的「協商」最後不就和國陣式的「協商主義」一樣嗎?其實兩者不完全相同,因為羅爾斯所謂的價值中立,是指的在國家層面上,一開始要形塑出的基本國家制度及國家公共政策,要能對各種學說、信仰保持中立的對待。這是因為,自由主義式的「協商」要求國家必須確保每位擁有不同價值信仰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機會去實現其個人或其社群的價值觀,只是國家不擔保每種價值觀,都得到平等實現的機會。
(來源:Malaysia Gazette/Noor Asrekuzairey Salim)
體現自由主義式協商
換言之,哪一種價值觀會成為全體公民長期接納,用以建構國家與政府政策的方向,是必須經過大量的說服及修正過程。如另一篇討論信仰與法治的拙作〈法治觀念下的信仰〉提議,若當時的伊斯蘭黨要說服人民接受伊斯蘭法,那就必須有能力就《可蘭經》作現代詮釋,說服全民接納這部法典,而非強推伊斯蘭法,這就是一種自由主義式的「協商」精神的體現。
當然可能仍有人存疑,一旦某種價值觀變成了建構國家與政府政策的方向後,會否又演變成宛若國陣執政的歷程?這個情況不太容易出現,因為自由主義式的「協商」還要考慮政治穩定的因素;假若協商的結論要能真正恢復多元價值下的政治穩定,那麼還必須要保證,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就國家提供的協商架構是否恪守中立性原則,能夠自由而公開地隨時接受檢查。
這也就是說,國陣式的「協商主義」中用協商程序壓制異議的方式,是不會被自由主義式的「協商」接受。因為協商架構需有一定的公開和透明,才能增強公民對制度的信任感,從而使公民內在產生穩定制度的力量,這才是追求多元下「穩定」政治秩序的政治自由主義之主張。
無論如何,正如近期爭論要否將爪夷文書法納入華小和淡小課程一樣,在馬來西亞這類群體抗爭的政治對抗總是無法展開有意義的政治對話,那麼何不將「協商」主義,特別是自由主義式的「協商」主義,也視為民主轉型的一種可能途徑來加以考慮,看看在此機制下,國內多元社會能否開啟有意義的政治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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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臺灣的馬來西亞人,前報業從業員,目前是專職相妻教子的家庭煮夫與兼職文化玩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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