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European Commission – Europa)
大多數東馬的無國籍者源於無證移民後裔,淵源可溯及蘇祿王朝。與國籍問題相關的,除了非婚生子外,一對夫婦必須面對東西馬迥異的領養程序,沙巴、砂拉越和西馬之間適用的條例也大不同。法院目前仍然著重書面證據而非法定文件,倘能接納DNA作為鑑定親子關係的證據,無國籍問題將迎刃而解。聯邦政府不應僅止於宣傳前朝的舊政策,而需正視無國籍者的基本人權,展現解決問題的政治意志。只有儘速簽署與人權有關的國際公約,例如1954年的《關於無國籍人士地位公約》,然後完成國內立法,才能保障這群無國籍者的人權。
【文/張孝儀】
很多時候,我們出門時都得攜帶身份證(Identity Card, IC)。理由有很多,普遍原因不外是避免被執法單位盤查後開罰。然而這只限於擁有身份證明者,如果很不巧地被要求出示身份證而不只限於罰款那麽簡單呢?這是一位無國籍少年在一場關於無國籍課題講座時的提問。讓我聯想到家鄉沙巴,那些每天在魚業市集遊蕩的無國籍小孩。他們看似無憂無慮,遇到執法人員也不恐慌,也許他們成年時才得面對上述困擾。
「國籍」問題在沙巴一直備受矚目,最為人知的就是身份證計劃(Project IC)及人數不詳的無國籍者問題。大馬人權委員會(SUHAKAM)發表的《2018年人權報告》曾披露,馬來西亞相對嚴重的人權問題來自沙巴的無國籍人口。那麽西馬沒有這些問題嗎?其實同樣存在,只不過涉及族群和人數不一樣。
東西兩岸國籍問題迥異
東、西馬兩岸其中最大的不同之處是無國籍問題的緣由,還有領養的法律程序也有所不同。
大多數東馬的無國籍者源於無證移民後裔。他們的無國籍淵源可溯及蘇祿王朝(Sultanate of Sulu),尤其是巴瑤族(Bajau)。巴瑤族一般分佈在沙巴東海岸,這些討海人以海陸兩地的方式生活至今。然而,無國籍意識的巴瑤人及其後代漸漸形成了現今居住沙巴境內的無國籍者,無法找到自我身份認同。他們習慣了來往海陸兩岸的生活,在菲律賓和沙巴之間遊走,已說不清那裡是本身的歸屬認同,才會選擇以無國籍身份生活。媒體常報導的沙巴無國籍孩童,就是這群選擇以無證移民身份留在沙巴的後裔。反之,對這些後代來說,他們自認是土生土長的「沙巴漢」(Sabahan),沙巴是他們的家鄉,只是礙於父母為無證移民或無國籍者,無法提供身份證明而令子女成為無國籍者。此外,還有由於無證件的土著衍生無國籍問題——居住在內陸、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加上父母或長輩從未察覺,沒有出世證明就無法申請身份證,遂成為無國籍者。
從英殖民時代追溯,西馬無國籍緣由相對沒那麽複雜,佔多數的無國籍者是印度泰米爾籍後裔。英國人早在殖民時期,引進泰米爾人到西馬半島的種植園工作。馬來亞獨立後,他們在聯邦憲法下可獲得國籍,卻因未辦理出世證明或登記身份手續,導致子嗣日後申請國籍時,因文件不足成為無國籍者。此外,華裔也有少數個案——非婚生子問題無法取得國籍。這類常見狀況,係因為在馬來西亞,法律規定即便父親是大馬公民,一旦非婚生子,孩子的國籍跟隨母親。如果與外籍配偶結婚卻未辦理註冊,或婚姻證書未獲承認,當局會在報生紙上註明孩子是「非公民」(bukan warganegara);該外籍母親一旦無法證明本身的國籍,或無法取得相關證明,孩子即可能成為無國籍者。
這類缺少文件所致的個案仍較易處理,反觀沙巴無國籍者問題更為棘手。由於具政治意圖的「身份證計劃」為前車之鑑,沙巴人不免質疑州政府的解決方案。加上在野議員頻頻指控州政府以國籍為由漂白無國籍者,破壞州內治安、為日後選票盤算,無不令沙巴人人心惶惶,極力反對這些視為具政治預謀的手段。此外,無證移民後代亦難以證明雙親的國籍身份,也無法證明出生地點,於是成為真正的無國籍者。
領養法律程序大相徑庭
與國籍問題相關的,除了非婚生子外,一對夫婦必須面對東西馬迥異的領養程序,沙巴、砂拉越和西馬之間適用的條例也大不同。
西馬領養程序是根據1952年《領養登記法》(第253條),屬於國民登記局的管轄範圍,僅適用於西馬半島。該法令要求一名兒童至少在接受收養登記前兩年,需由監護人、配偶或共同撫養、承擔和安排教育。適用於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收養申請可以在國家登記局的辦公室辦理,但僅限西馬半島的辦事處。
