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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傑隆/一位地方縣市議員的養成

(來源:Buletin Mutiara

由於縣市議員不是透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因此無法獲得眾人關注,儘管市民每天的日常生活都離不開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務,從馬路溝渠、休閒綠肺、公共衛生到垃圾回收。在持續推動地方民主化和恢復地方選舉的進程,我們有必要重新認識地方政府的運作,以及縣市議員的定位。在有限的任期內,縣市議員理應思考本身的定位,在卸任前將會為市政留下怎樣的有形或無形資產?為領養的地方社區帶來哪些正向改變?


【文/丁傑隆】

在馬來西亞,地方政府的成立法源基礎和地方縣市議員的委任,是根據《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相比國州議員,縣市議員實際上才是最直接影響地方規劃的決策者,從人口密度調控、土地使用分區(zoning)、市鎮環境美化、建築設計管控、公共基礎設施維護,乃至小市民經濟活動秩序維持和商業營運執照審批。地方政府,也是提供新晉政治工作者磨練的重要基地,擁有市政管理經驗者普遍上在當選國州議員後所提供的服務也更為全面和得心應手。

只是,更多人會把縣市議員一職「做小」,甚至在宣誓之前沒有做好準備,因為過去相當一段長時間,縣市議員的位子是政治酬庸,獲推薦選上並不是因為其專業或經驗,而是黨職。儘管每一個縣市議會都是獨立政府機構,但許多賦予縣市議員的自主權並沒有獲得很好發揮。追根究底,是大多數縣市議員缺乏對法律制度的掌握,也缺乏對城鄉規劃的基礎認識。在現實中,並沒有一本指南確切告知什麼是縣市議員、應該怎麼當,大多數縣市議員都是透過口耳相傳或自我探索,從錯誤中學習和修正。

(來源:Majlis Perbandaran Kuala Kangsar

角色降格缺乏自主

實際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就是一本所有縣市議員、政治工作者或對地方政府運作有興趣者的入門必讀,裡頭內容涵蓋地方政府如何運作,以及公共財政和稅收如何制定。進階則是《1976年城市與鄉村規劃法令》(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76)和《1974年街道、溝渠及建築物法令》(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一旦熟讀法規,瞭解本身作為市政決策者的權利,縣市議員就不容易降格成為「傳信員」或「救火員」角色,在媒體面前的常用口吻也不再是「傳達」、「告知」、「通知」等云云。

縣市議員缺乏自主的另一原因,是因為必須聽命推薦他們的國州議員和黨鞭制文化。許多縣市議員其實也兼任國州議員助理,因此在縣市議會裡事事都得先徵求國州議員老闆或黨鞭的意見而無法自主決策,無不讓同樣坐在議事廳內的主管級公務員暗地裡瞧不起。實際上,沒有一項法令闡明縣市議員必須服從國州議員指示,而黨鞭制也不是明文規定。黨鞭制雖能促進開會議程順暢,但也存在弊端。去年十一月財政預算案二讀表決時,一眾在野黨議員突然腳軟站不起來而無法憑良心投票,根源就在黨鞭制。

縣市議員的任期遠比擔任國州議員者來得短,平均兩屆三至五年,除非是黨閥也許可以做到八至十年,在2020年發生政變的柔佛、馬六甲、霹靂和吉打州,有者任期未足一年便下車。所以,在有限的任期內,縣市議員理應思考本身的定位,在卸任前將會為市政留下怎樣的有形或無形資產?為領養的地方社區帶來哪些正向改變?

(來源:Majlis Perbandaran Batu Pahat

避免淪為附庸工具

首先,任何一位有獨立思考意識的縣市議員,都會擁抱改變社會的理想,而不是單純謀一份工作,也不應僅淪為任何單位的附庸或工具,唯唯諾諾。

地方政府做什麼?簡單而言,地方政府處理的就是人口、土地和有限自然資源。將三者綜合,就是典型所謂「區域發展」。正如人文地理學家大衛哈維(David Harvey)所言,處理人口和區域發展本身就帶有政治意涵,控制人口、土地和自然資源的表現,也會帶來政治效果。作為地方上的決策者,縣市議員應該理解任何的規劃都不可能帶有理性和中立,他們必須看見當中的意識形態和弱勢階級,才可能避免被政商集團收編或牽著走。所以,在地方規劃過程上,政黨應該給予縣市議員更多決策自主性。過往政黨利益優先地方利益的操作必須改變。

規劃理應引導開發,而不是開發引導規劃。當開發引導規劃,就容易將人口轉化為數位。實際上,人口並不只是數字,而土地和建築也不是規劃藍圖裡所見的靜態,而是帶有錯綜複雜的關係連結網路,以及更深層次的社會歷史脈絡。如果無法看清其中,就很容易在規劃過程中判斷錯誤,其規劃結果可能讓原居民的生活素質不但沒有獲得改善,相反變得更為擁擠的居住密度、交通堵塞和缺乏生活機能。

(來源:Berita Harian

對症下藥解決問題

第二,制度性問題,制度性解決。制度的缺陷或不足,應該要從制度著手,不要頭痛醫頭。

比如,滿街坑洞沒有填補,就自己掏腰包或動用民眾捐款組織志工來修補。公共場所沒有人消毒,也是民間組織自行消毒。這些原本屬於地方政府的工作,現在由民間代辦,自然而然官員們也樂得清閒,你們喜歡做,就給你們做。但這不是長遠之計,公務員是終身職,但縣市議員不是,有時間期限。縣市議員可來可去,官員當然也知道。不論坑洞或消毒,都應該帶入地方議會探討,找出根源,是撥款不足?人力缺乏?傳遞問題?還是工作怠慢?如果對地方政府處理公共投訴不滿意,縣市議員大可按地方政府法令,號召議會成立公共投訴委員會,每月要求官員與縣市議員一起坐下來跟進、檢討地方投訴機制,並要求官員問責。

第三,縣市議員應該透過規劃過程,促進地方上各方面的協調與整合,並全力支援市民參與。

晚近公民社會的崛起,以及進步式規劃的興起,給傳統規劃模式帶來挑戰和典範轉移,從「由上而下」到「由下而上」轉向,從「閉門造車」到「公開透明」決策。

市民逐漸意識到本身作為市民的身份認同和權利,更活躍地組織自願性團體來關注和監督城鄉不公義議題,並在規劃過程更為重視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育的平衡,也要求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和選擇權,但這一切必然會讓活在過去傳統威權主義下以專業者為中心自居的技術官僚感到不舒適和抗拒。因此,介入調節並鼓勵體制官員接納市民參與規劃是縣市議員的重大使命。

由於縣市議員不是透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因此無法獲得眾人關注,儘管市民每天的日常生活都離不開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務,從馬路溝渠、休閒綠肺、公共衛生到垃圾回收。在持續推動地方民主化和恢復地方選舉的進程,我們有必要重新認識地方政府的運作,以及縣市議員的定位。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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