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AFP/UCA News)
雖然首次入主聯邦政府,伊斯蘭黨毫無顧忌地利用政府資源大張旗鼓推動伊斯蘭政策,甚至不惜違憲僭越法律權限,勢要完成目標。右翼宗教組織的影響力日趨坐大,日前在丹州落實的《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一)》再次敲響警鐘,五十三條法律當中就有十八條可用來對付LGBT。未來如何捍衛我國的世俗性,阻止伊斯蘭化進程,儼然是公民社會的嚴峻挑戰。
【文/張玉珊】
伊斯蘭黨執政的吉蘭丹州在今年11月1日由州務大臣宣佈《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一)》【Enakmen Kanun Jenayah Syariah (I) 2019,下文簡稱丹伊刑法(一)】經過數年討論後正式在州內落實。伊黨過去數十年一直努力想要將馬來西亞變成伊斯蘭國,包括實施伊斯蘭固刑法(Hudud,或俗稱斷肢法)。但因固刑法違反了《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賦予伊斯蘭法庭的刑罰權限,無法真正在丹州落實,淪為可觀不可用的紙上法令。也因如此,伊黨積極尋找其他出路,積極推動《2021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修正法》(或稱355法案),丹伊刑法(一)亦是手段之一。如今正式實行後,可說是該州原有的伊刑法和伊斯蘭固刑法之間的仲介,令伊黨進一步邁向理想中的伊斯蘭國。
丹伊刑法(一)係在原有的吉蘭丹伊斯蘭刑法上,增添了更為嚴厲和針對性的法律。當中數個特點值得注意:一、對性少數(LGBT)群體施行更嚴峻的法律;二、賦予伊斯蘭法庭更大權力;三、無視聯邦憲法與州法律的權限,挑戰憲法底線。
伊黨向來對LGBT「疼愛有加」,在丹伊刑法(一)裡共有五十三條涉及各種罪行的法律,當中就有十八條可用以對付LGBT:
以上十八條法律,有許多明顯是因應近年LGBT事件而誕生或修訂的法律,如第十八條改變原生性別、第十九條男扮女裝、第二十條女扮男裝、第四十條 肛交、第十五條陰道摩擦性行為等。
過去吉蘭丹州政府使用《1985年吉蘭丹伊斯蘭法》原有的「男扮女裝罪」逮捕女跨性別者。由於該法對女裝的定義非常模糊,當宗教局逮捕身穿T-shirt、長褲的女跨性別者後,她們抗議T-shirt 和長褲並非女裝,執法者表明因為她們身穿屬於女裝的胸罩,進而將她們逮捕。此舉大大惹怒當地的跨性別群體,她們一怒之下從此不穿內衣出門,讓執法者無法利用這條法律對付。
(來源:New Straits Times/Sharifah Mahsinah Abdullah)
惡法進化繼續打擊弱勢
為此,丹伊刑法(一)特別設立新條文,亦即第十八條「改變原生性別」,任何人只要已經或企圖「改變原生性別」,甚至「鼓勵他人改變原生性別」,都可被視為犯法。如此一來,女跨性別穿不穿內衣,只要改造了自己的身體(如使用藥物或手術隆胸或摘掉喉結等),一律可視為「改變原生性別」。人權組織若在丹州活動,只要提供任何跨性別資訊,都可視為「鼓勵他人改變原生性別」,得以在這項法律下被捕。
與此同時,丹伊刑法(一)也將肛交和陰道摩擦性行為的定義訂得更清楚。過去這兩條法律都未提及同性,若男女見作出類似性行為,可在這兩條法律下被控。但在丹伊刑法(一)已直接訂出明確定義:肛交是男性和男性之間的性行為,陰道摩擦性行為是女性和女性之間的行為。
除了這些法律,許多針對LGBT的法律都有因應過去的執法經驗而修訂,變得更為明確,刑罰一再提高,務求嚴懲LGBT。相較之下,丹伊刑法(一)對性騷擾的刑罰極為輕微,只罰款一千令吉、坐牢不超過六個月或兩者兼施。雖然這是國內首個涵蓋性騷擾的伊斯蘭法,理應值得肯定,但伊黨對性騷擾者和LGBT的差別待遇,實在讓人無法苟同。
