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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麗萍/死刑存廢:複雜的價值選擇

(來源:Global Press Journal/Lily Padula

死刑不只是報復,也提供除害避害的心理安慰機制。人們獲得安慰後,就會繼續信任國家權力,相信司法會主持公道,相信邪不勝正。當國家決定放棄死刑,對安慰劑上癮者的情感必然受到傷害,恐懼和焦慮不知道如何安放。這正是要求國家問責的最好時機,必須逼其拿出更有效的方法,來真正保障人民的安全。如何修補社會結構的缺口、重整社會條件,才是最重要的議題,糾結在死刑存廢的道德論爭,其實並未真正討論到更根本的社會安全問題。


【文/曾麗萍】

支持或反對廢除死刑的討論常常漠視(或無視)一個重要的前提,甚至扭曲這個前提,所以必須在討論前先說清楚,以免陷入無限上綱的對立。事實上,這兩種立場都同意國家懲罰制度必須存在,犯罪者必須接受司法制裁。雙方的差異在於懲罰的強度,是否要到處死罪犯的程度;而爭執的核心,是對懲罰制度的目的有不同理解。

懲罰制度是必要的,甚至國家行使暴力的權力也有存在的必要。依據社會契約的精神,人民賦予國家高於個人的權力,來維護集體利益與安全。國家以法治國,人人必須守法,不守法者即是破壞社會契約,必須受到懲罰。

在法治國家裡,個人不能殺人,但國家軍隊和警隊在人民安全受侵害時,卻可防衛殺人,防衛殺人是人民可以忍受的國家暴力,這一點的爭議很少。比如,一群擁有軍火的恐怖份子挾持人質,在拯救人質的危急狀況下,以暴制暴是必要且唯一可行的手段。

死刑之所以存在爭議,是因為死刑不並非防衛殺人,而是懲罰殺人。懲罰殺人的意思是,犯罪者在犯罪後遭到逮捕,在強大武裝力控制下已無法再危害他人。一連串拷問和搜證後進入司法程序,經過冗長的聆訊和詰問,最後由法官依罪量刑,罪大者被判死刑後,交由獄政官執法。

犯人既已失去行動自由,還有處死的必要嗎?處死他能讓社會更安全嗎?其實這問題背後牽扯到懲罰制度的目的,容後再談。先談司法程度的不完美。只要有一個程序或一人出錯,都有可能造成誤判。關於誤判,已有許多專文討論,有許多案例值得參考,在此不再複述。反廢死者會說,那就小心謹慎一點就好啦,但我沒有看到反廢死者提供避免出錯的有用建議。這世界找不到完美的司法制度,因為這世界上沒有全知的人,無法完全客觀公正平等看待所有人的人,而司法追求的真相、公正、正義需要上述的人才能完美落實。

寧可殺錯或寧可不殺

人民其實必須在「寧可殺錯,不可放過」和「寧可不殺,也不要殺錯」的價值取其一。反對廢死者往往將支持廢死的立場誤認為「寧可放過,也不要殺錯」,事實上並沒有放過這回事,也沒有所謂的原諒,只有受害者家屬才有資格說原諒。犯罪者必須接受嚴格的懲罰,這是所有人的共識,但我認為,為了保障更大的集體利益(即每個人都可能遭陷害、有被誤判的風險),只好讓重罪者逃過一死,對我而言,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結果。

(來源:The Online Citizen

就算沒有誤判,我們仍然可以進一步思考,是不是所有死刑犯都罪該致死?一般人反對廢死的理由很單純,那就是殺人者償命。然而,在馬來西亞法律能被判處死刑和強制死刑的不只是殺人罪,其中最受爭議的是販毒。販毒者是不是全部該死?楊偉光案已有許多討論,也獲得許多人同情,他的案子可以讓大家反思。

楊偉光不該死,但總有人該死吧?是,有人真的罪大惡極,如果你的選擇是寧可殺錯,也要讓那些大惡人在這世界上消失,那我繼續往下討論。

我們都同意懲罰制度有存在的必要,但對懲罰的目的卻有不同的理解。簡單分類,粗糙來說,懲罰的目的是讓犯罪者罪有應得,這是一種報復論;懲罰的目的是讓人悔改重新做人,這是社會復歸論;懲罰的目的是以儆效尤,是威嚇論;不管哪一種論述,都是一種價值選擇。選擇何種懲罰制度,代表你希望社會傾向怎樣的價值共識。

所有言詞和立場背後,都牽涉到某種價值觀,我們必須對此有意識。我們生活在一個複雜的現代社會,面對許多複雜的制度,常常要做困難的價值選擇。支持廢死的選擇一點也不輕易,並不是簡單的「人權」兩字,就能解決所有糾結又拉扯的價值衝突和矛盾。

