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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鳴諍/反公害豈容雙重標準?

(來源:Newsweek/Mohd Rasfan/AFP/Getty Images

對於洋垃圾,我國抱持環境正義的原則;對稀土廢料,卻背棄了同一原則。究竟馬來西亞能否有一致的原則站穩立場?如果我們在原則上不一致,拒絕洋垃圾的同時又要求將稀土廢料運往澳洲,那麼自利(egoistic)原則是唯一合理的解釋。環保抗爭運動的最終訴求,是讓萊納斯徹底離開我國,惟這還不是希盟政府目前的選項。但若被問到:是否應該更負責任地處理這些稀土廢料?我想很少人願意接受,卻無法迴避這個正義的代價。實際情況有可能更糟,因為我們連日常自己製造的垃圾與廢棄物都沒有能力妥善處理(巴西古當的空氣污染就是最好的例子,且不會是最後一宗)。這就是馬來西亞的當前困境。


◎讀者來稿◎

【文/陳鳴諍】

洋垃圾(外國廢棄物)與稀土無疑是目前國人最為關注的兩個環境議題。但往往談洋垃圾時不談稀土,談稀土時卻不談洋垃圾。彷彿兩者除了是能源科藝環境部長楊美盈該處理的問題,並沒有任何其他直接關聯。如果我們將這兩個議題放在一起思考,恰當嗎?事實上,兩者都涉及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的問題。

馬來西亞一直為這兩個環境議題所困擾卻沒有解決方案,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行政程序不完善以致決策失誤,以及這兩種行業所帶來的經濟效益。

萊納斯(Lynas)能夠在我國設廠營運,許多人認為這是前朝政府遺留下的問題。它從最初的各種行政申請程序、環境評估、審查到獲得臨時營運准證,過程都充斥著各種反對聲音。環保抗爭持續多年,其終極目標是希望萊納斯能運離我國。洋垃圾更無須贅述,前陣子楊部長親自到港口海關突擊檢查洋垃圾入口的源頭,揭發洋垃圾是如何企圖混水摸魚,非法進入我國。無論萊納斯還是洋垃圾,因這些程序不完善而得以在我國落腳。同時,它們帶來的經濟效益是一些人無法拒絕的,這也是為何依然有人接受它們。

希盟政府對這兩個議題的處理在某種程度上還算清楚:一方面,希望萊納斯能夠將稀土廢料遠離我們,最好是「回」到原產地澳洲;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夠減少、甚至完全禁止入口洋垃圾。從輿論形勢來看,這也符合絕大部份國人的想法,似乎並無問題。

從其結果與影響而言,稀土廢料與洋垃圾帶來的負面效益(與環境和生活品質有關)其實是多於正面效益(與經濟有關)。其潛在的風險也表明,一旦稀土廢料與洋垃圾處理不妥當,就會進一步對人、動植物與環境帶來極為嚴重的破壞,其負面效益是無法比擬的,因此我們應該拒絕稀土廢料與洋垃圾。

(來源:South China Morning Post/AFP

然而,從環境正義的角度而言,我國在洋垃圾與稀土廢料的問題上,並沒有達到正義所要求的標準。環境正義要求我們思考任何有關環境議題時,應該更公正、平等地對待所有人、國家或群體,而不應該受到種族、膚色與經濟等差異的影響。我們可以將《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視為環境正義對處理塑料與危險廢棄物的具體規範,而馬來西亞是簽署國之一,這代表我們接受這一正義的規範。

關於洋垃圾,馬來西亞緊握的立場是:他人不要的別往我處丟,因為我國沒有義務接收這些垃圾。我們讉責先進國處理自家製造的環境公害時一點都不「先進」,只好不負責任地將一批又一批可循環廢料運往別國。

至於稀土廢料,我國卻與此立場背道而馳,堅持萊納斯必須將廢料「運回」澳洲。當政府與媒體都用「運回」時,這已暗示稀土廢料根本不屬於馬來西亞。但這個暗示幾乎說不通,畢竟這些廢料確實是在此製造,澳洲經已表明拒絕接收。說白了,澳洲秉持的原則和我們是一樣:他人不要的別往我處丟,澳洲沒有義務接收從馬來西亞來的垃圾。

簡而言之,對於洋垃圾,我國抱持環境正義的原則;對稀土廢料,卻背棄了同一原則。究竟馬來西亞能否有一致的原則站穩立場?這顯然值得追問。如果我們在原則上不一致,拒絕洋垃圾的同時又要求將稀土廢料運往澳洲,那麼自利(egoistic)原則是唯一合理的解釋。

如果要有一致的原則與立場,那麼剩下的選項只有兩種:終止萊納斯的營運,或把稀土廢料留在國內並妥善處理好。環保抗爭運動的最終訴求,是讓萊納斯徹底離開我國,惟這還不是希盟政府目前的選項。但若被問到:是否應該更負責任地處理這些稀土廢料?我想很少人願意接受,卻無法迴避這個正義的代價。實際情況有可能更糟,因為我們連日常自己製造的垃圾與廢棄物都沒有能力妥善處理(柔佛州巴西古當的空氣污染就是最好的例子,且不會是最後一宗)。這就是馬來西亞的當前困境。

陳鳴諍,馬來西亞南方大學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當代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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