另外,原有法律下伊斯蘭法庭只能判決最高罰款五千令吉、坐牢三年、鞭刑六下,換言之不能判決超過這個頂限。但是丹伊刑法(一)允許伊法庭可在原有頂限裡,額外增添其他懲罰,如社區服務或其他「合理的懲罰」,卻沒有定義何謂「合理的懲罰」,這無形中賦予伊法庭更大權力。無論《1965年伊斯蘭法庭法令》或聯邦憲法,並未賦予伊法庭額外增添其他懲罰的權力。
以第二十三條文「在公共場所曝露身材」為例,一旦罪成,當事人除了被判罰款一千令吉或坐牢六個月外,伊法庭也可替換或增添任何懲罰,包括不超過兩百四十小時的社區服務、扣留在任何糾正中心並強制參與輔導課程。而這只是其中一個有明文規定可增添何種額外的懲罰的法律,其餘涉及LGBT的法律,幾乎無明文規定法庭可增添何種懲罰。如此一來,法庭是否可判決跨性別者必須通過某種方法將其性別「糾正」回原生性別?或要求LGBT公開懺悔本身所犯「罪行」?雖然這聽起來很杯弓蛇影,但參考伊黨過去數十年的言行,上述揣測並非無的放矢。有者也許辯解這些「合理懲罰」並未超出從前伊法庭的頂限,卻仍舊改變不了其擴權的事實。
(來源:Facebook 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Negeri Kelantan)
法庭擴權僭越聯邦憲法
丹伊刑法(一)還無視聯邦憲法與州法律的權限,挑戰憲法底線。在《聯邦憲法》第九列表(Ninth Schedule)第二清單(州許可權)第一項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州議會只能制訂涉及穆斯林個人的法律,而不得制訂涉及伊斯蘭機構的伊斯蘭法律。
不過在丹伊刑法(一),我們卻看到吉蘭丹州政府一再僭越聯邦憲法,像是第四十條文「進行違反伊斯蘭教義的交易」應屬於《1983年伊斯蘭金融法》管轄;第三十六條「任何可致幻的物品」應屬於《危險毒品法令》管轄;以及第四十二條「濫用清真標籤」應屬於《1983年食品法令》的管轄等。既然這些法律屬於聯邦政府管轄權限,為何伊黨卻無視將之列入丹伊刑法(一)呢?
當然,這一切都是為了展示伊黨捍衛伊斯蘭教的決心。雖然伊斯蘭固刑法只是紙上法令,但該州通過更嚴苛的丹伊刑法(一)後,接下來伊黨只需想辦法通過《355私人法案》,提高伊法庭權限,就能逐步實現伊斯蘭國願景。通過如此過程,更能突顯出該黨堅持實現伊斯蘭國的努力。
雖然伊黨首次入主聯邦政府,開始掌控伊斯蘭教事務,但在利用政府資源方面,遠比誠信黨厲害也無所顧忌。慕加希(Mujahid Yusof Rawa)擔任首相署宗教部長期間,想推動「仁愛伊斯蘭政策」(Rahmatan Lil Alamin)作為類似伊黨的伊斯蘭國般的綱領性政策,隨後增設立委員會欲統一各州屬的伊斯蘭法,推廣仁愛伊斯蘭政策,惟不到半年,就在喜來登政變後匆匆結束。
伊黨出任副宗教部長後設立委員會修改《355法令》,去年十月已有成果報告。值得一提的是,伊黨並未解散慕加希設立的「統一各州屬伊斯蘭法委員會」,反而利益用此架構,向全國利益攸關者講解355法令的修訂成果。
為了達到政治議程,伊黨毫無顧忌地把政府資源物盡其用到這種地步(還迴圈利用敵對政黨留下的「遺產」),相較於誠信黨的扭扭捏捏,要保持開明進步形象不敢大張旗鼓推動伊斯蘭政策,伊黨即使用宗教撈取政治資本,不屈不撓推動伊斯蘭國,甚至不惜違憲僭越法律權限,勢要完成目標。右翼宗教組織的影響力日趨坐大,丹伊刑法(一)再次敲響警鐘,未來如何捍衛我國的世俗性,阻止伊斯蘭化進程,儼然是公民社會的嚴峻挑戰。
張玉珊 |
異樣(Diversity)成員。高大的胖子,不愛穿裙的生理女性。長期關注馬來西亞性別平權和LGBTQ權益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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