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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鳴諍/應否禁止歧視與仇恨言論?

(來源:The Star Online

一項言論可以因為政治正確性或執法偏差等因素而遭遇不同對待,但這不會改變其歧視與仇恨言論的本質。主張歧視與仇恨言論應該被禁止,最常見的主要理由有:一、雖然憲法賦予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歧視與仇恨言論明顯已濫用這項權利;二、歧視與仇恨言論會帶來其他負面後果,而這些後果是應該被避免的。換言之,涉及歧視和仇恨的內容沒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如果要找一個更直接理由,那可能是:歧視與仇恨言論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僅僅因為這種言論在道德上是錯的。但這個理由在經驗中永遠不會是充份的。如果要禁止歧視和仇恨言論的表達權利,我們還缺少一個充份且強而有力的理由。


【文/陳鳴諍】

希盟政府執政超過一年,各種涉及宗教和族群的歧視與仇恨言論甚囂塵上,似乎跟「舊時代」沒有差別,甚至日趨嚴重。如果深究其中原因,這並不完全是因為歧視與仇恨的思想在這短短一年內以驚人速度增長,因為這些想法在「舊時代」一直都存在。毋寧是說,新政府上台後,馬來亞西的言論審查比起過去有所放寬(這也是希盟的承諾之一),為各種歧視與仇恨言論(discrimination and hate speech)帶來了更大的自由空間。

甫落幕的馬來人尊嚴大會(Kongres Maruah Melayu)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首相馬哈迪致開幕詞時狠批馬來人的工作倫理精神,又宣稱非馬來人是外來者。同時,大會現場不乏各種帶有歧視和仇恨的言論。馬哈迪和其他與會者可以宣稱他們是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批評者則認為他們已濫用言論自由。那麼,這種仇恨言論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嗎?

有人認為,言論自由不應該是毫無節制與限度的。既使國人比過去享有更大的言論自由,這也不代表歧視與仇恨言論可以在公共空間中被表達出來。國人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沒有表達歧視與仇恨言論的自由。因此,政府應該立法遏制這類言論,包括訂立《國家和諧與和解法案》與《宗教與種族仇恨法案》。

立法禁制並非理想選項

從立法層面而言,訂立《國家和諧與和解法案》與《宗教與種族仇恨法案》並不是一個好的選項,至少從已知的事實而言是如此。早在今年四月,首相署部長瓦達姆迪(Waytha Moorthy)就透露,政府研擬相關法律草案時發現,草案條文與既有法律條文重疊,因此沒有必要再另外提呈相同內容的法案。

(來源:APHR/Parlimen Malaysia

無可否認的是,一項言論可以因為政治正確性或執法偏差等因素而遭遇不同對待,但這不會改變其歧視與仇恨言論的本質。諸如「華人是寄居者」和「華人滾回唐山」言論在「舊時代」會被追究責任,在目前可能不會,這是執法上的偏差。如果有人發表「反猶太人」或「老天用地震和海嘯來懲罰跨性別與同性戀者」言論,也有可能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因為這些言論帶有政治正確性。不過縱使有這些因素,它們依然是歧視與仇恨言論。

主張歧視與仇恨言論應該被禁止,最常見的主要理由有兩個:一、雖然憲法賦予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歧視與仇恨言論明顯已濫用這項權利;二、歧視與仇恨言論會帶來其他負面後果,而這些後果是應該被避免的。坦白說,這兩個理由還不能說服筆者。

言論自由的中性工具價值

首先,第一個理由涉及言論自由的工具價值。當我們將言論自由視為工具時,這個工具是中性的,並且是為了某一項特定目的而存在。如果言論自由遭濫用,我們有很好的理由去質疑濫用者,但我們很難有好的理由去質疑言論自由本身。就此而言,言論自由不應該受到質疑。

此外,我們很少會去追問:言論自由是否旨在達成特定目的?英國哲學家彌爾(John S. Mill,1806-1873)曾指出,言論自由的權利保障了我們獲得真理的可能性。哪怕是一項帶有歧視與仇恨的言論,我們依然可以從中發現它的錯誤,指引出通往真理的方向。當一個歧視或仇恨言論被表達時,它就必須接受各方檢視與批評。九月下旬,馬哈迪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演溝時,有聽眾質疑其反猶太人言論,他說這是他的言論自由。在這個例子中,仇恨言論可以被表達,同時也可以成為批評的對象,這是毫無疑問的。對一項言論的批評、討論、嘲弄乃至謾罵如同其他形式的言論一樣,並不減損該言論的自由權利。

(來源:Malaysia Gazette/Syafiq Ambak

後果論無法證成禁止理由

第二個理由則與言論的滑坡效應有關。歧視與仇恨言論是否可以從它的後果來否定其權利?人們常認為,言論自由可能引起負面後果(例如破壞和諧與團結、影響經濟發展等),藉此否定歧視與仇恨言論的自由權利。然而,我們很難拿捏出一個判準,去檢視這種滑坡效應的因果解釋是否成立,因為這種判準需要經驗的證成。有人會認為,馬來人尊嚴大會的各種仇恨言論會帶來嚴重後果,因此這些言論應該被禁止。但是,筆者相信他們不會同意,如果這些言論未帶來嚴重後果,難道就不應該被禁止嗎?同樣的,他們大概也不會同意,如果歧視性別、弱勢群體的言論不會帶來負面後果,它們就不應該被禁止。因此,對結果的考慮不能有效地證成歧視與仇恨言論是否該被禁止。

從實現的公共輿論來看,人們都會同意任何歧視與仇恨言論都不應獲允許在公共領域中表達。換言之,涉及歧視和仇恨的內容沒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如果要找一個更直接理由,那可能是:歧視與仇恨言論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僅僅因為這種言論在道德上是錯的。但這個理由在經驗中永遠不會是充份的。如果要禁止歧視和仇恨言論的表達權利,我們還缺少一個充份且強而有力的理由。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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