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Business & Human Rights Resource Centre/Jasmin Sessler/Pixabay)
我國近年水災頻繁,很多人歸咎於氣候異常。災民是否可以提出氣候訴訟索賠,迫使政府做好防洪治水呢?面對氣候變遷,不容再等待。本國環保組織不妨借鑒國際串聯經驗,迫使政府重視氣候治理,同時藉由社會運動提升公民醒覺,結合律師與專家學者,向國際環保組織Client Earth求援。前者先後在多國協助當地組織循法律途徑要求政府改善公害問題、改進環境執法,不乏成功案例。說不定,日後第一起因水災提出的氣候訴訟得以挑戰司法體系,從而開拓我國環境運動的新篇章。
【文/曾薛霏】
近年來,歐美越來越多非政府組織紛紛提出氣候變遷訴訟(climate litigation),促使政府和企業採取實質行動減緩氣候變化的衝擊。由於有些案件的結果正面,令許多南方國家的社運人士也躍躍一試。
根據格蘭瑟姆氣候變化與環境研究所(The 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發布《2021年氣候變化訴訟全球趨勢報告》,在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間,共有1841宗訴訟,其中58宗訴訟時在南方國家提出,在美國提出的訴訟佔最多,共1387宗。在已審結的369案件中,共有215(58%)宗案件的結果正面,其中有些判決影響深遠,118宗(32%)的結果不理想,另外36宗(10%)則對氣候政策沒有太大的效果。
這些訴訟非常多樣化,除了人權和憲法賦權外,許多組織也主張從公司管理層必須執行對股東的受托義務(Fiduciary duty)、金融風險的角度,起訴企業以停止化石燃油相關的計劃。當中也有超過180宗案件涉及氣候適應,討論該使用何種原則和標準規劃氣候適應政策和環境評估。
可以預見的是,接下來將有更多組織通過氣候變遷訴訟向政府和企業施壓。儘管如此,每個國家的司法制度不同,法官和司法人員對環境和氣候變遷議題的掌握程度有別,各國提出訴訟的門檻也高低不一。
(來源:Borneo Post Online/BERNAMA)
司法界環保意識仍薄弱
馬來西亞雖然延續英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司法制度,建立法治精神,然而在環境法治(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方面仍有不足。時任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阿里芬(Ariffin Zakaria,上圖)為2017年司法年開幕時提出「環境法治」的概念,認為司法體系的核心任務是維護《聯邦憲法》的保障,即包括讓這一代和下一代人,以及其他生物享有乾淨環境的權利。這涵蓋在《憲法》第五條款的生存權之中。
儘管我國不乏環境法規,但是許多法官對環境議題掌握不足,才會對破壞環境者判罰過輕。有鑒於此,我國在2012年9月推行環境法庭,在全國四十二個地庭和五十三個推事庭專司審理環境刑事案。2016年1月1日開始,審理民事訴訟的環境法庭也開始在全國十三個州屬的地庭、推事庭和高庭運作,讓更多的人民可以通過司法管道尋求正義。
除了設立法庭外,阿里芬也認為必須擬定一套環境法庭規則(Environmental Rules of Court)來加強實踐環境法。不過, 2020年8月在國會通過的法庭法規修正案中並未見環境法的相關規則納入其中。設立環境法庭雖能鼓勵法官掌握環境議題,目前仍未看見司法體系對法官有更實質的培訓。
或許,審理環境議題乃至氣候訴訟的法官並不一定需要是專家。在現有框架下,得以委任專家小組為法庭提供科學和政策建議。惟前提是,法官需有意識地在環境和氣候變遷議題上保護人民、動物和生態環境。
(來源:Yahoo News Malaysia/Choo Choy May)
訴訟者的法定地位
討論氣候訴訟就不得不提法定地位(locus standi)的問題。一般上,原訴人必須證明本身直接受到某個事件或決定的影響,而比一般人承受到更多傷害。
學者麥查敦(Maizatun Mustafa)提到,過去法庭對法定地位採取比較狹窄的詮釋,但是聯邦法院在馬來西亞全國職工會(MTUC)對能源、水務和通訊部長的案件中(2013年),擴大了法定地位的詮釋:一個人只須對一個議題有真正的興趣,就有法定地位提出訴訟,無需證明其權益受損。此裁決無疑降低了提出氣候訴訟的門檻。
筆者並非律師,只在過去採訪庭案時接觸過許多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案件。一般上司法覆核用於挑戰政府的某個決定。環保組織或可考慮用司法覆核提出氣候訴訟,因為起訴人可直接在訴狀中要求法庭指示政府執行某些行動(mandamus order)或宣示裁決(declaration order)。
借鑒荷蘭Urgenda訴訟經驗
著名的荷蘭氣候訴訟案便是通過尋求法庭頒布宣告性判決和禁令,以迫使荷蘭政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在2015年,荷蘭環保組織「烏爾根達」基金會(Urgenda Foundation,亦即urgent agenda之意)和近九百位公民起訴荷蘭政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消極作為。海牙法庭判原訴人勝訴,並指示荷蘭政府必須在2020年減少25%的溫室氣體排放。法庭也認為荷蘭政府的承諾(減少17%溫室氣體排放)不足以協助聯合國控制全球平均溫度升幅在工業化前水平的攝氏2度以下。
荷蘭政府在2018年提出上訴,指烏爾根達基金會不能在訴訟中引用《歐洲人權公約》第二條(保護生命權)和第八條(保護家庭生活權),烏爾根達基金會提出反駁。上訴庭認同了烏爾根達基金會的看法。
(來源:CoralGardening/F.J. van Klaveren)
2019年12月29日,案件來到最高法院裁決,法官宣布維持原判。2020年4月,荷蘭政府為了執行法庭判決,推出高達三億歐元的新措施,其中包括縮減或完全關閉荷蘭境內的燃煤發電站、減少牛豬畜牧、工業領域須尋找對策解決高污染的工業程序等。
烏爾根達基金會的訴訟鼓舞了全球社運人士,讓許多人看到法庭可以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扮演的積極角色。該訴訟之所以成功也賴於荷蘭便於提訴的司法制度、法官獨立自主。
我國近年水災頻繁,很多人歸咎於氣候異常。災民是否可以提出氣候訴訟索賠,迫使政府做好防洪治水呢?或許可循兩條路徑訴訟:一、災民起訴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治水不力,未善盡保障國人在《憲法》第五條款的生存權,要求法庭判決政府必須撥款實行氣候適應政策,包括治水,務必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一如烏爾根達基金會尋求的裁決。二,個別事主進行集體訴訟,向政府求償。理據可以是地方政府、州政府核准開發、變更土地用途、發出伐木執照時,未依據發展大藍圖的共識等,終至釀成水災,令人民生命財產蒙受損失。誠然,環境訴訟亟需龐大資源,除了訴訟費,還得收集充足資料立案,訴訟過程冗長,往往曠日費時。
面對氣候變遷,不容再等待。本國環保組織不妨借鑒國際串聯經驗,迫使政府重視氣候治理,同時藉由社會運動提升公民醒覺,結合律師與專家學者,向國際環保組織Client Earth求援。Client Earth是歐洲首個环境法公益訴訟團體,先後在多國協助當地組織循法律途徑要求政府改善公害問題、改進環境執法,不乏成功案例。說不定,日後第一起因水災提出的氣候訴訟得以挑戰司法體系,從而開拓我國環境運動的新篇章。
![]() 曾薛霏 |
前新聞從業員,曾任職《獨立新聞在線》、《The Edge》,目前從事政策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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