罪大惡極的人是否和守法平民一樣,獲得人權原則的保障?我不想從這方面做選擇,我的思考角度是,「寧可殺錯」的價值選擇,是一種以犧牲他人來保護自我安全的選擇,是一種自私的選擇,我不希望活在一個自私自利的社會,更不希望有任何一個人承擔被國家誤殺的風險。

疏離且令人恐懼的社會關係

「寧可殺錯」對被錯殺者是不公平的,但對於反對廢死的人來說,忍受無辜者被殺比忍受惡人活著容易一些。我可以理解這種心態,因為在現代社會裡,那些被誤殺的人只是調查報告裡的數字,不算多的數字。然而,那些作惡的人卻潛藏在生活周遭,你不知道自己下一刻是否遇害,你的不安和恐懼使你希望這些人全被殺光。

(來源:Al Bilad English Daily/VCG

我們生活在一個充斥陌生人的社會,保持距離和疏離是自我保護的方法,也正因為習慣於疏離的社會關係,使我們對被誤判者欠缺同理心,這種人很少出現在新聞版面,更別說生活圈子,對罪犯的刻板印象也讓我們內心覺得,奉公守法怎麼可能落入這種際遇?一定是有問題的人才會捲入罪案。

疏離的社會關係加上聳動的社會新聞會讓我們放大危機感,坐上「潛在受害者」的位置,以致對重大罪案的感受特別深刻,對犯罪者特別厭惡,犯罪者會被去人性化,非人化,這種「不是人」的認知可以說服人的良知,讓許多人支持死刑。

所以,死刑不只是報復,也提供除害避害的心理安慰機制。人們獲得安慰後,就會繼續信任國家權力,相信司法會主持公道,相信邪不勝正。

事實上,許多國家的數據顯示,死刑與犯罪率並無直接關係,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未因此犯罪率劇增,許多犯罪學家更早已看到,死刑對阻遏犯罪無效。死刑,充其量只是滿足了報復的慾望,安慰不安的人心。在這裡順道一提,懲罰能起威嚇作用的說法也站不住腳。

我不否定報復慾望的正面性。報復的目的是要討回公道,不論你對公道的理解為何,不允許公道被破壞是一種正確的公民意識。有一句話說,公道自在人心,這是一種相信集體的信念,公道被破壞意味著破壞了集體共識。

死刑放過了國家……

自從現代國家崛起後,它要求人民交出為自己主持公道的權力和使用武器的權力,國家承諾交換的是代為申張正義的法律與軍警的保護。但更重要的是,國家要求人民放棄部份自由來換取安全穩定的生活,因此,我們必須接受義務教育,必須導守法律,必須繳稅,更必須壓抑報復的慾望。

當社會安全網破了,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誰的責任最大?我認為國家的責任最大。向國家繳稅不是要打造一個良好的教育制度嗎?為什麼教育制度卻教出殺人犯;犯罪的根本結構問題之一是貧窮,為什麼國家無力解決貧窮問題?行使暴力的意識根源是一種父權文化,國家對父權文化制度反省了什麼?

(來源:BFM News Twitter

國家唯一會做的,是用一命抵一命的報復式懲罰制度來安慰人民和受害者家屬,當人民對安慰劑上癮,進而使國家避開了更深層的責任。從現代社會的角度來看,報復後犯罪者實質上真的討回了公道嗎?

美國社會心理學家米德(G.H. Mead)認為,犯罪過程引發的敵意,會使人們對法律及其主張的社會利益採取盲目態度,敵意也會將人們的力量導向作為代罪羔羊的敵人,而非社會條件的重建。【註】

很明顯的,犯罪不僅是個人問題,也是一個結構問題,但人們常常會忽視結構的責任,意即國家的責任,反而把國家視為申張正義的唯一力量,人民輕易放過了國家,公道何在?

當國家決定放棄死刑,對安慰劑上癮者的情感必然受到傷害,恐懼和焦慮不知道如何安放。我覺得這正是要求國家問責的最好時機,必須逼其拿出更有效的方法,來真正保障人民的安全。如何修補社會結構的缺口、重整社會條件,才是最重要的議題,糾結在死刑存廢的道德論爭,其實並未真正討論到更根本的社會安全問題。

說句老實話,懲罰在整個社會安全機制裡,可以發揮的功用並沒有一般人以為的那麼大,需要動用到懲罰,意味著已有人受到傷害,法律提供給我們的是安慰,以及通過刑罰來重申法律的權威性。社會安全需要的是一套好的防範制度,但我們對此的討論竟那麼少。

【註】大衛.萬蘭(David Garland)著,劉宗為、黃煜文譯,《懲罰與現代社會》(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 A Study in Social Theory),臺北:商周,2006年,頁126。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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