沙巴的領養條例分為:一、根據1960年《領養條例》Adoption Ordinance 1960 (Sabah No.23 of 1960);二、1961年《土著領養條例》(Native Adoption Regulations 1961);三、2004年《沙巴回教法庭法規》(Sabah Syariah Court Enactment 2004);四、沙巴伊斯蘭法庭(領養和領養慣例)Sabah Syariah Court (Adoption and adoption practices)。
(來源:Zulazhar Sheblee/The Star)
砂拉越申請領養者得遵循不一樣的法律,需向砂州國家登記局辦事處申請,依據的是《1958年收養條例》Adoption Ordinance 1958 (Sarawak CAP.91)和2002年《收養條例(修訂)》(第A100章)Adoption Ordinance (Amendment) 2002 (Chapter A100)。
雖然聯邦憲法第15(a)條賦權聯邦政府可在特別情況下,讓二十一歲以下者成為大馬公民(包括領養孩童)。但由於沙巴、砂拉越兩州的領養程序與條件大不同,不但讓州政府面臨程序疑難,也讓領養人搞不清楚得向哪個機關申請兒童的公民權。或許,各位認為類似情況罕見,一般人不會穿州過省領養子女(如從西馬千里迢迢到東馬)。2016年就有一對西馬夫婦遠赴東馬領養男嬰後,孩子十二歲申請大馬卡時,才發現布城國民登記局無法受理,而且當年因領養手續不一樣,疏忽未辦理必備文件,被迫兩岸奔波為孩子申請國籍。
此外,在幅員較大的州屬的處理程序亦不統一。砂州福利、幸福社區、婦女、家庭與兒童發展部長法蒂瑪陳賽明(Fatimah Abdullah,上圖中)2017年即指出,鑑於州內各縣公署的領養手續並不統一,將擬定有效的標準作業程序,讓州內各區官員有所依循。
一般上如果依程序申請並不難,關鍵在於有些申請者不了解或未意識到東西馬的法規要求不同。 加上,申請國籍的年齡也有限制(十八歲前),從申請到審批等待期長(大約兩年以上)。倘若不了解情況,西馬父母欲領養東馬孩童,無疑將提高子女成為無國籍者的風險。
法律政策亟需更大突破
聯邦政府在2019年落實准許無國籍孩童可憑出生證明或領養證報讀政府學校。這看似為解決問題,讓孩童有受基本教育的權利,並非什麼新政策,教育部早在2009年已宣佈即使無相關證件的孩童仍可報讀公立學校,如今政府應從申請程序著手,實際解決問題,例如探討「非婚生孩子國籍跟隨母親」條例。
(來源:SUPP News)
馬來西亞法院目前仍然著重書面證據而非法定文件,倘能接納DNA作為鑑定親子關係的證據,無國籍問題將迎刃而解。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4條(1)(b)條第二部分1(a)載明:在聯邦出生的每個人,其父母至少在出生時是聯邦公民或永久居民,子女將依法成為大馬公民。但因父母無法出示有效的結婚證書,法庭也拒絕父親和孩童的血緣關係,導致後者申請國籍過程中受阻。聯邦憲法與申請國籍程序之定義、詮釋的扞格令人不解。憲法無疑是確立國人權利的根本大法,惟現有國籍申請程序未能與之相符,讓人有種霧裡看花的感覺。
此外,青色證件(My Kas,臨時居留證)的更新程序亦不協調。雖然國民登記局已在2011年停止頒發這類證件,但持有者仍需每五年更新。鄉區人力資源發展協會(DHRRA)發現,西馬半島無國籍人口當中不乏在西馬半島工作且「曾經」持有青色證件者,他們之所以成為無國籍者,是因為西馬國民登記局不受理其證件,只建議他們回東馬處理。很多時候他們的證件早已過期,無法憑此返回東馬,因此間接變成無國籍者。
我認為執政者不應僅止於宣傳前朝的舊政策,而需正視無國籍者的基本人權,展現解決問題的政治意志。只有儘速簽署與人權有關的國際公約,例如1954年的《關於無國籍人士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Stateless Persons),然後完成國內立法,才能保障這群無國籍者的人權。
張孝儀 |
土生土長的沙巴人,馬來亞大學文學與社會科學院畢業,群議社社員,專注東馬課題、人文歷史及食物永續課題研究,堅信政策研究是民主政治改革的重要一環。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喜歡這篇文章請加入當代評論臉書專頁,給予我們支持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